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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中兜底條款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88493
- 條形碼:9787562088493 ; 978-7-5620-8849-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我國刑法中兜底條款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除引言和結語外,共分為以下五章:章對兜底條款的基本概念作以界定。第二章論證了兜底條款在刑法中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三章為力求我國刑法規范的很大明確性,從刑事立法上去限縮兜底條款的適用范圍,這也是本文的創新點所在。第四章針對刑事立法上短時間內不能縮減兜底條款適用范圍的現狀,筆者探討了如何通過司法過程來實現兜底條款的限縮,這也是本文的重點。第五章為更進一步控制兜底條款罪名的擴張適用,通過司法適用中的其他途徑來兜底條款的適用范圍。
我國刑法中兜底條款研究 目錄
引言
**章 兜底條款概論
**節 兜底條款的界定
一、“其他……”“等”的表述方式梳理
二、兜底條款的概念
三、兜底條款的特征
第二節 兜底條款的類型
一、學界的分類梳理
二、筆者觀點
三、兜底行為方式和兜底方法、手段的區分
第三節 兜底條款與相關概念的關系
一、兜底條款與開放的構成要件
二、兜底條款與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三、兜底條款與情節犯
四、兜底條款與“口袋罪”
第二章 兜底條款的價值蘊含
**節 兜底條款的存在依據
一、刑事立法局限性
二、刑事立法秩序中心主義理念
三、刑事政策的積極選擇
第二節 兜底條款的價值
一、兜底條款的罪刑法定主義評判
二、兜底條款的現實價值
第三章 兜底條款的合理范圍
**節 我國刑法中兜底條款的適用范圍
一、兜底條款適用范圍的立法評析
二、兜底條款適用范圍的變化趨勢
第二節 兜底條款范圍的合理限制
一、兜底條款的應有范圍
二、兜底條款現有范圍的合理限縮
第四章 兜底條款的解釋
**節 我國刑法解釋的現實透視
一、刑法解釋主體的紛爭
二、司法解釋現狀
三、我國司法解釋擴張的實質解讀
第二節 兜底條款解釋的基本理念
一、兜底條款的解釋理念
二、兜底條款的解釋立場
第三節 兜底條款的解釋規則
一、刑法體系解釋原理
二、兜底條款的解釋
第五章 兜底條款的司法適用
**節 兜底條款罪名司法適用的現狀
一、兜底條款罪名適用的“口袋化”傾向
二、兜底條款罪名“口袋化”的危害
第二節 兜底條款的司法適用完善
一、兜底條款罪名的競合適用
二、限制兜底條款罪名適用的其他途徑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我國刑法中兜底條款研究 節選
《我國刑法中兜底條款研究》: 國權主義刑法和民權主義刑法的區分標準在于社會保護和權利保障孰輕孰重,而權利保障與社會保護的對立,來自于個人與社會的對立。在前資本主義時期,由于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高度同一性,個人獨立存在的價值與利益變得無足輕重甚至基本喪失,刑法往往被視為是國家推行社會政策、擴展普遍的善、維護公共利益的工具。刑法為了保護社會利益,追求社會整體的安全與穩定,往往可能以犧牲尚未獨立的個人為代價!皣覚嗔r時可能背離其保障權利的宗旨,肆意不公正對待乃至非法侵犯權利。”基于這種國家主義的法律觀,立法者往往立足于國家本位,強調刑法的社會保護機能,輕視刑法的權利保障機能。這種刑法的特點是:國家至上,國家權力支配法律;刑法工具化,刑法的工具性成了刑法的*大特點。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歐洲社會出現了市民社會同政治國家的分離,市民社會的存在與分離為民權刑法的發展奠定了社會基礎。刑事古典學派猛烈抨擊了以罪刑擅斷為特征的封建刑法,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則,其核心是通過對國家刑罰權的限制達到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目的,重視對公民自由的保障。刑事實證學派要求刑法保護社會不受個人行為的侵害,通過改變社會環境預防犯罪,在對犯罪人的處遇上,堅持社會責任論,過于強調刑法對社會的保護機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刑法的權利保障機能,F代并合主義的刑法觀表明,權利保障與社會保護并非對立,因為個人與社會是一個有機統一體,因此在任何一個社會,權利保障與社會保護都應當相互協調。 在初民權利的發展階段,中國的權利發展形態與西方的權利發展形態沒有兩樣,但在近代權利萌芽的過程中,中國傳統禮法政治傳統與實踐對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產生了阻遏作用。傳統中國社會從來都不存在西方意義上的市民社會,也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二元格局。傳統中國社會中政治文明表現為國家主義,即君主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權力可以直接操縱社會資源的分配,是*有價值的生存工具,法律被置于次要的地位。所以,在中國的傳統刑法文化中,國家主義的色彩極為濃厚,由此使得傳統的刑法文化以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為*高價值,并且形成了工具主義和重刑主義的刑法思想。新中國成立之后,刑法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工具性一直較強。1979年《刑法》第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以憲法為根據,依照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結合我國各族人民實行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和進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改革開放之后,市場經濟迅猛發展,刑法自然需要為經濟保駕護航。1997年《刑法》的修訂主要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社會管理秩序罪章節的修改,刑法也日益與為經濟保駕護航的角色聯系在一起。所以,新刑法并沒有改變其工具的本質!
我國刑法中兜底條款研究 作者簡介
馬東麗,畢業于武漢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博士,河南城建學院法學院講師。曾赴臺灣高雄大學、香港中文大學交流學習,主要研究領域為刑法,先后在國內重點刊物發表論文數篇,參與并主持了國家和省部級多項課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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