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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系列侵犯人身權利罪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9663
- 條形碼:9787510929663 ; 978-7-5109-2966-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系列侵犯人身權利罪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 內容簡介
本叢書對*高法院、*高檢察院系統發布的對各級法院、檢察院具有指導約束力的案例及各地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司法系統正式發布的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進行整理,剔除無效過時案例,整理提煉出該類案件涉及事項的規范性原則, 同時由法學專家進行詳細深入評述,使其成為司法實踐中具有指導意義的“裁判規則”。本卷是其中重要一卷,主要針對侵犯人身權利相關案例。
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系列侵犯人身權利罪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 目錄
一、故意殺人罪的認定(6例)
1.將新生嬰兒遺棄在獲救希望渺茫的深山野林的行為性質
2.玩"危險游戲"致人死亡案件中主觀心態的認定
3.不具備"輕信能夠避免"條件而放任死亡后果發生行為的定性
4.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何罪
5.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行為定性
6.提供農藥由受害人自行服下后未予施救致死的行為構成何罪
二、故意殺人罪的量刑(4例)
1.家暴受害者為反抗而殺害施暴者的量刑
2.對并非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滿75周歲被告人的量刑
3.吸食毒品后產生錯誤認識持刀殺人的量刑問題
4.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案件中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
三、故意殺人罪與他罪的界限(4例)
1.強推被害人落水溺亡行為的性質認定
2.投毒后造成目標之外他人死亡的行為如何定性
3.醉駕致死案中如何區分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
4.運贓途中為抗拒抓捕而殺人的行為性質認定
第二章 過失致人死亡罪(7例)
一、犯罪過失的認定(2例)
1.過失犯罪中違反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
2.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別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他罪的界限(5例)
1.家長體罰子女致子女死亡行為的定性
2.爭執中使用輕微暴力致受害人摔倒死亡的行為構成何罪
3.因爭執手推被害人致其墜樓死亡行為的性質
4.在一端封閉的便道上交通肇事的性質認定
5.僅有被告人供述如何認定夫妻間爭執致一方死亡的性質
第三章 故意傷害罪(16例)
一、故意傷害罪的認定(7例)
1.打擊錯誤致人死亡的行為定性問題
2.監護人毆打未成年人致其輕傷應如何定罪
3.酒后駕車造成重大傷害案件的定罪量刑
4.為實施傷害行為提供工具的行為性質認定問題
5.因不滿轉院建議毆打醫生致其輕傷的行為性質
6.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傷害行為構成何罪
7.犯罪行為停止后持槍射擊致人傷亡的行為定性
二、轉化型故意傷害罪(2例)
1.犯意對轉化型犯罪認定的影響
2.在聚眾斗毆轉化型犯罪中如何確定量刑起點
三、故意傷害罪與正當防衛的界限(3例)
1.反抗家庭暴力致施暴方死亡行為的定罪量刑
2.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正當性分析
……
第四章 過失致人重傷罪(2例)
第五章 強奸罪(26例)
第六章 強制猥褻、侮辱罪(6例)
第七章 猥褻兒童罪(8例)
第八章 非法拘禁罪(6例)
第九章 綁架罪(8例)
第十章 拐賣婦女、兒童罪(10例)
第十一章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3例)
第十二章 誣告陷害罪(2例)
第十三章 強迫勞動罪(2例)
第十四章 非法侵入住宅罪(1例)
第十五章 侮辱罪、誹謗罪(2例)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8例)
第十七章 重婚罪(3例)
第十八章 虐待罪(2例)
第十九章 遺棄罪(2例)
第二十章 拐騙兒童罪(2例)
第二十一章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2例)
附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相關規定
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系列侵犯人身權利罪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 節選
《侵犯人身權利罪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27日,鄧××持C3型駕駛證駕駛農用六輪車,將紅磚運送至××村××組便道盡頭陳×茍家中的建房宅基地處。在與陳×茍家宅基地相隔一棟房屋的鄰居家后門口,鄧××不慎將陳×明、龍××夫婦的兒子陳×祥撞死。經縣交通警察大隊勘查,事件發生的地點系××村××村民小組的便道,路寬為3.5米,一般無社會車輛通行。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該起事故系鄧××起車前未對車輛附近情況進行仔細察看所致,鄧××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以鄧××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陳×明、龍××以鄧××交通肇事致陳×祥死亡,給其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為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鄧××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后,被告人鄧××不服,以其行為不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被告人鄧××及其親屬已向附訴原告陳×明、龍××交付賠償現金人民幣4萬元,附訴原告陳×明、龍××已向法院申請對上訴人鄧××從輕處罰。 判決主文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鄧××疏忽大意,在村內便道駕車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被害人陳×祥系未滿兩歲的幼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明、龍××對其疏于看管,自身亦有過錯,依法應自負一定的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鄧××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鄧××賠償附訴原告陳×明、龍××經濟損失61598.98元。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民事賠償部分和刑事部分的罪名,改判上訴人鄧××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裁判要旨 一端封閉的鄉村便道不具有通行社會車輛的功用,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義上的道路。行為人在鄉村便道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重點提示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公眾通行的道路上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在一端封閉的鄉村便道上發生事故致人死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則存在爭議。司法實踐中,認定在一端封閉的便道上交通肇事的性質時,應當注意以下兩點:(1)道路交通安全法意義上的“道路”的認定。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基于該規定可知,道路交通安全法意義上的“道路”必須符合用于公眾通行的功能要求,如用于公眾通行,通行社會車輛,則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義上的“道路”;反之,未用于公眾通行,諸如礦區、廠區、林區、農場等單位自建的專用道路、鄉間小道、田野機耕道、城市樓群或排房之間的甬道以及機關、學校、住宅小區內的甬道等,均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義上的“道路”。此外,通常情況下,人們判斷“道路”還依據技術標準,如道路的寬度、路形、路基等。(2)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分。**,事故發生的時空條件是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要點。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原則上發生的時空條件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發生的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使用人致被害人死亡構成犯罪的,則按照刑法規定定罪處罰。第二,從犯罪構成的客體及客觀方面予以具體分析。交通肇事罪所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致事故發生并造成嚴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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