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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變革與創新:以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為軸線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2963590
- 條形碼:9787502963590 ; 978-7-5029-6359-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變革與創新:以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為軸線 內容簡介
大氣污染是這些年很熱門的環境議題之一,不僅社會關注度高且社會影響十分突出。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自1988年6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相關制度內容的修訂及具體措施或制度的實效性問題一直是社會探討的熱點,因此自實施以來一直是法律修訂的熱點。在這29年中,《大氣污染防治法》經歷了一次修正與兩次修訂,每次都是社會關注的焦點,這不僅是因為法律制度自身的缺陷或不足,更多反映出大氣污染預防、治理、應對等過程中社會利益關聯性與修訂的復雜性。任何一次法律的修訂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所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與監管問題,也不可能有效大氣污染防治過程中的矛盾沖突與利益糾葛。
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變革與創新:以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為軸線 目錄
**章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理與對策
**節大氣污染防治概述
第二節大氣污染防治的基本原理
第三節大氣污染防治的基本對策
第二章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發展歷程
**節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發展歷程概述
第二節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體系
第三節不同時期《大氣污染防治法》基本理念與目標
第三章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則
**節《大氣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則的價值辨析與確立依據
第二節《大氣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則
第四章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基本制度
**節預防大氣污染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管類制度
第三節大氣污染防治責任制度
第五章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實效性分析
**節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制度的實施現狀
第二節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立法的倫理審視
第三節評價大氣污染防治制度有效的維度
……
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變革與創新:以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為軸線 節選
《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變革與創新:以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為軸線》: 一、制度內容的完備性——制度有效的前提 基于法律制度自身的邏輯而言,制度內容的完備性應是制度有效性的前提,一個存在過多制度漏洞的法律體系是難以長久存續而不被改變的,因此,制度在運行過程中,首先需要的是其自身內容的完備性。制度的內容與制度的產生途徑、社會效益、結構完備、權益均衡等各方面綜合關聯,其中*具決定意義的是制度內容自身的完備性與科學性,它涉及制度內容的全面性、綜合性、系統性、可執行性,以及制度執行中的公平性與普遍性等。 在現有法律制度體系下,由于制度所承載的價值已經自然化(霍春龍,2008)或內化。在法治社會,許多人在遵守或執行法律制度過程中,很少有人會對制度自身的合理性有過質疑,即大多數人認為制度的存在即是正當與合法的,因而在法律制度的實踐中往往把遵守制度視為理所當然、合乎規律的行動。其實這種角度的制度認識是一種理想狀態的,實際上并非如此。雖然現有的法律制度會通過相應的強迫性機制、模仿機制與社會規范機制的綜合應用來達成制度訂立的目的,但在正式制度的建立過程中,由于受到信息不充分、形式不合理、程序不規范、利益不均衡、配置不透明等制約,可能導致形成法律而出臺的制度內容自身可能既不完全符合社會需求與規制目的,也不能有效地均衡社會利益、平衡社會差異。雖然環境法律制度既反映了一定的社會倫理與環境倫理,但基于人們對倫理認知的理解與接受程度,制度的內容并非能完整地反映社會需求或環境目的。 首先,制度內容的完備性是其有效性的先決條件。一方面,制度內容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影響制度相關人的行為,即為行為人提供“行為規范”與“認知模板”(霍春龍,2008)。若行為規范與認知模板不能完全反映社會需求與生態保護現狀,則制度是有缺陷的,其有效性也是不充分的;若行為規范與認知模板不能有效規制環境沖突與環境需求,則制度是不完備的,其有效性也是不充分的。而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制度的內容既不能完整地反映社會需求與生態保護現狀,也不能有效制約環境沖突與環境需求,所以其有效性是不充分的。另一方面,制度內容主要通過其穩定性與可預期性,讓相關人來遵守并執行。不同社會主體接納或認可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不僅在于許多制度本身體現了基本的人類價值,如自由、安全、公平、正義、宜人的環境,因為這些價值支撐著社會結合、鞏固著社會結構(柯武剛,2008);也在于制度自身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它激勵著人們在可預見的狀態下去追求自己想得到的生活。 其次,制度內容的完備性與制度的產生、變遷、轉化等影響相關聯。雖然大多數情形下,大氣污染所產生的環境利益及經濟利益的損失是全社會的問題,是公共利益的損失,但這些損失并不是所有社會成員聚合利益的損失,而是表現為損失或收益承擔的復雜性與非一致性。同時,在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確立過程中,必然會有不同利益代表的聲音,有些法律制度可能在產生之初即可能被俘獲,這導致有些有利于環境的制度從產生之初便是不合理的。而在我國,由于大氣污染防治基本上是由國家或政府主導的,所以其制度的設計與政府利益的聯系更緊密,制度的取舍也與政府的執法便利性、獲益性等關聯。所以,需要對制度的適用背景進行研究,主要包括從制度產生的文化、政治環境,社會習俗等方面來論證制度內容的有效性是否充分。 *后,制度內容的完備性還取決于不同制度相互間的關系,制度內容越完備,其制度間的互補性與互益性越強。制度完備能為相關人提供全面有效且普遍適用的參照模版,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有法可依;制度互補能實現制度功能的*大化,盡可能發揮所有制度的功能,降低相應的社會成本;制度擠出則不僅可能造成制度資源的浪費,更可能會導致制度履行不充分或相互沖突;而制度不健全則可能會成為許多相關人逃避環境責任的合法原因,從而進一步導致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后果不穩定、公眾感知效果不顯著。我國總量控制制度一直是大氣污染防治制度的重要制度,但此項制度在實踐中存在五大尷尬:與環境質量脫節、減排基數不科學、與達標排放沖突、造成片面污染減排后果、涉嫌成為數字游戲(孔令鈺等,2015),若不能有效化解這五大尷尬,總量控制制度在一定意義可能會成為一種表面上無懈可擊,但實質上毫無作用的一項制度。因此,從制度完備角度來看,大氣污染的總量控制制度在設計之初即忽略了此制度履行可能出現的與其他制度之間的競合與沖突問題,也忽視了不同制度間的目標合理性。 ……
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變革與創新:以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為軸線 作者簡介
戈華清,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法學副教授,執教課程有環境法學、國際環境法、環境與貿易、法律邏輯學等。武漢大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碩士,上海交通大學法學博士。主要研究中國環境立法與環境管理,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環境資源法學會理事。主持國家社科基金1項、教育部青年項目1項,其他課題3項,參與課題多項;先后在《中國軟科學》、《環境保護》、《西南政法大學學報》、《生態經濟》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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