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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教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80015
- 條形碼:9787562080015 ; 978-7-5620-8001-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法案例分析教程 內容簡介
本教程從整體上研究行政法案例教學的課程設計、案例選取、分析方法以及教學手段,從而實現行政法案例教學從單一化向綜合性行政法案例教學模式的轉變。
行政法案例分析教程 目錄
**章 依法行政原則之構成及其適用分析
**節 依法行政原則之構成
第二節 法律保留原則
第三節 法律優先原則
第四節 依法行政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田永案”分析
第二章 比例原則之構成及其適用分析
**節 比例原則的含義
第二節 比例原則的階層結構
第三節 典型行政案例分析:比例原則**案“匯豐公司案”
第四節 典型行政事例分析:比例原則視角下的機動車限行
第三章 信賴保護原則之構成及其適用分析
**節 信賴保護原則的含義及其適用條件
第二節 信賴保護的方式
第三節 典型行政案例分析:“益民公司訴河南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為違法案”
第四章 正當程序原則之構成及其適用分析
**節 正當程序原則的含義
第二節 正當程序原則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法院適用正當程序原則的基本方法
第四節 法院適用正當程序原則面臨的問題
第五節 法院適用正當程序原則的未來展望
中篇 行政行為的個案分析
第五章 行政處罰類案例的個案分析
**節 行政處罰概說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設定:*高人民法院5號指導性案例分析
第三節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旭明公司訴五華區工商局案”分析
第四節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舒江榮訴海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案”分析
第五節 行政處罰的說明理由制度:“昆明威恒利商貿公司行政處罰案”分析
第六節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高人民法院6號指導性案例分析
第七節 行政處罰的效力:“焦志剛訴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處罰案”分析
第六章 行政許可類案例的個案分析
**節 行政許可概說
第二節 行政許可的設定:“金為發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糾紛案”分析
第三節 行政許可的許可機關:“安徽國禎泉星天然氣開發公司案”分析
第四節 行政許可的審查:“沈希賢規劃行政許可案”分析
第五節 行政許可的聽證:“夏春官環評行政許可案”分析
第六節 行政許可的變更:“王宗壽行政許可糾紛案”分析
第七節 行政許可的撤銷:“施慧娟行政許可糾紛案”分析
第八節 行政許可的注銷:“云龍公司注銷行政許可案”分析
第七章 行政強制類案例的個案分析
**節 行政強制概說
第二節 行政強制的設定
第三節 行政強制的實施主體
第四節 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關系辯析
第八章 行政合同類案例的個案分析
**節 行政合同概說
第二節 行政合同的締結:“庹某某定向招生定向分配行政合同案”分析
第三節 行政合同的履行:“亞鵬公司訴萍鄉國土局不履行行政協議案”分析
第四節 行政合同的解除:“江城公司訴宜都政府行政合同案”分析
第五節 行政合同的無效:“張某訴高唐縣清平鎮政府行政協議案”分析
第六節 行政合同的撤銷:“林西香房屋征收行政協議案”分析
下篇 行政法案例的群案分析
第九章 行政不作為類案例的群案分析
**節 行政不作為的含義與類型分析
第二節 行政不作為構成要件分析
第三節 司法判決中的行政不作為:以*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公布的行政不作為十大案例為樣本
第十章 途中工傷類行政案例的群案分析
**節 鳥瞰“途中工傷”構成要素中的司法圖景
第二節 “途中工傷”構成要素的司法之辯:形式、實質抑或全面
第三節 “途中工傷”構成要素的司法認定標準之重構
第十一章 行政賠償訴訟中混合過錯的群案分析
**節 我國“混合過錯”的源流與存在的問題
第二節 行政審判實踐中“混合過錯”的內涵考究及其責任承擔規則
第三節 解析司法實踐中多元的責任承擔方案
第十二章 行政法規范解釋司法審查制度的群案分析
**節 隱藏在5、6號指導性案例背后的重要課題
第二節 反思:我國行政法規范解釋司法審查機制的三重詰問
第三節 進路:我國行政法規范解釋司法審查機制的重構
第十三章 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中的臨時接管程序的群案分析
**節 個案進程中的臨時接管程序
第二節 “臨時接管案”中存在的程序瑕疵
第三節 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臨時接管程序法制的缺失
第四節 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臨時接管程序的建構
行政法案例分析教程 節選
《行政法案例分析教程》: 二、法律優先的保障 如何保障“優先”?從應然意義上看,主要分為兩個方面:其一,適用上的強制要求,其既要求下位法必須依據現行有效之上位法的規定制定,還要求行政機關在具體行政中適用之;其二,禁止偏離上位法的要求,即不抵觸上位法:“下位階的法律不得與上位階的法律相沖突,凡有沖突應以上位階的法律為準繩。”問題是,一旦下位法抵觸或偏離了上位法,該如何保障上位法的優先地位? (一)法律相較于行政立法的優先地位之保障 行政立法指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法律相對于行政立法而言,處于優先地位,既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相對于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優先地位,也包括地方性法規相對于同級及下級的行政規章的優先地位。問題是對于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的效力發生沖突時,該如何解決?根據《立法法》第95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此時應先由國務院裁決,若國務院認為應適用地方性法規的,尊重國務院的意見;若國務院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的,為防國務院偏私,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對于行政法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監督。《憲法》第67條第7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立法法》第97條第2項再次確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此項撤銷權。其撤銷程序規定在《立法法》第99條和第100條。對于行政規章,由國務院、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級政府負責監督。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法規的監督為例,分析如下: **,啟動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法規的監督,分為主動監督和被動監督。行政法規在公布后30日內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其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行政法規,可以進行主動審查。被動審查的啟動主體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高法、*高檢、省級人大常委會,它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審查行政法規的,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務必送審;一部分是前述主體之外的任何公民或組織,它們提出書面審查要求的,常委會工作機構只是進行研究,只有在必要時才送審。 第二,審查主體。實際上從事審查工作的主體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全國人大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大的法律委員會。審查過程中,如國務院對前述機關提出的審查意見置之不理,那么*終撤銷主體為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三,審查程序。既可以直接以向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的方式,也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的方式進行審查。 我國實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查模式,實踐中運行并不如意。至今尚無一例由全國人大常委審查行政法規的案例發生。孫志剛案本可開啟全國人大常委審查行政法規的中國“司法”審查模式。遺憾的是三位法學博士提交的《關于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并未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效回應。“如果行政立法可以免受司法審查,行政法治就是一句空話。”遺憾的是歷經2014年、2017年兩次修正的《行政訴訟法》仍未將行政立法納入司法審查的范疇,仍然保留“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無權直接撤銷、變更或廢止與上位法律發生沖突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只能在具體個案中對之進行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認定,選擇適用那些合乎上位法且有效的行政立法,這種司法意義上的監督,在實踐中并未發揮法院“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作用。 ……
行政法案例分析教程 作者簡介
王靈波,男,1984年生,江西波陽人,法學博士。現為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講師,江西師范大學法律人才基地的科研人員。兼任南昌市法學會理事,江西省波陽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江西司達律師事務所律師。2004年9月~2008年7月,在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就讀,獲得法學學士學位;2008年9月~2015年7月,在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就讀,先后獲得法學碩士學位、法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領域為自然資源公共信托理論、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主持完成江蘇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創新計劃項目1項,參加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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