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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規手冊-(第六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2644536
- 條形碼:9787502644536 ; 978-7-5026-4453-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計量法規手冊-(第六版) 內容簡介
本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13年12月28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作出修改。
計量法規手冊-(第六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改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改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改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修改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修改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條文解釋
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
關于改革全國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關于國務院已授權我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進行調整的通知
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
附件: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
附件:新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關于將汽車里程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取消的通知
……
計量法規手冊-(第六版) 節選
《計量法規手冊(第6版)》: 第三章 計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條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未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1.本條是對企業、事業單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必須具備的條件和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的規定。 2.“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是指與其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生產、檢定條件。具體包括生產設施、出廠檢定條件、人員技術狀況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計量規章制度。 3.我國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考核,頒發許可證,是對其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資格的計量認證。 4.企業、事業單位制造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履行法律手續,申請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在具體應用本條規定時,企業、事業單位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發證。其中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發證。 5.“修理計量器具”是指面向社會開展經營性修理業務。企業、事業單位修理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履行法律手續,申請辦理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在具體應用本條規定時,企業、事業單位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發證。當地不能考核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 6.新開業或擴大、改變經營范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單位,應先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否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或擴大、改變經營范圍的登記。 第十三條 制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1.本條是對企業、事業單位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履行法律手續的規定。 2.“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是指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含對原有產品在結構、性能、材質、技術特征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進的),或者在全國范圍內雖已定型生產,而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 3.企業、事業單位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按規定履行法律手續,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對其計量器具新產品的樣品考核合格,即對計量器具新產品的樣品進行定型或樣機試驗合格。 4.制造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進行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包括定型鑒定和型式批準。定型鑒定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型式批準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的型式,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作為全國通用型式,予以公布。 制造在全國范圍內雖已定型生產而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進行樣機試驗。樣機試驗由所在地方的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 5.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本條規定的法律手續,不得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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