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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商事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51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18742
- 條形碼:9787510918742 ; 978-7-5109-1874-2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17.7-商事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51輯 內容簡介
《商事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51輯 2017.7)》特色: 迅捷刊登新法律規范 點評新型疑難案例 追蹤法學前沿理論動態 同步解讀相關法律文件 專家解答法律適用問題 剖析立法司法執法熱點
2017.7-商事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51輯 目錄
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
(2017年6月29日)
【部門規章、部門規章性文件與解讀】
中國銀監會
關于修改《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
(2017年7月5日)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修改<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答記者問
財政部
關于印發《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的通知
(2017年6月29日)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答記者問
中國銀監會
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
(2017年6月21日)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
存款行為的通知》答記者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7年6月19日)
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2017年6月7日)
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
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2017年7月1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7年6月30日)
財政部
關于進一步完善財政票據核銷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7年6月30日)
中國保監會
關于印發《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7年6月28日)
國家工商總局
關于印發《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使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7年6月27日)
中國保監會
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7年6月23日)
財政部
關于保險公司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有關過渡辦法的通知
(2017年6月22日)
中國保監會
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開業驗收工作的通知
(2017年6月22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7年6月20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2017年6月9日)
【司法實務問題研究】
建筑業企業破產重整若干問題與對策探討
——以溫州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為基點
【新類型疑難案例選評】
李某華訴王某悅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評析]合法建筑與違法建筑混同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審查及處理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百五十八條[保留]
**百五十九條[修改]
**百六十條[新增]
**百六十一條[修改]
**百六十二條[新增]
**百六十三條[新增]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2017.7-商事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51輯 節選
《商事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51輯 2017.7)》: 第六十三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除結匯、售匯以外的外匯業務或增加外匯業務品種,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開辦外匯業務或增加外匯業務品種,由機構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節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 第六十四條中資商業銀行募集次級定期債務、發行次級債券、混合資本債、金融債及依法須經銀監會許可的其他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貸款風險分類結果真實準確; (四)撥備覆蓋率達標,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 (五)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十五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募集次級定期債務、申請發行次級債券、混合資本債或金融債及其他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曰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募集次級定期債務、申請發行次級債券、混合資本債或金融債及其他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節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第六十六條中資商業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分為以下兩類: (一)基礎類資格:只能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二)普通類資格:除基礎類資格可以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之外,還可以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第六十七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開辦基礎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范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專人,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三)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四)具有處理法律事務和負責內控合規檢查的專業部門及相關專業人員; (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六)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十八條中資商業銀行申請開辦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除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后臺自動連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風險管理系統; (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產品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三)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 (四)完善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管理框架; (五)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十九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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