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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執法案例精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6414489
- 條形碼:9787566414489 ; 978-7-5664-1448-9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執法案例精編 內容簡介
公共資源公開交易是公共資源市場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合肥市公管局及其市場執法監察支隊多年來,十分重視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執法監督工作,加強了對市場的服務保障。特別是近幾年來,該局強化了投訴和信訪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主動作為,放管結合,著力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市場交易活動的公平公正;合肥市公管局堅持邊辦案、邊總結分析,使得執法工作水平不斷提高。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執法案例精編》精選的案例,即是合肥市公管局及其市場執法監察支隊所查辦的案件中的范例。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執法案例精編》由五個部分和附錄組成,前五部分為精選的40個案例,每個案例均由基本案情、處理結果、焦點評析和工作啟示四個部分組成;附錄部分收錄了公共資源交易執法涉及的有關法規文件,以及合肥市公管局及其市場執法監察支隊工作中形成的有關工作制度、規范性文件。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執法案例精編 目錄
**部分 關于投標人行為的執法案例
案例1 投標人擬派項目經理投標業績造假案
案例2 投標人串通業主單位提供虛假業績證明材料案
案例3 放棄中標掩蓋弄虛作假案
案例4 根據群眾舉報查處弄虛作假案
案例5 投標人及協查單位不配合執法調查案
案例6 投標人投標文件MAC地址相同案
案件7 投標人無法履行中標義務棄標案
案件8 投標人虛構社保信息投標案
案例9 以異議回復泄密為由干擾執法案
案例10 房屋租賃項目惡意干擾案
案例11 投標人違法后主動到案爭取寬大處理案
案例12 投標人投標弄虛作假逃避執法調查案
案例13 投標人項目經理業績爭議案
案例14 投標人項目經理有在建項目中標無效案
案例15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案
第二部分 關于招標人及代理機構行為的執法案例
案例16 采購人要求中標人超出招標文件約定履約案
案例17 招標人不當選擇遞補中標案
案例18 招標人選擇項目招標方式違法案
案例19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合同案
案例20 招標人項目不成熟盲目招標案
案例21 采購人以不合理要求否定中標結果案
案例22 招標代理機構草率回復異議案
第三部分 關于招標文件編制不規范的執法案例
案例23 招標文件相關條件設定存在爭議案
案例24 招標文件答疑不嚴密引發投訴案
案例25 招標文件設定無規范標準技術條款引發爭議案
案例26 采購文件評分條款存在歧義引發投訴案
案例27 招標文件特別條款未予約定引發爭議案
案例28 招標文件傾向性排他性引發投訴案
第四部分 關于評標專家評標行為的執法案例
案例29 評標專家未盡審慎評審義務案
案例30 投標人報價錯誤專家評審不把關案
案例31 評標專家不遵守回避制度案
案例32 評標委員會擅自改變評審標準案
案例33 行業協會頒發榮譽證書不應認定得分案
案例34 評標委員會無正當理由否決投標案
第五部分 關于其他行為的執法案例
案例35 投標人項目經理“人證分離”案
案例36 投標人使用“無效”證書投標案
案例37 投訴人爭議“重大違法記錄”案
案例38 投訴人對招標文件閱讀理解有誤案
案例39 公司合并或分立業績使用爭議案
案例40 執法機構受理投訴案件程序不當案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
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競爭主體不良行為處理辦法
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競爭主體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合肥市公管局常用執法文書范本
后記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執法案例精編 節選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執法案例精編》: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公管局接到A公司投訴,反映B公司投標甲工程項目的擬派項目經理業績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要求公管局調查處理。 公管局調查發現,甲工程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所報項目經理需具備“具有單期規模不小于20萬立方米/日自來水廠工程(須包含V型濾池、沉淀池、清水池、泵房)施工業績(須任職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業績指擔任項目經理崗位的業績。B公司投標擬派項目經理為張某,《投標文件》中分別提供了乙項目和丙項目的《中標通知書》《合同》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作為項目經理業績證明資料。經向乙項目和丙項目業主單位(兩項目業主單位相同)協查發現,乙項目簽訂合同時的項目經理為石某,丙項目簽訂合同時的項目經理為楊某;B公司申請將乙項目和丙項目的項目經理變更為張某,業主單位同意其變更,隨后乙項目和丙項目一直由張某負責工程施工管理。在辦理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現張某不是乙項目和丙項目中標和施工許可證批準的項目經理,業主單位才獲知B公司變更項目經理并未到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項目經理的備案手續。*終,B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項目概況”欄載明乙項目的項目經理為石某,丙項目的項目經理為楊某,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才予以核準備案,并發放了《竣工驗收備案表》。 【焦點評析】 項目經理業績被曲解 甲工程項目《招標文件》規定擬派項目經理在業績項目中需擔任項目經理崗位,關于“任職項目經理”的特別說明原本是對項目經理業績的補充完善,但被B公司曲解為是在中標項目經理之外實際負責工程的“執行經理”。根據建設工程相關規定,項目經理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國內施工企業在進行施工項目管理時,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度;工程項目的管理機構項目經理部雖然是由多名管理人員共同組建,但是無論從項目合同的簽署,還是從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來看,一個施工項目在同一時間段只存在一個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部負責技術、生產、材料、成本等的管理人員只能作為項目經理的助手,而不能代替項目經理。根據安徽省和合肥市的相關規定,施工企業提出更換項目經理的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資料,經監理、建設單位同意后,還需書面報工程項目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完成施工許可證變更、城鄉建委信用管理系統相關信息更新等手續。本案中,B公司申請將乙項目和丙項目的項目經理由石某和楊某變更為張某,未經行業主管部門備案,項目經理變更手續未完成,因此雖然乙項目和丙項目實際由張某負責工程現場施工管理,但依然不能認定為張某的項目經理業績。 業主方合同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進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確保建設目標(質量、投資、工期)的重要手段,業主單位是合同管理*重要的一方。本案中,業主單位對施工單位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疏于監督,對工程變更等環節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導致“項目經理”似是而非,對整個工程管理產生不良影響。 評標委員會對業績證明材料判定失當 B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項目經理業績證明材料顯示:乙、丙兩項目《中標通知書》上的項目經理分別為石某和楊某;兩項目《合同》均不顯示項目經理姓名;兩項目的《竣工驗收報告》中,“工程概況”欄顯示項目經理分別為石某和楊某,但在“驗收組人員組成”的“項目經理職務”欄由張某簽字。評標委員會在評審中對B公司《投標文件》項目經理業績證明材料中項目經理信息前后不一致情況進行了詢標,B公司在回復時并未提供有效的變更澄清資料,評標委員會經協商后竟然一致同意撕毀詢標函,不記入評標報告;*終評標委員會僅以乙項目和丙項目的《竣工驗收報告》中由張某在“項目經理職務”欄簽字,就認可乙項目和丙項目是張某的項目經理業績,這種判定明顯有失偏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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