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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心主義視角下刑事訴訟熱點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6869720
- 條形碼:9787506869720 ; 978-7-5068-6972-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審判中心主義視角下刑事訴訟熱點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審判中心主義視角下刑事訴訟熱點問題研究/中國學者研究文庫》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建設法治中國的戰略決策。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加強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刑事訴訟的理論研究,積極、深入地改革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該書深入研究了刑事訴訟中的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起訴程序、審級制度、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等熱點問題,并在理論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改革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建議措施。
審判中心主義視角下刑事訴訟熱點問題研究 目錄
**節 審判中心主義的含義
第二節 審判中心主義與其他概念辨析
第三節 審判中心主義的歷史演進
第四節 審判中心主義的訴訟法理論基礎
第二章 主審法官制度
**節 主審法官的含義及提出
第二節 主審法官與其他審判組織和人員的辨析
第三節 主審法官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節 主審法官制度之科學構建
第三章 主任檢察官制度
**節 主任檢察官制度的法理基礎
第二節 主任檢察官制度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 主任檢察官制度設計
第四章 刑事審級制度
**節 審判中心主義與刑事審級制度的關聯性
第二節 刑事審級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 刑事審級制度完善的具體設想
第五章 審判中心主義與偵查程序
**節 我國偵查程序之現狀分析
第二節 “以審判為中心”訴訟體制改革對偵查程序的影響
第三節 “以審判為中心”要求下我國偵查程序的應對
第六章 審判中心主義與起訴程序
**節 偵訴關系之重構
第二節 撤回公訴制度
第三節 起訴書一本主義
第七章 審判中心主義與**審程序
**節 以審判為中心對**審程序的影響
第二節 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下一審之應對
第三節 庭前會議制度
第四節 交叉詢問制度
第五節 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第八章 審判中心主義與刑事第二審程序
**節 “以審判為中心”對刑事第二審程序的影響
第二節 刑事二審程序完善的建議
參考書目
后記
審判中心主義視角下刑事訴訟熱點問題研究 節選
《審判中心主義視角下刑事訴訟熱點問題研究/中國學者研究文庫》: 二、建立主審法官職業保障制度 我國長期以來,對法官的執法義務強調的多,而對他們的任職保障卻又不足。各級黨委、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法官的免職、撤職、停職、降職、降薪和調任,隨意性比較大。有時,法官為維護正義要付出沉重的代價。同時主審法官的薪酬上調浮動并不大,且原來作為法官的審判人員若成為輔助人員,還有薪酬下調的可能,法官辭職做律師現象正在愈演愈烈。這意味著司法職業的逆向流動,與“從律師到法官”的正常流動相背反,將加劇“隱性代理”的發生。其實,符合司法運行規律的應當是優秀律師選拔為法官,在法治發達國家已是不爭的事實。中國這種反常現象的出現,根源在于責任強化與尊榮感、待遇之間的落差失當。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完善的法官保障制度,尤其是主審法官任職保障制度,以落實和尊重主審法官的主體地位,免除法官辦案的后顧之憂,實現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辦案。具體做法主要有以下兩點:**,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四中全會提出這一制度,為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提供了很好的思路。落實這項制度,必須明確承擔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職能的相應機構和人員、記錄的形式、通報的范圍和方式、責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等問題。就法官審理案件而言,因所有干預司法活動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意見*終都要通過主審法官或者合議庭成員才能產生效果,因此,主審法官負有記錄的法定義務。如果案件承辦法官受到干預或有人打了招呼、批了“條子”,他有責任將有關的干預、插手的情形和內容記錄下來,并且將其入卷,而且這些記錄應當進入可供律師查閱的外卷。那么只要法官履行了記錄及人卷的義務,即使發生錯案,也能因此請求免責。第二,提高一線辦案的主審法官職級和物質待遇。雖然對于法官整體的職業保障,由于涉及的外部資源較多,而且法院本身無力支付這一改革成本,基層法院還不能像廣東一樣將財務實行省級統一管理。但是對于員額制下嚴格控制人數的主審法官來說,適當提高其待遇還是有一定現實可能的。探索建立并優化主審法官的績效工資制度,實行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的制度。如此中級及中級以下法院的主審法官的職級和物質待遇可以提至等同于甚至超越本級法院的院長,省級及省級以上法院的資深法官的待遇可以提至等同于甚至超越同級法院的副院長。對于優秀的法官,還必須肯定其審判業績,還是非主審法官的可選任為主審法官,優秀的主審法官可以遴選到上級法院等等。 因為我國法官管理參照公務員序列,導致我國法官在晉升機制上更多取決于上級領導的決定而非根據《法官法》的規定,這也導致我國法官在審判中要承擔一定的政治壓力。所以主審法官責任制的推行首先需要改變法官的行政管理模式,將法官從公務員隊伍中分離出來,實行單獨管理,構建科學的法官晉級制度,保證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建議采取定期晉升制度,提高法官工作積極性的同時,鼓勵法官隊伍的梯度成長。其次配合主審法官責任制的施行,在法官隊伍內部也要進行角色定位,同醫院里醫生、護士的分工類似,對司法審判人員亦做分工。如當前云南法院所提倡的“1+1+1”模式,一個主審法官配一名法官助理,一名書記員,法官助理和書記員負責處理司法行政事務,主審法官負責親身審理案件,保障法官身份的唯一性。 實行院長、庭長“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就是為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改革目標,這兩份清單很好地厘清了法院院長及庭長的權力邊界,清晰地將審判權、審判監督權、審判管理權區別開來。《試點方案》指出,院長、庭長行使監督權必須全程書面留痕,全程書面留痕制度如何落實到位是整個方案推行順暢與否的關鍵,如何防止院庭長以監督權、管理權的名義干預主審法官辦案應該是完善審判責任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如果主審法官出于對院庭長權力的畏懼或出于對這些資深法官的尊重而違心接受其干預意見,那么完善審判責任制改革則陷入困境。行政化色彩濃厚之下的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如果要實現主審法官說了算,不僅僅需要“權力清單”與“負面清單”這類制度武器清除對“主審法官說了算”的羈絆,還需要繼續完善配套制度改革,從根本上賦予主審法官敢于對各類干預全程書面留痕的勇氣。 ……
審判中心主義視角下刑事訴訟熱點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沈紅衛,男,1967年8月生,湖南湘陰人,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訴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湖南省程序法學會常務理事,湖南人和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法律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著作5部,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論文30余篇,主持、參與省級以上課題研究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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