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刑事訴訟監督案件化辦理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4768
- 條形碼:9787510224768 ; 978-7-5102-2476-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訴訟監督案件化辦理 內容簡介
2018年11月1日,由中國法學會檢察學研究會刑事訴訟監督專業委員會主辦,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檢察官協會和北京市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承辦的第九屆“刑事訴訟監督案件化辦理”主題研討會在北京勝利召開。研討活動得到了*高人民檢察院領導、知名專家學者及兄弟省市檢察院的支持,收獲了良好反響。研討綜述及部分論文刊發于《人民檢察》2019年第5期。鑒于刑事訴訟監督案件化這個主題契合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新要求,相關論述對于推進法律監督案件化、規范化、專業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我們沿習研討成果大化利用的傳統,正式出版論文集。由于研討會召開后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有所調整,我們對文章中涉及的條文表述作了技術處理,以符合新法制狀況,但論述內容仍體現的是當時的研究情況。 《刑事訴訟監督案件化辦理》組稿于全國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之前,部分內容可能與改革后的實踐情況不一致,為了反映文章寫作時的客觀真實情況,《刑事訴訟監督案件化辦理》對此類內容作了保留。
刑事訴訟監督案件化辦理 目錄
基礎問題研究
刑事訴訟監督案件化辦理若干問題研究
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體系的健全與完善
刑事訴訟監督的建構路徑——以上海市檢察機關為例
論檢察法律監督的性質與理論方位——從訴訟監督到行政監督
檢察機關辦案問題研究
檢察辦案問題探究
監督事項案件化的合理性及未來走向
法律監督“案件化”應厘清的四個關系
辦事模式演進為辦案模式的必要性分析與實現路徑——對檢察機關提升刑事訴訟監督效能的研究
檢察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機制研究——以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檢察院的創新實踐為樣本
程序性裁判視域下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的幾個問題
偵查活動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機制若干問題研究
對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統一規制的思考
偵查活動監督中調查核實權的適用
對檢察監督案件化辦理的思考——以刑事審判監督違法案件的立案標準為視角
論偵查監督案件化辦理的證據規則
……
案件類型及標準
案件辦理的規程及辦法
刑事訴訟監督案件化辦理 節選
《刑事訴訟監督案件化辦理》: 二、刑事訴訟監督部門的監督原則 (一)提升新時代法律監督能級原則 提升新時代法律監督能級是刑事訴訟監督的首要原則。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這意味著,刑事訴訟監督所處的宏觀環境與社會基礎已發生了全局性的深刻變化,人民群眾對于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等方面的公共產品需求不斷增長。刑事訴訟監督的任務是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刑事訴訟在法治軌道內運行,其本身就是檢察機關為人民群眾提供的法治公共產品,必然要對新時代的人民需要作出積極回應,提升新時代法律監督能級。 提供高質量的監督產品,需要對現有的刑事訴訟監督體系揚長補短,找準“拳頭”與“痛點”,優化升級。一是突出檢察前終結訴訟案件跟蹤監督的監督增長點,加強對立而不偵、偵而不決、適用刑事強制措施后未報捕報訴等刑事案件的監督。二是做精類案監督,由刑事訴訟監督部匯總掌握全院刑事訴訟監督線索和案件、事項,對監督情況予以梳理分析,加強對類案趨勢規律的分析判斷,開展相應的同類問題監督和梯度監督、專項檢察等,實現更高層面、更高質量的法律監督。三是補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監督弱項,繼續優化“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監督以罰代刑等突出問題。四是激活調查核實權,積極準備承接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檢察機關保留的部分偵查權,緊密調查核實權和偵查權的銜接機制。五是研究推行法律監督公開宣告,典型案例發布,向黨委、人大、監察委等報告、備案監督意見等工作機制,提升監督準度、增強監督剛性、放大監督效果。 (二)監督便利性原則 刑事訴訟監督要追求監督效率與實際效果,這要求依據監督便利性原則分配監督職能資源。依前文所述,對于檢察機關而言,刑事訴訟監督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監督進入檢察環節的刑事案件;二是監督未進入檢察環節或從檢察環節退出的刑事案件。對于前者,檢察機關一般在辦理訴訟案件中,隨案同時開展法律監督,以減少管理成本、保證訴訟和監督工作效率。但是對于在履行訴訟職能中發現的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監督線索,并且專門辦理并不影響訴訟進程的,可流轉到刑事訴訟監督部門實行專門監督。對于后者,均由刑事訴訟監督部門集中履行監督職能。 (三)以調查核實權為基礎原則 1.調查核實權的內涵 調查核實不是檢察監督當中的專有概念,而是作為一種公權力的具體形式普遍存在。普遍意義上的調查核實,是指有權國家機關依法通過具體的權能手段,查明待證事實真偽的活動。①偵查、檢察、審判等機關在司法活動當中,行政機關在行政職能領域當中,乃至人大、軍隊都有權在各自職能領域依法開展調查核實。例如,國家宗教事務管理局針對互聯網舉報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在社會生活中,一般企事業單位、個人要知曉一個事件的真偽,當然也需要查明有關事實,才能作出自己的判斷。但這種查明事實活動不能稱為調查核實,因為查明事實的主體并不是有權國家機關,其查明事實的活動也不屬于公權力,而是私權范疇。監察體制改革之后,憲法和法律設置了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權。根據《監察法》第3條,監察機關有權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但監察機關的調查權是一種內涵已經特定化的專有權力,專指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是監察機關的一項核心職能。其他機關的調查核實則表現為一種查明事實的活動,并不是一種獨立的職能。所以,監察機關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調查權已不屬于調查核實的范疇。 ……
- >
我從未如此眷戀人間
- >
朝聞道
- >
唐代進士錄
- >
李白與唐代文化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伊索寓言-世界文學名著典藏-全譯本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回憶愛瑪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