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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726916
- 條形碼:9787521726916 ; 978-7-5217-2691-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力資源管理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 本書特色
一本面向HR、企業管理者、公司法務的高效工作指南。 一本書幫助企業快速建立一套人力資源基礎管理體系。 一本書幫助員工熟悉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所有工作流程, 以及一些容易出現錯誤的重要問題的操作細節、注意事項及法律指引。
人力資源管理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 內容簡介
針對企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難題,我們約請知名專業律師精心提出解決方案,叢書體例嚴謹、分析細致、以案說法,讓讀者看得懂、用得上,真正解決問題。本書用敏銳的目光洞察企業風險、用專業的法律知識闡釋風險、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揭示風險,幫助讀者提高公司管理及經營中的風險防范意識,掌握法律實務操作方式,規避風險,走出企業經營困境。
人力資源管理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 目錄
人力資源管理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 節選
試用期員工管理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了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 6 個月的考察期。因為企業在招聘員工時,僅僅是通過面試或者勞動者提供的一些書面材料判斷其工作能力。此時,在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中進一步考察員工是否符合本單位的要求就極為重要。而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其在試用期內對員工的管理如何,決定了該企業能否充分發揮試用期的作用,為自己留住人才。因此,這就需要企業掌握試用期的相關法律知識,以便在試用期內依法對員工進行管理,充分利用試用期對員工的工作能力進行考察,留住企業需要的人才。 一、試用期工資 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進行約定。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工資時應當遵守以下 4 個原則: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相同崗位的*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2)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高于*低工資標準,則要按照約定的工資標準執行。 (3)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試用期的工資必須遵守同工同酬原則。所謂同工同酬原則,不僅體現為用人單位應支付給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相應的工資,還應該依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4)國家實行*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工資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支付員工工資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此外,關于特殊人員的工資支付問題,雖然《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明文規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但是用人單位確定的工資標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低工資標準。 (一)工資*低限度 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實行*低工資保障制度。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制度,法律規定了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兩個*低工資標準: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必須高于或者相當于本單位相同崗位的*低檔工資;(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按照上述兩個標準確定的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低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給予試用期內的員工工資低于法律規定的*低標準,那么此種約定也是無效的。 案例:試用期內可以不給員工發工資嗎? 2017年7月董某與自己的幾個朋友在某市投資創建了一家電子配件廠。2019 年 10 月,該廠準備擴大生產規模,需要招募一批新員工。由于該廠的工作強度比較大,而且要求比較高,所以該廠在招募工人時一般都要約定試用期。后來,通過招聘,該廠錄用了吳某等 20 名員工。在吳某等人應聘成功后,該廠便與他們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同時,在合同中約定了半個月的試用期,以及轉正后的月工資為4000 元。但是,該廠考慮到因為他們的試用期比較短,而且在試用期內,吳某等新員工的熟練程度比較差,工作效率也會比較低,而且很多事還需要工廠專門派人教他們做。因此,該廠的相關人員決定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吳某等人工資。企業可以在試用期內不給員工發工資嗎? 專家分析 在試用期內的員工,企業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員工相應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低工資標準。”同時,該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由此可知,在試用期內,企業也要發給員工工資。并且,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的*低檔工資或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根據這兩個標準確定的試用期內的工資還不得低于企業所在地的*低工資標準。因此,本案中,電子配件廠準備在試用期內不給員工發工資的行為是錯誤的。因為該廠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與員工約定月工資,所以電子配件廠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吳某等人在試用期內的 工資。如果不支付,該廠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實務指南 實踐中,部分企業認為勞動者不懂法,在試用期內不給員工發工資,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企業需要注意,試用期內的員工所創造的勞動價值不一定比正式員工低,而且法律明文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的*低工資標準。企業不能在試用期內違反法律的規定,不支付員工工資。即便在勞動合同中企業與員工約定了試用期內不發工資,該約定也是無效的。另外,員工可以以企業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這對于企業來說,得不償失。因此,在現實生活中,企業作為用人單位,對待試用期內的員工應該與試用期滿的正式員工一樣,按照規定足額向其支付工資。 關聯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款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 (二)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
人力資源管理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 作者簡介
張思星,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合伙人,北方工業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辯論賽指導老師、盈科全國招投標與政府采購委員會主任。具有律師、國家注冊拍賣師、法務會計師、投資分析師等資格,系中國法學會培訓中心專家講師、中國物流與公共采購聯合會公共采購分會特聘專家、中國中小企業政策指導委員會專家顧問。 現擔任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央黨校、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口文化發展中心、中國家庭報社、青春期健康雜志社、中國愛華影視中心、某軍區司令部以及百余家企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曾榮獲“全國服務中小企業發展優秀律師”、“優秀政府法律顧問”等多種榮譽稱號。 著有《超實用極簡法律書》《政府法律顧問實務全書》《股權糾紛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等。 創辦并運營微信公眾號“法律講堂”、“法商之家”,擁有幾十萬訂閱用戶,每天固定推送法律常識、企業運營管理及風險防控知識,深受讀者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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