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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監察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199412
- 條形碼:9787010199412 ; 978-7-01-019941-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讀懂監察法 本書特色
吳建雄主編的《讀懂監察法》將在十八大以來黨的創新理論指導下,運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學、法學、社會學、公共管理學等學科原理,結合中國反腐敗斗爭的具體實踐,深刻揭示國家監察法的政治和法治價值。重點闡明監察法加強黨對反腐敗集中統一領導的要求,是構建集中統一、高效監察體系的需要,是堅持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創新之舉,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監察法堅持了正確政治方向,把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作為根本政治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堅持了問題導向,整合監察力量和反腐敗力量,著力解決監察范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等問題;堅持了全面依法治國,將實踐證明有效管用的做法納入法治化軌道,推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堅持了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理念,加強監察機關自我約束和監督制約,從制度上防范權力濫用。
讀懂監察法 內容簡介
本選題將在十八大以來黨的創新理論指導下,運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學、法學、社會學、公共管理學等學科原理,結合中國反腐敗斗爭的具體實踐,深刻揭示國家監察法的政治和法治價值。重點闡明監察法加強黨對反腐敗集中統一領導的要求,是構建集中統一、高效監察體系的需要,是堅持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創新之舉,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監察法堅持了正確政治方向,把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作為根本政治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堅持了問題導向,整合監察力量和反腐敗力量,著力解決監察范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等問題;堅持了全面依法治國,將實踐證明有效管用的做法納入法治化軌道,推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堅持了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理念,加強監察機關自我約束和監督制約,從制度上防范權力濫用。
讀懂監察法 目錄
**章 監察法總則解讀
**條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第二條 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
第三條 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
第四條 監察職權行使及配合制約
第五條 監察工作原則
第六條 監察工作方針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解讀
第七條 監察委員會的架構
第八條 監察委員會的產生
第九條 地方監察委員會的產生與對人大及上級機關負責
第十條 監察委員會領導體制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二條 監察委員會派駐機構
第十三條 派駐監察機構的職責
第十四條 建立監察官制度
第三章 監察范圍和管轄解讀
第十五條 監察對象和范圍
第十六條 監察管轄原則
第十七條 指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
……
第四章 監察權限解讀
第五章 監察程序解讀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解讀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解讀
第八章 法律責任解讀
第九章 監察法附則解讀
第十章 監察法實施解讀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全文)
參考文獻
后記
讀懂監察法 節選
《讀懂《監察法》》: 二、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 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是扎牢不能腐的籠子的治本之策。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反腐敗制度建設和法治化水平得到加強和提高。通過制定和實施法律,限制和規范公權力行使的范圍、方式、手段和程序,創設公正、透明的運作機制,使公權力執掌者不能腐敗,從而達到減少和消除腐敗的目的。深化改革、健全法治對反腐敗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意義,是反腐敗思想觀念、體制機制、方式抓手的重大變革,是有效遏制腐敗的必由之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的重要論述,闡明了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的重要性,揭示了反腐領域深化改革、健全法治的戰略走向。 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是國家監察的基本功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權力不論大小,只要不受制約和監督都可能被濫用”。因此,必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構建高效權威的國家監察體系,統一行使監督執法權,形成權力監督制約的制度籠子。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職能的運行過程,是權力運行正當性的確立、維持和恢復的過程,也是被違紀違法破壞的管理監督機制得以修復的過程。國家監察對權力的監督制約功能,是以“防微杜漸”和“亡羊補牢”為基本特征的。監察監督活動是對監察對象是否勤政廉政的監視督促,主要表現為誡勉談話等批評教育和崗位調整等組織處理,實現對權力“出軌”苗頭的早抓早治,起到防微杜漸的“出籠”防范作用。監督、調查、處置是對監察對象違紀違法腐敗行為的查處,不僅是對“出籠”腐敗的法紀處罰,而且可以起到“亡羊補牢”的作用。通過在辦案中查找制度漏洞,及時發現“補籠”目標;幫助發案單位建章立制、促進權力規范行使,體現“筑籠”的法治價值;查辦案件的過程中對發案的主客觀原因進行分析,形成反腐執法的警示效應,擴大“固籠”法治效果,增強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法治效果。 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包括對國家監察權的監督制約。監察委員會作為反腐敗的國家專責機關,承擔監督、勤政廉政、維護國家權力、廉潔高效的重要職責,其自身素質更要過硬。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在腐蝕與反腐蝕的復雜環境下,紀檢監察也非凈土,少數紀檢監察干部蛻變為執紀違紀、執法違法腐敗分子的事實,更加說明了對國家監察權進行監督制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從監督的途徑看,一是建立健全黨委對監察工作的管理監督機制,把紀檢監察人員列為關鍵少數,強化黨內監督和紀律的約束。二是強化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監督機制,落實對國家監察工作的法律監督。三是建立健全檢察、審判機關司法監督機制,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務犯罪案件,須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由法院審判決定是否構成犯罪并實現罪刑法定。四是建立健全人民政協民主監督、人民群眾社會監督機制,完善相應的渠道和平臺。五是建立健全嚴格統一的執紀執法程序規范,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設計專門的立案、強制措施采用的呈報審批程序。同時,對國家監察人員的監督,除在監察法中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原則,明確除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權限、運轉程序和具體措施外,可考慮修訂刑法,增加規制國家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刑訊逼供、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等行為的定罪處罰,切實加強對監察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自身的監督。 ……
讀懂監察法 作者簡介
吳建雄,中共黨員,法學博士,現為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教授博士生導師,2017年國家社科基金特別委托項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監察制度研究》首席專家。 先后主持完成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反腐敗領導體制機制研究》、國家社科基金特別委托項目《習近平反腐敗戰略思想研究》等8項國家和省部級重大、重點項目。2015年以來,先后在《求是》、《人民日報》理論版、《新華文摘》、《法學評論》《法學家》等權威核心刊物發表論文30余篇;出版理論著作6部。調研論證多項司法改革與機制創新模式,被中央政法委納入司改方案向全國推介。其法治反腐二元論、反腐立法一元論、反腐司法價值論等學術觀點及司法理念,被中央及其職能部門采納。《中國日報》《環球人物》雜志以及人民網、求是理論網、中國社會科學網、正義網等多家主流媒體載文譽為“政法戰線黨的理論的實踐者和傳播者”和“科學發展思維在司法研究中跳躍”的時代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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