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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11種可能:中國法學名家對話錄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222027
- 條形碼:9787516222027 ; 978-7-5162-2202-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學的11種可能:中國法學名家對話錄 內容簡介
《法學的11種可能:中國法學名家對話錄》是由陳柏峰、尤陳俊、侯猛等人組織的“社科法學連線”的“對話”系列活動的文字結集。活動所邀請到的對話人主要是從事跨學科研究的法律學者,包括蘇力、馮象、梁治平等,以及其他人類學者、法理學者和部門法學者等,共計11場對話,外加3場年輕學者參與的學術前沿討論。《法學的11種可能:中國法學名家對話錄》通過對話,讀者可以了解受訪學者各自的學術經歷、學科的發展過程和法律社會科學的研究前景,目的是給有學術興趣的同學提供指引,并為中國法學研究留下歷史印跡。
法學的11種可能:中國法學名家對話錄 目錄
序
對話蘇力:什么是你的貢獻
對話梁治平:法律文化論再審視
對話朱曉陽:法學遇上人類學
對話白建軍:在乎真相的法律實證
對話朱景文:法社會學和比較法的研究交融
對話劉思達:社科法學的國際視野與本土經驗
對話陳瑞華:法學研究的第三條道路
對話王亞新:程序法視野的法律實證
對話吳漢東:在知識產權與法學教育之間
對話張志銘:法學研究中的“規范”
對話季衛東:法學家時代真的到來了嗎
附錄
社科法學與政法傳統
法社會學與法經濟學的對話
法學的11種可能:中國法學名家對話錄 節選
《法學的11種可能:中國法學名家對話錄》:尤陳俊:韋伯有一個很重要的研究方法叫“理想類型”。您早期的研究,包括《法辨》和《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總體上采取的仍是一種文化類型學的比較方法。在做研究時,這一比較方法在運用到中西文化的比較的時候,往往會得出兩者之間是無法通約的即兩者之間存在本質差別的結論。這有些類似于基因決定論,即后天無論再怎么努力,兩者*后也不可能在一起。這種狀況會有意無意地將西方的法律文化作為評價中國文化是好是壞、處于何種階段的*后標準,而不僅僅是作為一種平等的參照。很多學者其實對這一點有很多批評,比如鄧正來在他的書中專門就這一點批評了您的研究。您是如何看待這種文化類型學的方法,或者這樣一種受韋伯影響很大的方法在法律文化研究當中的運用的?梁治平:文化類型學作為一種方法,有助于凸顯和說明某種東西,但另外一方面,它也會遮蔽某些東西,在不自覺的情況下,這種方法可能會流于僵化和封閉。這是**點。第二點,關于評判標準,我不認為文化類型學的研究必定導向用某一種類型去評判另一種類型,比如用西方文化來評判中國文化的優劣。恰恰相反,類型學方法是比較相對主義的。如果不可通約或者不相交,那你怎么去評判呢?只有在可通約、有公約數的情況下,才有共同的標準可以來評判差異。就像賽跑,同一個賽場,同一個終點,才能看誰跑得*快。如果向不同的方向跑,南轅北轍,目的地就不一樣,你怎么去評價呢?類型學講的是目的地不同,道路不同,涉及中西歷史文化,它的意思是:中國社會并不是內在地要發展到西方社會后來發展出的那個方向上去。梁漱溟認為中國人不是同西方人走一條路線,不是因為走得慢,比人家慢了幾十里路。如果沒有和西方接觸,再過幾十年幾百年,中國也不會有西方的民主科學。當然,這種情況后來有所改變,但這種改變帶來了評價上的問題,也讓這個問題變得比較復雜。過去不同文明之間的交往,如果只限于鄭和下西洋,或一些比較表面的、淺層的交往的時候,或者實力明顯失衡的交往的時候,至少強勢的一方可能會保持自己獨立的發展軌跡。但是中國后來碰到的問題是全球化。大家都被裹挾到全球化的浪潮里面,沒有任何一個民族和文明可以置身事外。從文化的角度看,這是一個文化融合和文化變遷的過程,也是文化發生改變的一個很常見的現象,只不過在近代這種現象不是很常見。因為這個過程很暴烈,而且規模非常大,像中國這么悠久的文明基本上瓦解了、破碎了。這樣的事情是不常發生的,但是它確實給這個社會帶來了文化改變的契機。這個時候評價的尺度就會發生變化。說到評價,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現在很多人從現代民主和自由的立場出發來審視中國文化,或者認為中國過去就有這方面的資源,或者認為中國完全欠缺這方面的資源,進而得出肯定或者否定中國文化的結論。還有人正面評價中國文化,但認為還需要從中開拓出一些它沒有的思想和制度。對于這類做法,有人不以為然,認為這樣取舍其實是扭曲和閹割了中國文化。在方法論上,我同意這種批評,但我也不認為不一樣的文化之間無法溝通。比如,我認為中國文化沒有發展出權利(rights)這個觀念,也沒有發展出西方的個人自由的觀念,而是另有一套與“權利”或者“個人自由”非常不同的觀念,以及相應的制度安排和生活情態。……
法學的11種可能:中國法學名家對話錄 作者簡介
陳柏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尤陳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侯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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