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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禁止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199502
- 條形碼:9787562199502 ; 978-7-5621-9950-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結婚禁止論 本書特色
結婚禁止是一種古老而又現實的法律現象。我國婚姻法亦以強制性規則確立了獨具特色的結婚禁止制度。本書以入的基本屬性為視角,運用法律思維全面審視和探討人類獨有的結婚禁止制度,明確提出結婚禁止不等于禁止結婚,亦非一般社會規則的結婚禁止,它源于自然、歸向自然、成于社會、適于社會等諸多學術觀點,借此探究人們貌似清醒實則迷惘的某些婚姻家庭關系。 本書本著沿波討源、格物窮理的原則,詳盡探究血緣關系、法定疾病、重婚、早婚、再婚、欺詐脅迫、買賣包辦等古往今來的結婚禁止因素,認為其成因的關鍵在于“人”,而不是“人的創造物”;其內在規律是人的性愛自然屬性與性愛社會屬性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其明顯缺陷是法定結婚年齡、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重婚等婚姻制度具有保守的、側重于過去的傾向,應當面向社會現實、順應科學發展、堅持法律多元、關注婚姻走勢,適當進行結婚禁止制度的調適變革。本書一定程度上破解了諸多有關結婚禁止的學理難題。 總之,它恪守學理,唯在探索,全面闡釋結婚禁止的具體含義、主要特征、外在行為、演進規律及其困擾因素和變動取向,基本形成相對穩妥、有所突破的學術思維體系。
結婚禁止論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 **章, 結婚禁止緒論, 包括結婚禁止的含義、結婚禁止的特征、結婚禁止的演進等幾個方面。第二章, 結婚禁止本論, 包括血緣關系的結婚禁止、法定疾病的結婚禁止、重婚的結婚禁止、早婚再婚的結婚禁止、尊長意見和婚姻異議的結婚禁止、欺詐脅迫的結婚禁止、買賣包辦的結婚禁止等。第三章, 結婚禁止余論, 包括結婚禁止的困擾因素、結婚禁止的調適途徑等。本書遵照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脈絡安排內容, 體例統一, 內容充實, 結構完整, 具有較好的理論指導價值。
結婚禁止論 目錄
**節 結婚禁止的含義
第二節 結婚禁止的特征
第三節 結婚禁止的演進規律
第二章 結婚禁止本論
**節 血緣關系的結婚禁止
第二節 法定疾病的結婚禁止
第三節 重婚的結婚禁止
第四節 早婚、再婚的結婚禁止
第五節 尊長意見、婚姻異議的結婚禁止
第六節 欺詐、脅迫的結婚禁止
第七節 買賣、包辦的結婚禁止
第三章 結婚禁止余論
**節 結婚禁止的困擾因素
第二節 結婚禁止的調適途徑
后記
結婚禁止論 節選
《結婚禁止論》: 一夫一妻制是人類婚姻的基本形態,也是近代以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然而,客觀世界遠比人類的想象要復雜得多,現實生活中也幾乎沒有獨一無二的事物。對于人類婚姻而言,它總會由于法律規定、婚姻習俗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而突破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一是法律規定的重婚例外。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要受社會、經濟、心理、歷史、文化以及各種價值判斷等多種因素的制約。正是這些"多種因素的制約",促成了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等人類婚姻形態的多樣化。近代之前文明社會暫且不論,當今世界的婚姻形態就可謂光怪陸離,紛繁駁雜。摩洛哥《個人身份法》明確規定一個丈夫可以娶四個妻子,但在妻子有可能受到不公平待遇時,不適用該規定。塞內加爾《家庭法典》根植于傳統的婚姻習慣法,設置一夫多妻制、有限的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以供男性當事人選擇適用。男人可依一夫多妻制結婚,但不可有四個以上的妻子。埃及1979年第44號法律繼續實行一夫多妻制,只不過丈夫再娶應事前通知已有妻子,已有妻子若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大洋洲一些土著部落保留傳統的多偶制,不僅部落酋長等男性妻妾成群,甚或女人也可以同時擁有數個男性配偶或擁有自由無羈的性權利。外部世界不是我們器官的產物。在人類婚姻客觀上可以作出多樣安排的前提下,應當認可當今世界的法律制度所規定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制的合理性、可行性,切忌"拿我們自己所制造的現象與所有現象相比擬,從而將人類的模式到處移置"。二是婚姻習俗的重婚例外。十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習俗對于人類婚姻的影響積厚流廣。南亞某地區曾盛行男子多偶風俗,男人的配偶越多越受女人尊崇,一個多偶男子可以擁有數十個甚至更多的妻子。我國某個地方由于傳統婚姻習俗的影響,迄今仍有男子多妻、女子多夫的合法現象。事實上,國家法在任何社會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無論其作用多么重要,它們只能是法律秩序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國家法之外,還有各種各樣其他類型的法律,它們不但填補國家法遺留的空隙,甚至構成國家法的基礎。所以,明智之舉就是深刻理解"唯有社會觀點能夠包含豐富的現實感",承認"習俗的作用近似于法律",習慣法是真正的不成文法,繼而在實踐中尊重主體的習慣行為,切實做到"不要去改變這些習慣,而要引導他們自己去改變"! ∨渑夹袨榧瓤墒沁^錯行為,也可是無過錯行為,F代婚姻法奉行男女平等原則,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遺棄。如果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有虐待、遺棄配偶另一方等過錯行為,致使配偶另一方不堪與之同居生活,而在特定情況下實施重婚行為,則有可能構成由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造成配偶另一方的重婚例外。譬如,某女婚后慘遭丈夫非人虐待,被傾慕她的青年男子救出逃亡他鄉,兩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某男子遭遇車禍喪失自理能力,被其再婚配偶遺棄,其早年的、現已喪偶的戀人將他接到異地照顧,并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至于配偶一方的無過錯行為,特定情況下也會造成配偶另一方的重婚例外。譬如,某個研究生物化學的工作人員被毒品犯罪集團綁架,音信全無,其妻子苦等數年,疾病纏身,唯恐難以撫養幼子,便與對她一往情深的男子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既然如此,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或者無過錯行為到底應當嚴重到何等程度,才能構成配偶另一方的重婚例外的認定要素,則是必須予以解決的量化問題。根據婚姻法基本原理,虐待、家庭暴力應當達到"不堪同居",遺棄應當達到"婚姻破裂",才可以認定為由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造成配偶另一方的重婚例外。配偶一方的無過錯行為造成配偶另一方的重婚例外的認定,沒有現成的法律規則作為必要的參照,但按照人類婚姻生活的一般經驗,其嚴重程度應是在當時的境況下重婚已經成為配偶另一方維持基本生存的*低選擇或者唯一選擇,否則,仍應承擔重婚的法律責任!
結婚禁止論 作者簡介
佘志勤,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部,獲法學碩士學位。民商法副研究員。已出版《婚姻過錯論》(作者,江蘇省第11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離婚自由論》(作者,江蘇省第12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商法商事行為》(作者,江蘇省第8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商法商事責任論》(作者,江蘇省第10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商事法論》(江蘇省徐州市第10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中國商事法教程》(第二主編,高等院校法學教材)、《中華民國法律制度史》(參著,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等法學著作9部,另參著其他著作3部,在《法律科學》等刊物發表法學論文8篇。總計約320萬字。現任職于某政法機關。 張玉萍,畢業于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F為江蘇海洋大學法學系民商法副教授,江蘇省海洋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己出版《婚姻過錯論》(合著,江蘇省第11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離婚囟由論》(合著,江蘇省第12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社區矯正行為導航》(參編,司法部司法干部培訓教材優秀成果獎)、“婚姻法教程》(主編,高等院校法學教材)等法學著作5部。主持、參與國家、省級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課題10項。在《中國律師》等刊物發表論文20余篇,獲省部級優秀成果獎5項。曾被授予江蘇省優秀法學研究工作者等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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