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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是治學的追求——李步云先生自選集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216225
- 條形碼:9787010216225 ; 978-7-01-021622-5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創新是治學的追求——李步云先生自選集 內容簡介
本書內容包括: 法哲學的體系、基本范疇和意義 ; 法的兩重性 ; 人權的三種存在形態 ; 人權本原的人性基礎: 天性、理性、德性 ; 依法治國的理論根據和重要意義等。
創新是治學的追求——李步云先生自選集 目錄
法哲學的體系和基本范疇論綱
法哲學的研究對象和意義
法哲學為法學研究提供智慧
“五個主義”的摒棄與中國法學的未來
法的兩重性
法的兩重性與基本矛盾
論法與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的本原
人權的三種存在形態
論人權的三種存在形態
人權本原的人性基礎:天性、理性、德性
論人權的本原
依法治國的理論根據和重要意義
依法治國的理論根據和重要意義
法制與法治的區別
法治概念的科學性
關于法治與法制的區別
從“法制”到“法治”二十年改一字
法的人本價值觀
法的人本主義
現代法的精神論綱
良法真善美的九條標準
什么是良法
良法之“真善美”
法治國家的十項要求
依法治國的里程碑
法治中國的十條標準
李步云教授的主要學術觀點
李步云教授百個學術觀點
附錄
我心目中的李教授
日本學者所看到的李步云教授
道德可垂范,文章能干秋
創新是治學的追求——李步云先生自選集 節選
在我國法學界,傳統的觀點是,法是屬于社會意識的范疇。例如,有的同志認為“法和法律意識作為社會意識的部分、方面而存在”①,按照這種說法,法是一種意識、一種社會意識。另外一種提法是:法是法律意識的“物化”或“制度化”。②“物化”論在法學與哲學著作中相當普遍,而“物化”后的法仍是屬于社會意識的范疇。③這些觀點雖然表達方法不一樣,但實質是一個,即沒有把法與法律意識嚴格區別開來;不承認法除了具有主觀性、意識性的一面以外,還具有客觀性、物質性的一面;認為法不是屬于“社會存在”這個范疇,而是屬于“社會意識”這個范疇。 那么,為什么說法具有客觀性、物質性?法同法律意識相比較具有哪些不同特點?我們認為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是: **,法是人們的社會活動的一種產物,而法律意識則是人們的思維活動的一種產物。無論是制定法律還是實施法律,都是人們的一種社會行為。在近、現代的民主制度下,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往往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是很多人參與的一種社會活動。即使是在古代專制主義的政治制度下,君主一言可以立法,一言可以廢法,那種形式的立法與執法,也是一種社會活動、一種社會行為。法是這種社會活動與行為的產物和結果。法律意識則不同,它是人們思維的結果與產物。任何一種社會行為都是屬于社會存在這個范疇。雖然人們的社會行為要受人們的思想的支配,但一旦行為發生,它就不再是思想。行為與思想是應當嚴格區分的。 第二,法作為人們社會活動的一種產物,具有自己的確定性,而法律意識則不具有這種確定性。一部法律,它是怎樣提出、討論、制定、通過與公布的?它的內容是什么?它采取了什么形式?都是確定無疑的客觀事實與存在。一部法律,如果不作修改,它是什么樣子,就是什么樣子;即使以后修改了,修改過后的法律,它的內容與形式、質與量,都是具體的、明確的、客觀的,而不以人們對它的認識為轉移。例如,我們不能把中國的一九五四年憲法同人們關于這部憲法的觀念混為一談。達部憲法是怎樣起草的,怎樣在全國范圍討論與征求意見,在立法機關的會議上誰作了什么報告,這部憲法正式通過與生效是哪一天,它有多少條多少款,等等,都是極其確定的。但是,人們對這部憲法的了解、認識與評價卻是極不一致與極不確定的,有的人對它的了解可能比較全面、比較準確;有的人則可能對它了解很少或誤解很多。中國法學家對它的內容是一種評價,而西方法學家對它的內容勢必是另外一種評價。 第三,法與法律意識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物質與意識、客觀與主觀的關系。先有法律這種社會現象,而后才能有人們關于這種社會現象的觀念即法律意識,包括法的理論、法的知識、法的心理與法的情感等等。當然,法律意識一旦產生,它又會反作用于法律,影響法的制定與實施。法律意識絕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或人們頭腦中所固有的,它只能是法律這種社會現象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如果我們不承認它是獨立于人們意識之外的一種社會現象,是一種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法律意識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就會導致法律唯心論的產生與滋長。 長期以來,法學界也講法的“客觀性”,但是這種客觀性僅是指法律是社會存在的反映,它應當與現實社會相適應,應當反映社會的現狀與要求,應當體現客觀規律。其前提是法是屬于社會意識的范疇,而不承認法本身也是一種社會現象,是與法律意識根本不同的并且從哲學上說來是彼此相對應的一種社會存在。我們認為,法既反映現實世界的各種社會關系及其規律,同時它本身又是獨立于人們意識之外的一種社會存在。所謂法的客觀性應當包含這樣兩個方面的內容。只有這種觀點才能正確闡述法與法律意識之間的相互關系。 我們之所以要把法律體系與法學體系嚴格區別開來,也是由于法與法律意識存在性質上的不同。雖然,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賴以建立和發展的前提與基礎,法學體系是法律體系完善化的理論指導,兩者相互作用與制約;但是,它們是屬于兩個不同的范疇,其區別明顯地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在同一國家同一時期,法律體系只有一個,因為法律是國家統一制定與認可的;而在階級社會里,除了統治階級有自己的法律理論與法學體系之外,被統治階級也可能有自己與此完全不同的法律理論與法學體系;即使是統治階級內部,也往往存在彼此沖突的法學理論與體系。二是兩者的構成要素與內部關系不同。在法學體系中,除了有各法律部門相對應的部門法學(如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之外,還有理論法學、法史學、應用法學(如立法學、司法學)、邊緣法學(如法醫學、司法鑒定學、刑事偵查學、法心理學……)等等,但在法律體系中并沒有這些相應的法律部門。由此可見,法與法律意識是應當嚴格區別開來的。 我國法學界一直把法律關系看成是一種思想關系、意志關系,①或者叫“思想社會關系”②。這樣籠統地講是不妥的。我們認為,法律關系作為一種法現象,同樣具有客觀性、物質性和主觀性、意識性這樣的兩重性。法律關系(無論是一般法律關系還是具體法律關系)都以法律的存在為前提,它同現實的各種社會關系是有區別的。在未來法律調整以前,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婚姻關系等一些社會關系是在現實生活中客觀存在的,不具有主觀性。當法律被制定出來并對各種社會關系加以規范化之后,它們也就成了各種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相對于沒有法律化、規范化之前的各種社會關系而言,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特殊之處就在于它具有主觀性與意識性的一面,這是由法律具有主觀性、意識性所決定的。但是我們不能簡單地把法律關系歸結為是一種思想關系、意志關系。因為法律關系在現實生活中是客觀存在的。它不是存在于人的頭腦中,而是存在于現實社會生活中。我們必須把現實社會生活中的法律關系同人們頭腦中關于法律關系的理論、觀念、知識、心理等意識現象嚴格加以區別。否則,我們就將難以理解現實法律關系同關于法律關系的理論觀念之間的相互關系。
創新是治學的追求——李步云先生自選集 作者簡介
李步云,湖南婁底人,1965年北京大學法律系研究生畢業。曾任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法學研究》雜志主編,中共中央書記處研究員(1980-1981年),中國社會科學院首批榮譽學部委員。現任廣東財經大學特聘教授。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央黨校、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兼職博導,中國法學會行為法學研究會、法理學研究會、比較法研究會、中國人權研究會顧問。獨著有《論法治》《論人權》《我的治學為人》等16部;主編有《人權法學》《法理學》《憲法比較研究》等17部、合著14部,論文400余篇。1992年國務院“享受特殊津貼有特殊貢獻專家”;中國法學會“全國杰出資深法學家”、中國科學院“20世紀中國知名科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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