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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法院叢書·典型案例卷互聯網典型案件裁判思維與規則(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9311
- 條形碼:9787510929311 ; 978-7-5109-2931-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北京互聯網法院叢書·典型案例卷互聯網典型案件裁判思維與規則(一) 本書特色
北京互聯網法院自2018年建院以來來,裁判形成了一批具有新穎性、典型性與影響力的典型案例。本書精選該院裁判的31 個案例,準確凝練裁判要旨,對案例涉及的裁判思路、法學理論、社會現狀等問題進行創新型與發散式評述,特別邀請王利明、王軼、張新寶、程嘯、李琛、王遷、薛軍等權威專家學者,對案例作出專業點評。充分展現法官的哲思與素養,使讀者近距離感受互聯網前沿案件的裁判邏輯之美,具有指導性、實用性、專業性。
北京互聯網法院叢書·典型案例卷互聯網典型案件裁判思維與規則(一) 內容簡介
自北京互聯網法院成立以來,我們認真落實中央改革部署要求,秉持“以裁判樹規則,以規則促治理”的理念,深入互聯網司法新領域、新場景,審理了一批具有社會影響力的互聯網案件,不斷明確網絡空間交易規則、行為規范和權利邊界,完善互聯網司法裁判規則體系,推進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本書為北京互聯網法院叢書系列卷,精選互聯網法院裁判案例,分民事篇、商事篇、知識產權篇、行政篇等,通過匯總調查研究和學術論文方面的很好經驗,以饗讀者。
北京互聯網法院叢書·典型案例卷互聯網典型案件裁判思維與規則(一) 目錄
短視頻是否具備獨創性與視頻長短無關——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訴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類電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具有獨創性的聊天表情構成美術作品——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北京青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術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具有獨創性的百科詞條屬于作品——劉某某訴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署名權糾紛案
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不構成作品——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商業模式影響短視頻服務提供者過錯認定——北京夢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訴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類電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制作包含視聽作品主要劇情和關鍵畫面的“圖解電影”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類電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文化類綜藝節目侵害著作權及合理使用的認定——陳某某、陳某等訴北京實力電傳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企鵝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可通過虛擬交易方式確定著作權人實際損失——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訴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術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應用軟件頁面既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亦可作為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北京青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術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
商事篇
行政篇
程序篇
北京互聯網法院叢書·典型案例卷互聯網典型案件裁判思維與規則(一) 節選
《互聯網典型案件裁判思維與規則(一)》: 一、認定聊天表情構成作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將“獨創性”作為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實質要件。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并沒有對獨創性的專門定義。《*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中的“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并且有創作性的”應當算作司法實踐對于獨創性內涵的總結。根據這一規定,獨創性應當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獨立完成”及“有創作性”。 獨立完成,強調作品的表達應來源于作者,而不是對其他作品的抄襲或模仿。關于創作性,有學者將其歸納為“作者的選擇、判斷和個性”,有的則表述為“*低限度的創造性”。獨創性從本質上來說是作者在作品產生過程中投入的智力勞動在作品中的反映,是指表達的獨創性,獨創性存在于有作者個性,有作者取舍、安排的表達形式或者表達方式之中,而不是體現在思想里面。因此,是否構成作品,或者說是否具有獨創性,歸根結底要看創作過程中是否體現出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是否傳遞出創作者有別于他人的表達,創作理念的新舊、創作技法的高低都與獨創性的認定無關。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8)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因此,判斷某一客體是否構成美術作品,則要看其是否在線條、色彩或其他方面體現了創作者個性化的取舍、安排。 一般情況下,聊天表情單獨來看基本是簡單的圖形組合,表達較為簡單,設計變量較少,但是并不意味著絕對不能構成作品。聊天表情可以通過眼部、嘴部、手勢等變化來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緒,通過不同圖形、線條和色彩的搭配組合,體現出創作者的判斷、選擇和取舍,*終傳遞出生動、形象且富有趣味的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又能引起公眾的情感共鳴,應認定構成美術作品。涉案微信表情符合上述條件,具有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此外,從價值層面上看,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社交APP已經占據人們的大部分生活,僅憑文字已然無法滿足人們的情感表達需求,人們追求的是一種更為簡便快捷、生動有趣的表達方式。于是,聊天表情應運而生,而且在互聯網社交語言中的地位日趨重要。聊天表情是互聯網環境下產生的圖像性語言,經歷了ASCII符號、顏文字、emoji表情、動態圖片等形式和內容的更新與發展,包羅萬象且形象有趣。其中,有的是經營者出于利益驅動而專門制作的,有的是網友發揮創造力和想象力自主創作,可以說聊天表情已經成為極具特色的網絡流行文化。但是,我們還應看到,聊天表情的制作與傳播具有平民化與自主化色彩,其準入門檻較低,因而易創作、易復制、易改編,同時依托新媒體技術與平臺,傳播速度快、范圍廣,使得侵權問題隱蔽而頻繁。在這樣的背景下,司法有必要對符合作品構成要件的聊天表情予以保護,激勵此類富有創意的創作行為,進而推動網絡文化的繁榮進步和相關行業的有序良好發展。 二、合理確定互聯網“免費”作品的損害賠償數額 互聯網的核心是開放互聯、資源共享。與“明碼標價”的實體經濟商業模式不同,互聯網在對部分內容收取費用的同時更為用戶提供了海量的免費信息和服務。在互聯網上,用戶可以免費追劇、讀小說、看電影,獲取各類作品而不需要支付貨幣作為對價。正如本案中的微信表情,本是作為微信社交軟件中聊天功能的附帶產品免費供用戶使用,微信用戶在使用時也只是看重其在具體聊天情境中的表達功能,而不會特意欣賞其作品性或藝術性。然而,即便這些微信表情看似毫不起眼、司空見慣,但依然包含了創作者的獨創性智力勞動,蘊含了獨特的價值,使用者應當為此支付對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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