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估到手價是按參與促銷活動、以最優惠的購買方案計算出的價格(不含優惠券部分),僅供參考,未必等同于實際到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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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養護管理法規制度文件匯編-上冊-2016年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114130595
- 條形碼:9787114130595 ; 978-7-114-13059-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路養護管理法規制度文件匯編-上冊-2016年版 內容簡介
《公路養護管理法規制度文件匯編(上冊 2016年版)》匯編了各省有關公路養護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共計63篇。為便于查閱,各類文件依發布時間的先后順序加以排列,并按序列統一編號。 《公路養護管理法規制度文件匯編(上冊 2016年版)》可供各級公路管理部門的領導干部和養護管理人員使用參考。
公路養護管理法規制度文件匯編-上冊-2016年版 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4]第1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2004年9月13日 國務院 國務院令[2004]第417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2011年3月7日 國務院 國務院令[2011]第593號)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2014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4]第15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6]第63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999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9]第16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3]第7號)
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1]第47號)
9.國務院關于公安與交通部門交通管理工作分工問題的通知
(1983年2月20日 國務院 國發[1983]47號)
10.國務院關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
(1986年10月7日 國務院 國發[1986]94號)
11.國務院關于加強交通運輸安全工作的決定
(1988年7月24日 國務院 國發[1988]48號)
12.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
(1990年9月16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 中發[1990]16號)
13.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
(1994年7月20日 國務院 國發[1994]41號)
1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免收軍車通行費和軍隊生產經營車輛改掛地方車輛號牌問題的通知
(1997年3月5日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國辦發[1997]7號)
15.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1997年11月17日 國務院 國務院令[1997]第235號)
16.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國綠色通道建設的通知
(2000年10月11日 國務院 國發[2()()0]3l號)
17.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2000年10月22日 國務院 國發[20()0]34號)
18.國務院批轉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1年10月18日 國務院 國發[2001]33號)
1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4月15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02]31號)
20.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
(2004年3月20日 國務院 國發明電[2004]1號)
2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4月30日 國務院 國務院令[2004]第405號)
2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鐵路公路等交通運輸設施安全的通知
(2005年5月30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明電[2005]15號)
2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1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05]30號)
2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05]49號)
25.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第69號)
26.關于印發公路、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兩個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8年9月5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 人社部發[2008]74號)
27.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 國務院 國發[2008]37號)
28.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運輸部等部門關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人員安置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9年2月16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09]9號)
2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實施方案的通知
(2009年2月17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9]10號)
30.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0年6月10日 國務院 國發[2010]19號)
3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解決當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中帶有普遍性問題意見的通知
(2010年9月14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0]41號)
32.國務院關于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
(2010年11月19日 國務院 國發[2010]40號)
33.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1年3月23日 國務院 國發[2011]14號)
3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投融資政策促進普通公路持續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2011年4月24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1]22號)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2011年12月20日 國務院 國務院令[2011]第613號)
36.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 法制辦 監察部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
(2012年4月14日 國務院 國辦發[2012]21號)
37.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
(2012年7月22日 國務院 國發[2012]30號)
二、交通運輸部及相關部委規章、文件
公路養護管理法規制度文件匯編-上冊-2016年版 節選
《公路養護管理法規制度文件匯編(上冊 2016年版)》: 第四十三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五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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