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戰爭與和平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208148772
- 條形碼:9787208148772 ; 978-7-208-14877-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戰爭與和平法 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三編, 主要研究國家間的戰爭與和平法規問題。在序言中論述權利和法律的起源。**編, 論述戰爭是否合乎正義 ; 論述何種國民、何種國君享有全部主權、國民對于國君的權利和義務。第二編, 論述戰爭的起源 ; 何謂公物、私產及對人的權利、所有權的義務、刑罰的性質。第三編, 論述戰時的合法行為等。格老秀斯把國際法從神學桎梏中解放出來, 使之植根于近代自然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獨立的法律部門, 從而對世界各國之間的政治、經濟關系問題的處理發生了重大的影響。
戰爭與和平法 目錄
世界法學名著譯叢總序
中譯本第二版序
中譯者序
譯者分工與鳴謝
英文版導論:格勞秀斯的著作與影響
**編
**章 論戰爭與法
第二章 戰爭的合法性之考察
第三章 論公戰與私戰及主權的性質
第二編
**章 人身和財產的保護
第二章 人類共有物權
第三編
**章 戰爭中的合法行為
第二章 何種情形下萬國法規定可以用臣民的財產來償還主權債。反報的性質
第三章 從萬國法關于宣戰的規定看正義和莊嚴的戰爭
……
戰爭與和平法 節選
《戰爭與和平法/世界法學名著譯叢》: 第三章 論公戰與私戰及主權的性質 戰爭分為公戰與私戰兩類——舉例證明自法律產生以來,并不是所有的私戰都違背自然法——公戰的分類:正式的與非正式的——地方官員對暴亂進行的鎮壓是否可以稱為公戰——國家權力及其內容——主權權力剖析——一些人認為:主權權力永遠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對這種觀點及其論據的反駁與回擊——對互相臣服說的反駁——在理解主權權力的性質時必須注意幾點——真正的差異總是存在于相似的名稱之下——主權權力與其行使模式之間的區別 1.對戰爭的首要分類是將其分為私戰、公戰及公私混合性戰爭三類。公戰是由擁有主權的人所進行的戰爭。私戰是由沒有從國家那里獲得授權的私人所進行的戰爭。混合性戰爭則是公共權力當局與私人之間進行的戰爭。由于私戰更具有古老性,所以它是我們首先研究的對象。 前文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反抗暴力并不違背自然法,這就為論證私戰的正當性提供了充分的理由,至少從自然法的角度看來是如此。不過,也許可以這樣認為,既然公共法庭已經被建立起來,那么,對不當行為的私力救濟就是不被準許的。這一異議是很有道理的。盡管公共審判及法庭這種制度不是源于自然,而是來自人類的創設,但是將爭議事項交由一個沒有利害關系的人來裁決,比交由受損害方的偏私和成見來裁決,顯然更有利于社會的安寧。 自然正義和理性表明了每一個人服從公共裁判員的公平裁決的必要性和優越性。法學家保羅主張:“由國家授權的地方官員做出的事情,永遠不應交給私人來辦理。因為私力救濟將導致對權利的更大侵犯。”國王提奧多里克指出:“法律得以創設的原因就在于阻止任何一人使用其個人暴力。如果人與人之間的爭端都用暴力來加以解決的話,那么和平與引起極端混亂的戰爭之間的區別又何在呢?”任何人在不通過尋求法律救濟的情況下獲得他認為是應當得到的東西的行為,均被法律稱之為“暴力”。 2.毫無疑問,一度曾經在人類歷史上存在的進行私力救濟的自由,自從法庭建立以來,已經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然而在某些情形之下,必須允許私力救濟的存在,比如說,在通向法律正義之路被堵死的情況下。法律禁止一個人對其受到的損害進行私力救濟,這種禁止,只能理解為僅僅適用于存在法律救濟情況時的情形。 在尋求法律救濟時,可能存在兩種障礙,一種是暫時性的,另一種是絕對的。暫時性的障礙是指,對于受損害方來說,如果要等待法律救濟的到來,不面臨緊迫的危險甚至毀滅是不可能的。比如說,一個人在深夜或者在一個不易被人發現的、因而不可能獲得救助的地方受到襲擊。至于絕對的障礙,則或者是一種權利性的,或者是一種事實性的。在很多情形下,權利必須停止存在,因為它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比如在人跡罕至的地方,或者在海上,或者在荒野,或者在荒島,或者在任何不存在國內政府的地方。所有的法律救濟也可能因為事實方面的原因而停止存在。其中包括,人們拒絕把爭議交給法官裁判并接受其判決,或者人們公開地拒絕承認引起爭議的問題。 自法庭建立以來,并不是所有的私戰都違反自然法這一論斷,可以從上帝賦予猶太人的律法中加以理解。在那里,上帝借摩西之口(《出埃及記》22:2)說道:“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陽已經出來,就認為他有流血的罪。”由于非常精確地區分了各種情況的是非曲直,此律法似乎不僅暗示在自衛的情形下殺人免受處罰,而且也揭示了一種自然權利,此種自然權利并不是建立在一個特別神諭的基礎之上的,而是建立在共同的正義原則的基礎之上的。 由此可以看出,其他民族顯然遵循了同一原則。<> ……
戰爭與和平法 作者簡介
何勤華,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著有《西方法學史》《20世紀日本法學》《中國法學史》《法律文化史譚》等多部作品,在法學類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180余篇。留學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1992年起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1999年獲第二屆中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稱號。2009年獲“國家級教學名師”。現任華東政法大學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會長。
- >
唐代進士錄
- >
自卑與超越
- >
中國人在烏蘇里邊疆區:歷史與人類學概述
- >
大紅狗在馬戲團-大紅狗克里弗-助人
- >
龍榆生:詞曲概論/大家小書
- >
推拿
- >
羅曼·羅蘭讀書隨筆-精裝
- >
小考拉的故事-套裝共3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