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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2019年第4輯(總第90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8031
- 條形碼:9787510928031 ; 978-7-5109-2803-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判解研究2019年第4輯(總第90輯) 內容簡介
《判解研究》是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的面向海內外公開發行的全國性法律專業連續出版物。《判解研究》2019年第4輯繼續秉持"加強判解研究,推進司法改革"的宗旨,立足于審判實踐和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研究,為理論與實務構建了對話的"橋梁",積極推動國家法制建設與法學研究的發展。 本輯設有所選文章緊密結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相關判例,對當今審判實務和理論研究中的熱點問題進行剖析,內容豐富,資料翔實,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
判解研究2019年第4輯(總第90輯) 目錄
關于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理解和適用的若干問題
合同糾紛中涉不當得利問題研究
法官與學者論壇
物權、抵押權與代為清償權在產權保護中的交叉、協調與融合
——以《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為視角
論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之歸責原則
——兼對《民法典(草案)》第1192條之適用原則評析
論預售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的效力與規制
法學專論
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知情同意規則的堅守與完善
侵害人格權造成財產損害的損害賠償金計算方式研究
——兼評《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第1182條
論民法典合同編如何設計以發揮債法總則之功能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制度構建論
判例評析
房產中介違規實施“首付貸”業務案件的裁判路徑研析
“戶口+服務期”的違約金問題研究
區塊鏈視野下網絡著作權保護路徑
——以全國首例區塊鏈存證判決為例
域外傳真
美國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編輯后語
判解研究2019年第4輯(總第90輯) 節選
《判解研究(2019第4輯 總第90輯)》: 二、案例反映問題之評述 上述案例,雖然判決結果林林總總,均圍繞合同與不當得利展開,主要涉及以下問題: (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合同請求權的關系 案例一和案例二揭示了這一問題。即就同一事實和證據,原告先提起一個訴訟,獲得一個裁判結果,再以這個結果為基礎進行下一個訴訟,分別提起了先后兩次性質不同的訴訟。案例一中,周某與陸某均認可發生了150萬元的債務,但雙方各執一詞。周某主張150萬元系其借給陸某的,陸某則主張該款系周某償還給陸某的欠款。由于雙方除了150萬元的往來賬目外,再無其他證據佐證,周某先是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陸某,法院判決否定了民間借貸關系。周某第二次起訴,將案由更換為不當得利并獲得了勝訴判決。案例二則正好相反,樂某基于同樣的事實和證據,先以不當得利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其法律關系選擇不當,駁回其起訴,樂某以贈與合同案由提起訴訟,獲得了勝訴判決。在案件事實沒有任何變化的情形下,選擇不同的案由,獲得的判決結果不同,再次證明了請求權選擇的重要性。根據民法理論,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對應的是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關系要以請求權的行使來實現。因此,在糾紛的解決上,必須確定請求權是個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確定后,才能尋找裁判基于這個請求權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的法律規則,也就是將確定了法律關系性質的請求權“歸入”“涵攝”到民法對該民事法律關系所規定的法律規范,即俗稱的“找法”。除非在請求權聚合、重合或者競合的情況下,案件事實所對應的請求權是唯一的,所適用的法律規則也是與請求權對應的,合同請求權所對應的是合同法律規則,不當得利所對應的是不當得利法律規則。案例一和案例二的原告卻基于同一事實和證據,分別選擇了不同的請求權起訴了兩次,由此所要討論的是,無論在案例一還是案例二中,是否同時存在合同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果同時存在,合同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是什么關系? (二)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當事人能否提起不當得利之訴? 此即所謂的本訴與另訴的關系。即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認為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本案的真實法律關系沖突,需要以真實法律關系處理的情形。案例三中,當事人之間唯一的書面證據就是江西新房傳媒有限公司提交的付款憑單,該憑單上摘要一欄載明30萬元款項為代理費。原告認為其與被告之間沒有代理合同關系,故被告收取30萬元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法院則認為憑單記載的內容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其應當提起合同之訴,在合同之訴中查明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并按照合同糾紛處理。在終審裁定已經明確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原告如果想要回30萬元,只能依照法院的判決,再次提起合同之訴。由此引申的問題是,在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存在的情況下,原告能否提起不當得利之訴? (三)不當得利之訴中能否審理合同約定的內容 此問題實際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合同請求權關系問題的延伸。案例四中,基于合同約定,致和公司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但其向紅旗公司多支付了工程款2166373.32元。對于多支付的工程款,致和公司沒有提起合同之訴,而是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訴訟中,紅旗公司抗辯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非不當得利糾紛,潛在的意思就是本案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處理。一二審法院均認定截至到二審判決作出前,雙方當事人尚未對涉案工程進行結算。這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尚在履行期間。一二審法院的分歧在于:一審法院認為致和公司沒有舉證證明雙方已經依照合同約定進行了結算,沒有結算,是否多支付了工程款則是未知數,也就難謂不當得利,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通過審理主持雙方進行了結算,經過結算得出致和公司多支付了工程款的結論,改判支持了致和公司不當得利返還的訴訟請求。一審法官對本案的處理思路是: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進行結算并認定原告是否多支付了工程款,在不當得利訴訟中,無法審理合同項下的工程款問題。而二審法官的審理思路則是對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審理后,確定了原告多付的工程款,進而按照不當得利的訴訟請求進行了判決,易言之,在不當得利之訴中,法官審理了合同法律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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