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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跨機構應激反應行動計劃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2848828
- 條形碼:9787502848828 ; 978-7-5028-4882-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美國聯邦跨機構應激反應行動計劃 內容簡介
《美國聯邦跨機構應急反應行動計劃(2014年7月)》主要內容包括引言,行動構想,監督、規劃制定和維護,文件和參考文獻。
美國聯邦跨機構應激反應行動計劃 目錄
1.1 目的
1.2 情勢
1.3 使命和范圍
1.4 計劃假設和重要考慮事項
2 行動構想
2.1 請求聯邦支持
2.2 聯邦支持的協調
2.3 聯邦支持的提供
2.4 支持工作構想
2.5 關鍵的聯邦決策
2.6 必要的關鍵信息
2.7 協調指導
2.8 管理、資金和資源
3 監督、規劃制定和維護
4 權威性文件和參考文獻
附件A 應急支持功能及其所需的核心能力列表
A.1 目的
A.2 情勢
A.3 使命
A.4 應急支持功能及其所需的核心能力列表
附件B 規劃
B.1 目的
B.2 情勢
B.3 假設
B.4 使命
B.5 執行
B.6 管理和支持
附件B 附錄1 風險管理
B1.1 目的
B1.2 情勢
B1.3 風險評估
B1.4 行動風險和風險管理策略
附件B 附錄2 情勢評估
B2.1 目的
B2.2 情勢
B2.3 假設
B2.4 使命
B2.5 執行
B2.6 管理和支持
附件B 附錄3 地理空間信息
B3.1 目的
B3.2 情勢
B3.3 假設
B3.4 使命
B3.5 執行
B3.6 管理和支持
附件C 行動協調
C.1 目的
C.2 情勢
C.3 假設
C.4 使命
C.5 執行
C.6 管理和支持
附件C 附錄1 公共信息與預警
C1.1 目的
C1.2 情勢
C1.3 假設
C1.4 使命
C1.5 執行
C1.6 管理和支持
附件C 附錄2 公共衛生與醫療服務
C2.1 目的
C2.2 情勢
C2.3 假設
C2.4 使命
C2.5 執行
C2.6 管理和支持
附件C 附錄3 環境應急反應/衛生安全
C3.1 目的
C3.2 情勢
美國聯邦跨機構應激反應行動計劃 節選
《美國聯邦跨機構應急反應行動計劃(2014年7月)》: 2.7 協調指導 總統領導的聯邦應急反應工作,以確保必要的資源快速高效地用于大規模和災難性事件。所有聯邦部門和機構必須相互合作,并與地方政府、州政府、部落政府、領地政府、島嶼區政府、社區成員、私營部門進行*大可能的合作。雖然聯邦救災援助往往被認為等同于總統按斯塔福德法做出的聲明,但聯邦援助實際上可以按照其他機制或法律提供給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其他聯邦部門和機構。 對于斯塔福德法規定的事件,國土安全部部長應按照總統指令協調聯邦行動,管理國內事件。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局長的職責包括通過國土安全部長協助總統,履行斯塔福德法規定的職責,執行國土安全法及其修正案為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規定的應急管理職責,包括承擔聯邦應急管理方面的應急反應、恢復和減災的主要職責。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局長還應對所有參與應急反應支持行動的聯邦機構合作伙伴提供協調。 國土安全部國家行動中心是國土安全部的主要行動中心,在發生自然災害、恐怖活動或其他緊急情況時提供態勢感知服務。國家應急反應協調中心是國家行動中心的業務部門,向部署在現場的資源提供運作支持,以確保聯邦行動同步和解決國家資源有關的問題。國家應急反應協調中心既可以在斯塔福德法規定的事件期間,也可以在非斯塔福德法規定的事件期間啟用。在委派的聯邦協調官員實施行動控制前,國家應急反應協調中心應協調聯邦對地方、州、部落、領地或島嶼區的支持。統一協調組成立后,聯邦協調官員與統一協調組共同指揮前線聯合辦公室的活動。 發生自然災害、恐怖活動或其他緊急情況時,國土安全部國家行動中心為聯邦政府,必要時也為地方、州、部落、領地和島嶼區政府提供態勢感知和標準化的行動地圖。 統一協調參照突發事件指揮系統的組織架構進行組織,人員配備和管理遵循國家突發事件管理系統的原則。統一協調組由代表聯邦和州利益,有時由代表地方政府、部落政府和私營部門利益的高級領導人組成。統一協調組成員必須有相應的管轄職責和權限。 對于非斯塔福德法規定的事件,聯邦應急反應或援助可由擁有相應職責的聯邦部門領導或協調。在非斯塔福德法規定的事件中,負責現場戰術層面操作的聯邦機構可以建立事件指揮部和區域指揮機構,或與地方、州、部落、地區、領地或島嶼區的機構協調,組建統一的事件指揮部和統一的區域指揮機構。 2.7.1 聯邦與地方、州、部落、領地和島嶼區政府的協調 如果州預計其資源可能不夠用,州長可以要求通過互助和援助協議(如應急管理援助協議)請求其他州提供支持。州政府請求聯邦支持之前,不必用盡互助協議。州互助和援助協議應按照現有的政策和程序協調。 聯邦政府與其認可的印第安部落有信任關系,承認他們的自治權利。部落政府有責任協調資源,以應對實際發生的事件或潛在的事件。部落應急反應資源不足時,聯邦承認的印第安部落行政首長可以向州或聯邦政府請求援助。通常,部落政府通過其所在的州政府請求聯邦援助。但有些類型的聯邦援助,部落政府作為主權實體,也可以選擇直接向聯邦政府請求。對宣布的重大災害或緊急情況,斯塔福德法為聯邦承認的印第安部落的行政長官提供了一個直接向總統請求援助的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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