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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優秀裁判文書精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19367
- 條形碼:9787510919367 ; 978-7-5109-1936-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北京法院優秀裁判文書精選 內容簡介
裁判文書作為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成果的*終載體,凝聚著法官的智慧和經驗,是衡量法官審判質量和司法能力的重要標尺。一份好的裁判文書,不僅來源于法官對案件事實的整體把握和深入分析,來源于法官的獨立判斷和內心確信,更來源于法官對法律精神的正確理解和對社會正義的不懈追求;它不僅是公平正義的揚聲器,是法治實踐的教科書,更承載著法律的價值與司法的公信,是法治精神的直接體現。 如何通過每一份裁判文書,妥善回應人民群眾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如何通過每一份裁判文書,明確社會行為規則,衡量社會價值判斷?如何通過每一份裁判文書,既為國家和社會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又展現出入民法官在應對社會治理難題時的理性與擔當?這些都是每一個法官經常面對的問題,也是每一個法官必須應對的挑戰。
北京法院優秀裁判文書精選 目錄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終509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丁宇翔(6)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民終262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劉春梅(24)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512號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楊曉明(60)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行終5336號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劉井玉(120)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9140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甄潔瑩(140)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終3265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鄭吉喆(164)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2刑初33號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楊子良(184)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民終588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張玲玲(202)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837號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徐進(284)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終9178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陳廣輝(310)
二等獎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14)順民初字第2852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朱建娜(326)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民終245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蘇志甫、(350)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行終2295號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周波(366)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7841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姜濤(374)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終字第11917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肖榮遠(390)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民再27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任頌(406)
北京法院優秀裁判文書精選 節選
《北京法院優秀裁判文書精選》: 上訴人(原審原告):龐理鵬,男,1987年7月5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大鵬,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29號維亞大廈17層1709室。 法定代表人:諶振宇,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浩杰,男,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國際機場機場大道66號。 法定代表人:劉紹勇,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峰,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牟昱城,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龐理鵬因與被上訴人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趣拿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航)隱私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6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龐理鵬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嬌、陳大鵬,趣拿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浩杰,東航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峰、牟昱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龐理鵬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龐理鵬在一審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本案所涉內容是當今社會面臨的一個普遍現象,龐理鵬在趣拿公司下轄網站“去哪兒網”購買東航機票,因此導致個人信息被泄露,個人隱私權遭到嚴重侵犯。2.一審法院適用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嚴重超出龐理鵬的證明能力,龐理鵬不予認同。趣拿公司和東航可能并非能夠掌握龐理鵬姓名和手機號的唯一介體,但是龐理鵬此行的航班信息以及因機械故障導致航班取消的航班狀態,卻無疑屬于趣拿公司和東航,特別是東航能夠唯一性、排他性地獲取上訴人的個人隱私信息,具有極強的指向性。龐理鵬是趣拿公司和東航的常旅客,我們有理由推斷在趣拿公司和東航的系統中存有龐理鵬的隱私信息,不能排除隱私信息系趣拿公司和東航泄露出去的可能。龐理鵬作為旅客,在信息及證據的掌握方面相對趣拿公司和東航處于極不對等的劣勢地位。龐理鵬在一審中所提供的證據符合基本的形式及實質要件,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并且足以反映出趣拿公司和東航必然掌握龐理鵬的姓名、手機號碼、航班信息以及因機械故障導致航班取消的航班狀態等外界無法獲知的個人隱私信息。因此,龐理鵬的舉證行為已經達到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趣拿公司和東航在一審中所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自身系統安全措施完善,但這不等于不會出現侵權的事實,趣拿公司和東航應就自身及雇員均未實施侵犯龐理鵬隱私權的行為進行舉證,因此趣拿公司和東航所提供的證據存在片面性,且趣拿公司和東航放棄了其在本訴中要求他方承擔責任的權利,因此,趣拿公司和東航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并承擔侵犯龐理鵬隱私權的侵權責任。 趣拿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龐理鵬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東航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龐理鵬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龐理鵬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趣拿公司和東航在各自的官方網站以公告的形式向龐理鵬公開賠禮道歉,要求致歉內容應包含本案判決書案號、侵權情況說明及賠禮道歉聲明,致歉版面面積不小于6cm×9cm;2.趣拿公司和東航賠償龐理鵬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10月11日,龐理鵬委托魯超通過去哪兒網平臺(www.qunar.com)訂購了2014年10月14日MU5492瀘州至北京的東航機票1張,所選機票代理商為長沙星旅票務代理公司(以下簡稱星旅公司)。去哪兒網訂單詳情頁面顯示該訂單登記的乘機人信息包括龐理鵬姓名及身份證號,聯系人信息、報銷信息均為魯超及其尾號1858的手機號,并載有如下提示:“為保障資金安全,請務必使用在線支付,切勿通過搜索引擎或撥打來路不明的400電話進行銀行ATM機轉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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