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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本體論研究初探——以公安行政執法實踐為視角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5333491
- 條形碼:9787565333491 ; 978-7-5653-3349-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法學本體論研究初探——以公安行政執法實踐為視角 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以公安行政執法實踐為視角, 概括論述了行政法, 并對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相對人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系統的論述。全書在考察了當前我國行政法學本體論的研究情況和前國外行政法學本體論的研究情況的基礎上, 系統研究了我國行政法學本體論的相關問題, 豐富了當前該領域的研究, 具有積極意義。
行政法學本體論研究初探——以公安行政執法實踐為視角 目錄
**節 行政法學本體論的概念界定
第二節 行政法學本體論的研究目標
第三節 行政法學本體論的研究框架
第四節 行政法學本體論的研究視角
第二章 行政法概述
**節 行政法律關系研究視角
第二節 行政權與行政法的控權
第三節 行政法的淵源、體系和特點
第四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 行政主體
**節 行政主體的構成
第二節 行政主體的職權
第四章 行政行為
**節 行政行為的分類
第二節 行政行為的模型與行政執法
第三節 行政行為的構成與效力
第四節 管理與侵益類行政行為
第五節 服務與授益類行政行為
第五章 行政程序
**節 當前我國行政程序的實踐與理論困境
第二節 行政程序的新思維范式變革傳統原理
第三節 行政程序新思維范式三個層面的運行
第六章 行政相對人
**節 行政相對人的研究現狀
第二節 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 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
第四節 行政相對人的被侵害人
第七章 行政救濟
**節 行政救濟的內涵
第二節 監察法與公務員法的救濟
第三節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救濟
第四節 行政賠償與補償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行政法學本體論研究初探——以公安行政執法實踐為視角 節選
《行政法學本體論研究初探:以公安行政執法實踐為視角》: 三、行政主體的法律保護 行政主體理論貫徹和落實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指導思想,較好地反映了行政法“控權”的基本屬性,正因為如此,在實踐中難以尋找到可以替代行政主體的其他名詞。行政主體與行政權交織在一起,基于權力之強制力(為后盾)的屬性,行政主體長期以來是以“強者”姿態存在的,我們對它的關注更多地聚焦在“控權”視角。不過,行政主體也需要法律保護,盡管這個問題還沒有引起過多注意,但在法律實踐中已經嶄露頭角。(1)就侵害主體而言,對行政主體的不法侵害通常要求是適格(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組織或法人實施的;(2)就侵害的主觀方面而言,對行政主體的不法侵害應當是故意的;(3)就侵害客體而言,對行政主體的不法侵害歸根結底是對國家行政權的侵害,具體表現為對作為法人和自然人形式的行政主體的侵害;(4)就侵害的客觀方面而言,對行政主體的不法侵害通常不要求有危害結果發生,只要有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法責任和刑法責任等。 1.對行政主體之法人形式的侵害與法律保護。這主要有三種形式。(1)冒充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比如,《刑法》第280條規定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對此也有處罰規定。為此,法律不僅對法律職權行政主體的相關權益有特別的保護,也為法律授權行政主體的權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2)以非法暴力的方式危害行政主體。比如,《刑法》第290條規定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對此也有處罰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對法律職權行政主體的保護與法律授權行政主體的保護在罪名表述上有所差異。(3)以造謠、誹謗等方式詆毀行政主體。比如,《刑法》第105條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就特別指出了“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表現。《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有特別規定。按照2013年發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損害國家形象的”,或者“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要受到刑法制裁。不過,對法律授權的行政主體來說,可能還存在民法上的侵犯名譽權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違法或犯罪,其侵害的客體是國家行政權,因此如果行為人不是以此為目的而實施了上述行為,除非法律有特別的規定(如盜竊印章),一般不宜按上述違法行為或罪名處罰,如民眾合法上訪,聚眾表達冤情等。 2.對行政主體之自然人形式的侵害與法律保護。這主要有兩種形式。(1)冒充行政主體的執法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刑法》第279條規定了“招搖撞騙罪”,禁止“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其中對“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法律還規定要“從重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對此也有處罰規定。不過,對冒充法律授權主體的執法人員該如何處罰,《刑法》沒有明確規定。(2)以非法暴力的方式危害行政主體執法人員的身心健康。《刑法》第277條規定了“妨害公務罪”,禁止“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同時特別指出對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可按此罪處罰。在此,對于妨礙法律授權主體的執法人員執法的該如何處罰,《刑法》目前并沒有明確規定。不過,《洽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對“阻礙依法執行職務”也有具體的處罰規定,較好地銜接了行政法與刑法。 ……
行政法學本體論研究初探——以公安行政執法實踐為視角 作者簡介
黃悅波,現為北京警察學院法律部講師,哲學博士。曾求學予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哲學與宗教學學院,游學于武漢大學、香港中文大學、英國伯明翰大學。研究領域為希伯來法、行政法、警察法。各類科研成果累計50余項,主要作品有《構建我國行政應訴官制度探析》《試析我國行政給付制度的完善》《景教“十誡”和唐律“十惡”之比較:兼與張守東先生商榷》《教授治學:追逐權力還是捍衛權利》《司徒雷登日記:五十年中國史之側影》等。目前受聘為“首都法學法律高級人才庫專家”“**部國際合作局國別與區域研究特聘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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