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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清償研究——以離婚為中心的具體展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9533
- 條形碼:9787510929533 ; 978-7-5109-2953-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夫妻債務清償研究——以離婚為中心的具體展開 內容簡介
由于夫妻債務是夫妻財產制度的重要內容,完善夫妻債務清償制度應當從宏觀層面上建構科學、全面、系統的夫妻財產制度。然而,在通常情況下,當一個穩定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之間的所有權幾乎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各方都同對方共享財產和收入,共同維持家庭。一旦婚姻關系破裂,各方了解財產權的歸屬和附屬權利的歸屬就十分必要。 因此,本研究以離婚為中心,針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關于夫妻債務清償制度的立法不足,就離婚時的夫妻債務清償問題展開深入系統的研究,在借鑒較具代表性的域外民法典關于夫妻財產制度規定的基礎上,為建構我國夫妻財產制度提出一些較為科學合理的立法建議,并將這些建議草擬成建議性法律條款,形成夫妻財產制度建議稿,作為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理論支持,以建構符合我國國情的夫妻財產制度,更好地保護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夫妻債務清償研究——以離婚為中心的具體展開 目錄
**章 夫妻債務清償的邏輯起點
**節 夫妻債務及其相關概念之厘清
一、夫妻債務含義的精準把握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學理釋解
三、夫妻個人債務的客觀認識
第二節 夫妻債務清償基本內涵之透視
一、夫妻債務清償的基本含義
二、夫妻債務清償的主要特征
三、夫妻債務清償的不同類型
第二章 夫妻債務清償的基礎規范
**節 夫妻債務立法的中外比較
一、域外關于夫妻債務的立法規定
二、我國關于夫妻債務的立法現狀
第二節 夫妻債務界定的適用規則
一、夫妻債務界定規則的基本含義
二、夫妻債務界定規則的適用特點
三、夫妻債務界定規則的具體內容
第三節 夫妻債務界分的法理解構
一、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的不同立場
二、夫妻共同債務界定的學說演進
三、夫妻個人債務界定的主要特點
四、夫妻債務界定要件的一般構成
五、夫妻個人債務轉化的合理判斷
六、夫妻債務具體范圍的應然內容
第四節 夫妻分居期間的共同債務
一、夫妻分居期間負擔共同債務的中國立法
二、夫妻分居期間負擔共同債務的立法借鑒
三、夫妻分居期間負擔共同債務的范圍限定
四、夫妻分居期間負擔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
……
第三章 夫妻債務清償的分擔模式
第四章 夫妻債務清償的運行機制
第五章 夫妻債務清償的制度完善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夫妻債務清償研究——以離婚為中心的具體展開 節選
《夫妻債務清償研究:以離婚為中心的具體展開》: 二、我國關于夫妻債務的立法現狀 (一)立法遞嬗 我國自1950年《婚姻法》以來,為了適應社會發展需要,1980年頒行第二部《婚姻法》,并于2001年對其進行修正,2020年頒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每一次婚姻立法都是時代的產物、社會變遷的縮影,其內容都取決于當時的社會發展狀況。夫妻債務立法的遞嬗過程充分反映了不同立法時代特征。 1.夫妻債務立法肇始 夫妻債務立法*早見于1950年《婚姻法》,其中沒有關于夫妻財產制的明確規定。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這一規定在外觀上表現為財產權利,實則暗含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內容。如果夫妻雙方不共有家庭財產,就不可能對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第24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以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償還;如無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或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男方清償。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償還。”這是關于夫妻債務清償的規定,在我國現代婚姻立法史上首次確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標準,并以此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界分標準,即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即為夫妻個人債務。這一制度設計是科學的,有利于保障夫妻雙方公平負擔夫妻共同債務。然而,尚有立法不足:一是將夫妻債務界定蘊含在夫妻債務清償規定中的立法模式并不科學,應當將二者分別以獨立條款作出規定。二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屬于原則性規定,過于寬泛,應當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具體范圍。 2.夫妻債務立法發展 1980年《婚姻法》頒行于改革開放之初。盡管立法者嗅到時代巨變的氣息,但是國家撥亂反正不久,各項建設事業剛剛起步,如果法律規定過于具體,反倒不利于應對令人應接不暇的社會快速變革。因此,夫妻財產立法采概括主義立法模式。1980年《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一規定除繼承1950年《婚姻法》第10條關于夫妻對共有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外,**次正式使用“夫妻共同所有”這一概念,并將夫妻財產制確立為婚后所得共同制。第32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這一規定繼承了1950年《婚姻法》第24條的立法精神及其所確立的夫妻共同債務界定標準。然而,1980年《婚姻法》立法不足在于:一是依然沒有夫妻財產制的立法規定,而是將其蘊含于第13條之中。二是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依然為原則性規定,既未對夫妻共同債務概念予以立法釋明,又未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具體范圍。三是未能認真審視夫妻債務界定與夫妻債務清償之間的關系以及將二者分別單獨立法的必要性與科學性,沿襲將夫妻債務界定蘊含在夫妻債務清償規定中的立法模式。 為了明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與“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出臺《財產分割意見》。其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
夫妻債務清償研究——以離婚為中心的具體展開 作者簡介
盧文捷,副教授,現執教于天津師范大學津沽學院。主要研究方向為親屬法。獨立完成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中國婚姻家庭研究基金項目、天津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各1項,出版專著3部,并在《家事法研究》(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刊)、《家事法實務》、《中華女子學院學報》、《江漢學術》、《天津法學》等學報期刊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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