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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古地區法律適用的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91110
- 條形碼:9787562091110 ; 978-7-5620-9111-0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清代蒙古地區法律適用的研究 本書特色
基于對蒙古地區法制發展的梳理,以及蒙古地區司法機構及其職能的研究,《清代蒙古地區法律適用的研究》分章探討了《大清律例》和《蒙古律例》在蒙古地區的適用情況。在分析兩部法典在蒙古地區的適用情形時,也以時間為線索,分析各部蒙古尤其是漠北、漠西蒙古歸附后,新歸附蒙古地區在法律適用上的情形。有關蒙古地區的立法梳理,按照制定主體、制定時間,對清代蒙古法從縱向、橫向兩個方面進行梳理,為之后案例的分析奠定基礎。關于司法機構的職能方面,通過查閱《清實錄》、《大清會典》、個人傳紀及案例記載,分析札薩克、盟長、理藩院、刑部、駐防大臣等參與司法審判的人員在案件審理中的職能及作用。同時,比較分析中央立法與蒙古地區的地方性立法,分析兩者之間的關系,以及兩者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在此基礎上,論證影響蒙古地區法制變革的社會、政治等因素,為乏后研究具體案件如何適用法律提供依據。
清代蒙古地區法律適用的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基于對蒙古地區法制發展的梳理,以及蒙古地區司法機構及其職能的研究,分章探討了《大清律例》、《蒙古律例》在蒙古地區的適用情況。在分析兩部法典在蒙古地區的適用情形時,也以時間為線索,分析各部蒙古尤其是漠北、漠西蒙古歸附后,新歸附蒙古在法律適用上的情形。如在漠北蒙古地區有《喀爾喀法規》的適用,在阿拉善蒙古有《阿拉善律例》的適用,在青海蒙古存在蒙古與藏人之間糾紛的解決問題,在漠西蒙古存在西遷的察哈爾等人的法律適用。
清代蒙古地區法律適用的研究 目錄
**章 清代蒙古地區法制的發展沿革
**節 清代對蒙古地區的中央立法
第二節 清代蒙古地區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及修改
本章小結
第二章 涉蒙案件的司法管轄
**節 理藩院、刑部等審判機關的司法管轄權
第二節 札薩克、盟長的司法職能
第三節 駐防大臣等的司法職能
本章小結
第三章 蒙古地區對《大清律例》的適用
**節 涉及倫理犯罪適用《大清律例》的情形
第二節 涉及民人犯罪適用《大清律例》的情形
第三節 其他適用《大清律例》的情形
本章小結
第四章 蒙古地區對《蒙古律例》的適用
**節 各部蒙古適用《蒙古律例》的情形
第二節 民人案件適用《蒙古律例》的情形
第三節 其他適用《蒙古律例》的情形
本章小結
第五章 各部蒙古自行制定的法規的適用
**節 適用《喀爾喀法規》的情形
第二節 適用《阿拉善律例》的情形
第三節 漠西、青海蒙古地區的習慣法
本章小結
第六章 清代中央與蒙古地區法制關系協調的經驗、價值與影響
**節 法制關系協調的經驗與不足
第二節 中央與蒙古法制關系協調的價值和影響
本章小結
結語
附錄
參考文獻
清代蒙古地區法律適用的研究 節選
《清代蒙古地區法律適用的研究》: 4.研究清代蒙古地區的刑罰 蒙古族有一種特別的刑罰,就是罰畜刑,因牲畜對蒙古民族極為重要,通過沒收犯罪之人的牲畜,實現刑罰懲戒的目的。清代制定的《蒙古律例》、《理藩院則例》等法律中,也吸收了罰畜刑的內容。“除謀叛、殺人、搶劫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外,一般的違法犯罪行為幾乎都以罰畜刑來處理”。 包朝魯門在博士論文《蒙古族古代獨特刑罰制——罰畜刑研究》中,對清代蒙古地區的罰畜刑進行研究,主要是清朝對蒙古地區的立法《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則例》,以及蒙古地區的地方立法《喀爾喀法規》、《青海衛拉特聯盟法典》、《烏蘭哈其爾圖》法規、《阿拉善蒙古律例》、《十七世紀蒙古文文書檔案(1600-1650)》、《有關呼和浩特法律文檔》等中關于罰畜刑的規定,進行研究分析。包朝魯門還在《論古代蒙古族立法中罰畜刑的演變》一文中,論述了罰畜刑作為蒙古族立法中的重要刑罰方式,從元到清的演變,以及在清朝法律文獻中的體現。那仁朝格圖、徐曉凡認為,清朝蒙古地區的刑罰在蒙古傳統的基礎上吸收了《大清律例》的內容,形成了罰畜刑為主的刑罰體系,包括罰畜刑、財產罰刑、勞役刑。 5.研究清代社會法秩序的多元面貌 有清一代,各民族生活在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國家制定法、宗教法以及習慣法多元并存,開始有學者以“一體與多元”為主線,采取史論結合的方式,研究清代邊疆民族地區的法律淵源和法律實施等。 有學者從國家法與習慣法的視角研究清朝傳統社會法秩序,梁治平的《清代習慣法》一書中,對清代習慣法進行了系統的研究。梁治平從清代官府檔案、民國初期的司法調查等一手材料人手,研究、分析了清代的習慣法淵源等,在習慣法研究的社會理論意義、國家法與習慣法之間的關系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它是迄今為止有關清代習慣法*為系統的研究,得以讓人們一窺傳統中國法秩序的多元面貌。 還有學者從地方法制與國家立法的角度研究清代社會的法秩序,潘志成的博士論文《清代貴州苗疆的法律控制與地域秩序》中,以制度變遷為主線,詳述了清朝統治貴州苗疆地區后,其不斷加強對苗疆地區的法律控制。從清朝推進蒙古地區法律控制的角度,分析了在國家權力、地方勢力博弈過程中,國家權力如何發揮作用。白京蘭的博士論文《一體與多元:清代新疆法律研究(1759-1911年)》中,具體研究清代新疆的法律淵源、法律的實施與動態變遷等方面以揭示清代新疆法律的一體與多元樣態,重點關注清代政權對于邊疆地區多元異質的法律文化的一體化構建及其成敗得失。沈大明在其博士論文《(大清律例)與清代的社會控制》中,探索了清代的法律控制與社會控制的關系,揭示了《大清律例》在清代社會中的作用,及《大清律例》如何發揮社會控制的作用。 也有學者從法文化的視角研究蒙古地區的法秩序,如呼德力格爾的碩士論文《蒙古族傳統法律典籍中的法文化研究》,以蒙古族的法律法典為研究對象,由此引導出固有的傳統文化印記。同時,以蒙古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幾部蒙文法典作為研究對象,對蒙古游牧民族的法律文化展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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