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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執法教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811395907
- 條形碼:9787811395907 ; 978-7-81139-590-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安行政執法教程 內容簡介
本書內容包括: 行政法概述、行政行為概述、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公安行政執法管轄、公安行政執法主體及職權、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治安管理處罰等。
公安行政執法教程 目錄
**節 行政與行政法
第二節 行政法的淵源
第三節 行政法律關系
第四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行政行為概述
**節 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行政行為的分類
第三節 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和合法要件
第四節 行政行為的效力
第三章 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
**節 行政違法概述
第二節 行政不當概述
第三節 行政責任概述
第四章 公安行政執法管轄
**節 公安行政執法管轄概述
第二節 公安行政執法的職能管轄
第三節 公安行政執法的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
第四節 公安行政執法的特殊管轄
第五章 公安行政執法主體及職權
**節 公安行政執法主體
第二節 公安行政執法職權
第六章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節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概述
第二節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第三節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
第四節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
第五節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
第七章 治安管理處罰
**節 治安管理處罰概述
第二節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第三節 與治安管理處罰相關的法律措施
第四節 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
第五節 治安調解
第六節 治安案件的受理、管轄和回避
第七節 治安案件的證據與調查
第八節 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
第九節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節 治安案件的終結
第八章 公安行政許可
**節 公安行政許可概述
第二節 公安行政許可的種類
第三節 公安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九章 其他公安行政執法行為
**節 公安行政檢查
第二節 公安行政確認
第三節 公安行政調解
第四節 公安行政裁決
第五節 公安行政命令
第六節 公安行政指導
第七節 公安行政規劃
第八節 公安行政征用
第十章 公安行政執行
**節 公安行政執行概述
第二節 公安行政執行的種類
第三節 公安行政執行的程序
第十一章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
**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一般原則
第二節 證據
第三節 受案與立案
第四節 調查
第五節 簡易程序
第六節 涉案財物的處理
第十二章 公安行政復議
**節 公安行政復議概述
第二節 公安行政復議的范圍及管轄
第三節 公安行政復議機構及參加人
第四節 公安行政復議程序
……
第十三章 公安行政訴訟
第十四章 公安行政賠償
第十五章 公安行政執法監督
參考書目
公安行政執法教程 節選
《公安行政執法教程(修訂本)》: 公安行政許可一般是附款許可。公安行政許可的附款是對行政許可的內容加以限制的意思表示。公安行政許可的附款,因其性質不同,可分“義務、條件、期限”三種。附有義務的許可,是指當事人獲得公安機關許可實施某種行為或者經營某種行業時,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相關義務。例如,經營旅館者在旅館內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時,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如有違者,公安機關有權依法予以處理。附有條件的許可,是指申請者獲得公安機關核準許可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例如,生產、儲存爆炸物的工廠不符合法定條件,公安機關有權責令限期進行整改或停業整頓。又如,附有期限的申請獲準許可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的時間限于早6時至晚10時。在這個期限以外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即屬違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2.治安行政處罰權。治安行政處罰是公安機關對于不履行治安管理法規確定的義務或者危及社會治安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分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法規的規定實施的處罰。治安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治安拘留、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扣留和沒收行政許可證件等。治安行政處罰不同于刑事處罰,是以公安行政強制力為保障實施的行政處罰。 (1)警告。警告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人實施的一種書面形式的譴責和告誡。它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制裁性質,目的是向違法者發出警戒,聲明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違法,避免其再犯。警告的適用對象一般是偶爾違反治安管理法規并且情節輕微的人。 (2)罰款。罰款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的一種經濟制裁性質的處罰,以達到警戒、教育的目的。 (3)治安拘留。治安拘留是公安機關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剝奪其在一定時間內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4)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是公安機關對外國人違反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而實施的處罰。外國人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國境內非法居留或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證件到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的,偽造、涂改、冒用、轉讓入境或出境證件的,公安部可以處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行政處罰。 (5)扣留和沒收行政許可證件。扣留和沒收行政許可證件適用于違反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槍支管理、管制刀具管理、危險物品管理等法規的行為人,根據其情節,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扣留或沒收其出入境證件、駕駛執照和許可證件。 3.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權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應負治安責任的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實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權力之一。通過監督檢查,發現違章違法行為,依法處置或制裁;發現治安隱患,要求被監督對象限期整頓改進,保證預防治安問題的發生,增強其自治、自防、自衛的能力,創造安全的生產和工作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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