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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40年法律制度變遷.民法卷/改革開放40年法律制度變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1571552
- 條形碼:9787561571552 ; 978-7-5615-7155-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改革開放40年法律制度變遷.民法卷/改革開放40年法律制度變遷 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通過全面回顧總結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民商事法律的制度變遷,系統梳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進程中的變遷邏輯、生成規律和實現路徑,以唱響我國法學界獻禮改革開放40周年主旋律和不錯音,為我國法學界和實務界在新時代更好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展完善貢獻力量。
改革開放40年法律制度變遷.民法卷/改革開放40年法律制度變遷 目錄
**節 引言
第二節 民法恢復階段(1978-1984)
第三節 民法體系化探索階段(1984-1992)
第四節 民法轉型與升級階段(1992-2012)
第五節 民法法典化階段(2012-)
第六節 民法之展望
第二章 民法典編纂
**節 概述
第二節 **、二次民法典編纂
第三節 第三次民法典編纂
第四節 第四次民法典編纂
第五節 第五次民法典編纂
第六節 民法典未來之展望
第三章 法人與非法人組織制度
**節 概述
第二節 法人基本制度
第三節 營利法人
第四節 非營利法人
第五節 特別法人制度
第六節 非法人組織
第七節 法人與非法人制度之展望
第四章 物權與財產權制度
**節 概述
第二節 財產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節 物權法律制度
第四節 其他法律規定的物權制度
第五節 其他財產權
第六節 物權與財產權制度之展望
第五章 合同與債權制度
**節 概述
第二節 經濟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節 涉外經濟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節 技術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節 統一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節 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
第七節 其他法律關于合同的規定
第八節 債權制度
第九節 合同與債權制度之展望
第六章 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節 概述
第二節 婚姻家庭制度
第三節 繼承制度
第四節 監護制度
第五節 收養制度
第六節 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之展望
附錄:改革開放40年民法制度變遷大事記
后記
改革開放40年法律制度變遷.民法卷/改革開放40年法律制度變遷 節選
《改革開放40年法律制度變遷·民法卷》:一、公司法人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50年頒布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企業的組織方式分為兩類,甲類是獨資及合伙,乙類是公司;公司的類型包括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對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的設立條件、公司章程等作了具體的規定。由于《暫行條例》適用于私營企業,隨著社會主義三大改造的完成,建立了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暫行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早已名存實亡,1986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廢止部分財貿法規的通知》,明確予以廢止。改革開放后,*早對公司作出規定的是1979年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該法第4條規定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注冊資本制度,“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還規定了公司的董事會、利潤分配等公司制度的內容。此后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有關于公司的規定,如:1988年的《私營企業條例》第6條也規定了私營企業分為三種形式,即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這些法律都只是對公司制度的簡單提及,尚不足以構成公司法律制度,但也從另一方面反映出改革開放后,我國的各種經濟發展急需一個現代企業制度,這就是公司制。1993年《公司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公司制度的全面確立。(一)《公司法》的制定早在1983年,國家經委、國家體改委就開始組織公司法的起草工作。1985年,國家經委成立公司條例起草小組,于1986年1月完成《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1992年,國家體改委制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為當時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試點改革提供了具體的規范。1993年12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公司法》。1994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3年《公司法》共計11章230條,內容包括總則、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債券、公司財務會計、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等,全面系統地規定了公司法人制度。(二)公司的類型1993年《公司法》規定,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2條),公司是企業法人(第3條);有限責任公司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第20條);股份有限公司無股東上限,但要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第75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三)公司財產關系公司的財產來自股東的出資。1993年《公司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要求公司的注冊資本要達到*低資本限額。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下列*低限額:以生產經營、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注冊資本*低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注冊資本*低限額為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注冊資本*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第23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第78條)。公司對由股東投資形成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1993年《公司法》第4條還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四)公司治理機構1993年《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公司的治理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和監事會(監事)。1993年《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責作了具體的規定,明確了各自的權限范圍。公司是法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公司治理應體現法人自治原則。為此,1993年《公司法》對公司章程及其內容和效力等作了具體的規定,要求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第11條第1款)。為了規范董事、監事、經理的行為,1993年《公司法》對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及其職責和義務與責任作了具體規定。上述這些規定形成了較為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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