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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檢察業務教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2697
- 條形碼:9787510212697 ; 978-7-5102-1269-7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行政檢察業務教程 內容簡介
《國家檢察官學院全國預備檢察官培訓系列教材(7):民事行政檢察業務教程》重點介紹預備檢察官應知應會的業務知識和業務規范,注重業務技能及實務經驗的傳授和職業素養的養成,通過文書范例和典型案例著力解析預備檢察官在各項檢察業務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力爭使教材內容涵蓋檢察官基本職業素養、基本業務規范和基本業務技能,適應預備檢察官崗位素質和業務能力培養的要求,使預備檢察官通過培訓具備履行檢察官職務的素養和能力。
民事行政檢察業務教程 目錄
**章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概述
**節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主要職責
第二節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基本流程
第三節 民事行政檢察崗位的素能要求
思考題
第二部分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實務
第二章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受理
**節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管轄
第二節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
思考題
第三章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審查
**節 審查概述
第二節 審查的內容
第三節 聽證
第四節 調查核實
第五節 中止審查和終結審查
第六節 審查后的處理決定
思考題
第四章 對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
**節 民事抗訴
第二節 再審檢察建議
第三節 提請抗訴
第四節 后續監督
思考題
第五章 對民事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
**節 對民事審判人員違法行為檢察監督概述
第二節 對審判程序中的違法行為的檢察監督
第三節 對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檢察監督
第四節 監督程序
思考題
第六章 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
**節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概念
第二節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范圍和對象
第三節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方式
第五節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程序
思考題
第七章 行政檢察工作
**節 行政檢察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訴訟檢察對行政裁判中認定事實錯誤的監督
第三節 行政訴訟檢察對行政裁判中適用法律錯誤的監督
第四節 行政訴訟檢察中對審判程序違法的監督
第五節 其他情形的法律監督
第六節 行政訴訟檢察中對審判人員違法的監督
第七節 行政訴訟的監督方式
第八節 行政執行檢察
第九節 行政執法檢察
思考題
第八章 其他監督工作
**節 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工作
第二節 案件管理
第三節 類案監督
……
第三部分 常用文書制作與范例
第四部分 民事行政檢察精品案例
民事行政檢察業務教程 節選
《國家檢察官學院全國預備檢察官培訓系列教材(7):民事行政檢察業務教程》:
一、民事抗訴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款規定:“*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民事訴訟中的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其法律特征表現為:(1)提出抗訴的主體是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唯一的例外是對*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由*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接受抗訴的主體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3)抗訴的對象是可以適用再審程序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4)提出抗訴的條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5)抗訴后果具有法定性,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再審。①
二、對生效民事判決、裁定的抗訴
(一)抗訴的條件
提出抗訴的條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即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具體而言,檢察機關的抗訴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78條,對“新的證據”作出了列舉式解釋,主要包括:
(1)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但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這是指新發現的原先就形成的證據,有人稱為“新發現的舊證據”。
(2)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這主要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當事人即使知道該證據存在,也無法獲得該證據,比如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因持有重要書證的人出國或其他原因,當事人在原審中無法聯系上該人致使無法舉證,但原審審理完畢后聯系到該人,找到所持證據的。又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明知有路人目擊,但一時無法找到該證人,而在原審審理完畢后找到,證人對重要事實作證的情形。
(3)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意見的證據。這是指同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者根據同樣的檢材,重新作出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的情形。
(4)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主要證據。在司法實踐中,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在超出舉證期限后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往往以超過舉證時限不予質證,故原審在未質證的情況下,不將該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如果該證據足以證明作出的判決、裁定存在錯誤,當事人可依據該證據提出再審申請。另一種情況是,有的案件當事人在原審期間已經提交了重要證據,但是由于承辦法官的業務能力或者故意隱藏證據等原因,未對該證據予以審理認定,在法律文書中也未提及,如果對這類證據不作為再審“新的證據”解釋,將嚴重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的實現。因此,在現階段可以將這種情形視作再審“新的證據”的適度擴張。即是說,若原審法院均未對當事人提出的該重要證據予以審核認定,當事人在申請再審時又提出的,可以視為新的證據。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7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2項規定的“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證據支持,或者認定的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虛假、缺乏證明力。“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證據支持”,是指對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缺少基本的、必要的證據支持或者認定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沒有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的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虛假、缺乏證明力”,是指認定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不具有真實性以及與案件待證事實缺乏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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