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84480
- 條形碼:9787509384480 ; 978-7-5093-8448-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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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本書特色
1、權威文本——書中收錄的法律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標準文本,修改的條款均按照修改決定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確保法律統一與準確適用的*文本。2、專業解讀——由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及司法機關專業人士負責對法條、專業術語以及司法難題進行權威解答,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3、簡約實用——每個分冊都撰寫有適用導引,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應用部分可依據目錄予以查詢;配套相關規定,便于讀者查找適用。同時,第四版還在第三版基礎上結合*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法律做了更為實用的解答,并根據讀者的要求在“應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裁判要旨,使內容更加充實和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第四版共有51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目錄
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章總則**條【立法目的】第二條【適用范圍】第三條【適用對象】第四條【公正、公開原則】第五條【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第六條【陳述權、申辯權、救濟權】第七條【被處罰者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第八條【處罰的種類】1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被處“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某項工作”,是否屬于行政處罰2“責令限期拆除”是否屬于行政處罰3違法向水體排放或傾倒危險物質的,可否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第九條【法律的行政處罰設定權】第十條【行政法規的行政處罰設定權】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處罰設定權】4地方性法規應如何設置行政處罰的幅度?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當地的地方性法規能否降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處罰下限5單行條例能否設定行政處罰6地方性法規對應該安裝防雷裝置而不安裝,無資質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防雷工程未經審查進行施工,防雷工程未經驗收投入使用以及拒不接受防雷裝置檢測等行為能否設定款7地方性法規對于“在施工中發現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珍貴文物后拒絕文物部門介入,強行施工造成珍貴文物毀損”的行為,能否設定行政處罰8地方性法規能否對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氣污染超標設定行政處罰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規章的行政處罰設定權】9部門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是多少10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不一致的,如何適用11對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應按什么標準進行罰款第十三條【地方政府規章的行政處罰設定權】12較大的市能否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制定罰款的具體執行標準13地方政府規章能否就鹽業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經營鹽的批發業務設定行政處罰?第十四條【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第十五條【處罰的實施】14對醫療機構將工業氧用于臨床的行為,哪個行政管理機關具有處罰權15風景名勝區設立的管理機構能否實施行政處罰16對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應由哪個機關實施處罰?17對經營發行非法音像制品的行為,版權局是否有處罰權18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否對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行政處罰19如何確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第十六條【相對集中行使處罰權】第十七條【授權實施行政處罰】20政府賦予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能否實施行政處罰第十八條【委托實施行政處罰】2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否委托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22能否將城市園林、市容衛生、城市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權委托給依法成立的城市廣場管理事業組織來實施第十九條【受托組織的條件】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的管轄】23如何確定海關行政處罰的管轄機關24如何確定教育行政處罰的管轄機關25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如何確定管轄26如何確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管轄機關27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如何確定管轄機關28如何確定工商行政違法行為處罰的管轄機關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的指定管轄】第二十二條【構成犯罪案件的移送】第二十三條【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四條【同一行為不得重復處罰】29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被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稅務機關以房地產開發企業偷漏稅為由,對其進行稅務處罰,該處罰是否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第二十五條【對未成年人處罰的限制】第二十六條【對精神病人處罰的限制】第二十七條【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的條件】第二十八條【刑罰的折抵】第二十九條【處罰的時效】30如何認定行政處罰追訴時效“2年未被發現”31違法建筑物是否適用“2年內未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32法律另有規定的行政處罰時效,包括哪些例外情形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第三十條【處罰的條件】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第三十二條【當事人的申辯、陳述權】**節簡易程序第三十三條【當場處罰】第三十四條【當場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第三十五條【不服處罰提起的復議或訴訟】第二節一般程序第三十六條【取證】第三十七條【執法檢查和取證的程序】第三十八條【處罰決定】第三十九條【處罰決定書的內容】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不履行告知義務處罰不成立】第三節聽證程序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聽證范圍及程序】33行政機關作出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是否應當進行聽證34公安機關作出哪些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35海關作出哪些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36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作出哪些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37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作出哪些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38中國證監會作出哪些行政處罰以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39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哪些行政處罰以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第四十三條【聽證之后的處罰】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行第四十四條【當事人有履行處罰的義務】第四十五條【申請復議、提起訴訟不停止處罰的執行】第四十六條【罰繳分離原則】第四十七條【當場收繳罰款范圍】40關于當場收繳罰款的范圍,治安管理處罰法有哪些特殊規定第四十八條【邊遠地區當場收繳罰款】第四十九條【罰款收據】第五十條【上交罰款的期限】第五十一條【執行措施】第五十二條【分期繳納罰款】第五十三條【沒收非法財物的處理】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第五十六條【當事人的拒絕處罰權及檢舉權】第五十七條【自行收繳罰款的處理】第五十八條【私分罰沒財物的處理】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及對有關人員的處理】第六十條【違法實行檢查或執行措施的賠償責任】第六十一條【對拒不移交罪犯的有關人員的處理】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失職承擔的責任】第八章附則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制定罰繳分離辦法】第六十四條【生效日期】配 套 法 規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1997年11月17日)罰款代收代繳管理辦法(1998年5月28日)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2000年2月12日)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節錄)(2011年4月22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節錄)(2008年12月20日)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2004年9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2014年3月13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年12月12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2007年9月4日)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年12月4日)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3年3月6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4月2日)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年12月31日)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4年4月28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有關事項的通知(2016年11月29日)實 用 附 錄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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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 作者簡介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國*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