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估到手價是按參與促銷活動、以最優惠的購買方案計算出的價格(不含優惠券部分),僅供參考,未必等同于實際到手價。
-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檢察智庫成果 第2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0784
- 條形碼:9787510220784 ; 978-7-5102-2078-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檢察智庫成果 第2輯 內容簡介
檢察智庫成果大體包括兩個部分, 一個是檢察系統內部科研團隊, 一個是檢察系統外部的檢察理論研究力量。將這兩方面的力量進行科學整合, 分別或集中進行不同類型的攻關性研究, 才能滿足檢察機關科學決策的迫切需求。
檢察智庫成果 第2輯 目錄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重點問題
《檢察官法》修改若干問題之我見
檢察改革
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研究
論檢察官主體地位
檢察官權力清單制度初探
檢察官司法責任追究問題研究
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之規范分析
司法責任制改革中檢察一體化的完善
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析論
偵查監督的現狀、問題和發展方向
有必要重新調整檢察機關的機動偵查權
民事檢察監督
檢察機關民事職能的再定位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設計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試點情況實證研究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問題研究
——以民事公益訴訟試點情況為視角
檢察機關民事調查核實權理論與實務探討
行政檢察監督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職能定位與制度建構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試點情況研究
完善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若干問題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發展路徑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問題與解決對策
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程序論
檢察環節非法證據排除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重大發展
——以《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之頒布為視角
刑事案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發展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新亮點
以審判為中心對檢察環節非法證據排除工作的影響及其應對
檢察工作與“大數據”運用
大數據的運用與檢察工作創新
當前職務犯罪信息化偵查重點難點和發展方向實戰研究
……
檢察機關保障律師權利
個罪研究
域外經驗
檢察智庫成果 第2輯 節選
《檢察智庫成果(第2輯)》: 一、關于立法修改的原則 (一)堅持憲法關于檢察機關的定位 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首先應當站在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維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高度,堅持憲法原則,圍繞《憲法》有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和“*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等重要規定設計條文,將憲法精神、憲法原則融入到組織法中。總之,《憲法》關于檢察機關、檢察制度的規定,都應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予以體現,而不能改變和動搖。 (二)與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相協調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其他法律之間應相互協調。當前與檢察機關、檢察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如《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立法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檢察官法》以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哪些規定需要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加以強調或細化、哪些規定需要相互呼應、哪些內容無須重復規定等,需要統籌考慮。例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專章規定了行使職權的程序,延續了1954年首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體例。在當時各項法律制度還不夠健全的情況下,這種做法十分必要。但是,目前三大訴訟法已先后出臺并且日益完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是否還要就職權行使程序問題專章作出規定,就需要認真研究。 此外,涉及檢察官制度的問題,目前已有《檢察官法》專門規定,相關內容在組織法中如何體現、兩法如何分工和銜接,也值得探討。筆者認為,檢察官是檢察院的主要組成人員,《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應當就檢察官制度的基本問題,如檢察官的任職條件、人員組成、任免權限、司法責任以及行使職權的基本保障制度等作出原則性規定,《檢察官法》則在此基礎上進行細化規定。換言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改既應為《檢察官法》的修改奠定基礎,又需要為《檢察官法》的修改留有空間。關于地方檢察院檢察官的任免權限和程序,《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還要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相關規定保持協調和對接。另外,《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與《人民法院組織法》有許多共性內容,兩法在具體規定包括一些表述上乃至整體框架結構和篇幅上也應大體保持一致。 (三)充分體現司法改革和檢察改革的重要成果 近些年來,司法體制改革持續深化,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司法改革措施,取得了豐碩的改革成果。通過改革,檢察機關的定位更加清晰,職權更加完善,監督體系更加健全,檢察權運行的監督和保障機制也得到強化。這些成果亟須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得以體現和鞏固。同時,中央提出的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如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等,現行法律尚未明確規定,需要在試點中研究完善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作為檢察制度的基本法律,對重大司法改革和檢察改革成果應當充分吸收,通過將其法定化為改革提供合法性支撐和方向性指引。同時,由于司法改革仍處在不斷推進之中,《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改還要具有前瞻性,注意為改革進一步深化預留一定空間。 ……
- >
企鵝口袋書系列·偉大的思想20:論自然選擇(英漢雙語)
- >
詩經-先民的歌唱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羅曼·羅蘭讀書隨筆-精裝
- >
推拿
- >
上帝之肋:男人的真實旅程
- >
姑媽的寶刀
- >
中國人在烏蘇里邊疆區:歷史與人類學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