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刑法的立法源流與展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3039871
- 條形碼:9787513039871 ; 978-7-5130-3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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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刑法的立法源流與展望 本書特色
本書系統闡釋了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具體運用等內容,并詳細解說了我國現行刑法分則每一個罪名的立法沿革、立法規定、立法釋義、立法建言,本書可以作為刑法實務工作者案頭讀物,也可以作為研讀刑法的高校教師和學生的**參考讀物。
新中國刑法的立法源流與展望 內容簡介
本書系統闡釋了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具體運用等內容,并詳細解說了我國現行刑法分則每一個罪名的立法沿革、立法規定、立法釋義、立法建言。
新中國刑法的立法源流與展望 目錄
簡 目緒言 新中國刑法的立法概況**篇 總則**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第二章 犯罪第三章 刑罰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第五章 其他規定第二篇 分則**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第九章 瀆職罪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附則附件一附件二參考書目后記 詳 目 緒言 新中國刑法的立法概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制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修改和補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修訂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新發展**篇 總則**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一、刑法的目的和根據(第1條) 二、刑法的任務(第2條) 三、罪刑法定原則(第3條)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第4條) 五、罪刑相適應原則(第5條) 六、屬地管轄原則(第6條) 七、屬人管轄原則(第7條) 八、保護管轄原則(第8條) 九、普遍管轄原則(第9條) 十、外國判決的效力(第10條) 十一、管轄豁免權(第11條) 十二、刑法的溯及力(第12條)第二章 犯罪 **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一、犯罪的定義(第13條) 二、故意犯罪(第14條) 三、過失犯罪(第15條) 四、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16條) 五、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第17條) 六、老年人的刑事責任(第17條之一) 七、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第18條) 八、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刑事責任(第19條) 九、正當防衛(第20條) 十、緊急避險(第21條)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一、犯罪預備(第22條) 二、犯罪未遂(第23條) 三、犯罪中止(第24條) 第三節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25條) 二、主犯(第26條) 三、從犯(第27條) 四、脅從犯(第28條) 五、教唆犯(第29條) 第四節 單位犯罪 一、單位犯罪的成立范圍(第30條) 二、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第31條)第三章 刑罰 **節 刑罰的種類 一、刑罰的分類(第32條) 二、主刑的種類(第33條) 三、附加刑的種類(第34條) 四、驅逐出境(第35條) 五、犯罪行為的民事責任(第36條) 六、非刑罰處罰措施(第37條) 七、職業禁止(第37條之一) 第二節 管制 一、管制的期限與執行(第38條) 二、管制的執行內容(第39條) 三、管制期滿的解除(第40條) 四、管制刑期的計算(第41條) 第三節 拘役 一、拘役的期限(第42條) 二、拘役的執行(第43條) 三、拘役刑期的計算(第44條)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的期限(第45條) 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執行(第46條) 三、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第47條) 第五節 死刑 一、死刑的適用條件及核準權(第48條) 二、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第49條) 三、死緩的法律后果(第50條) 四、死緩的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第51條) 第六節 罰金 一、罰金的裁量原則(第52條) 二、罰金的繳納(第53條)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第54條)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第55條) 三、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第56條) 四、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第57條) 五、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與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第58條) 第八節 沒收財產 一、沒收財產的范圍(第59條) 二、正當債務的償還(第60條)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節 量刑 一、量刑的一般原則(第61條) 二、從重處罰、從輕處罰的適用(第62條) 三、減輕處罰的適用(第63條) 四、追繳、退賠和沒收的適用(第64條) 第二節 累犯 一、一般累犯(第65條) 二、特殊累犯(第66條)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與坦白(第67條) 二、立功(第68條) 第四節 數罪并罰 一、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第69條) 二、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第70條) 三、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第71條) 第五節 緩刑 一、緩刑的適用條件(第72條) 二、緩刑考驗期限(第73條) 三、不適用緩刑的對象(第74條) 四、緩刑的監督考察內容(第75條) 五、緩刑的考察及其法律后果(第76條) 六、緩刑的撤銷及其法律后果(第77條) 第六節 減刑 一、減刑的適用條件及限度(第78條) 二、減刑的程序(第79條) 三、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第80條) 第七節 假釋 一、假釋的適用條件(第81條) 二、假釋的程序(第82條) 三、假釋考驗期限(第83條) 四、假釋的監督考察內容(第84條) 五、假釋的監督及其法律后果(第85條) 六、假釋的撤銷及其法律后果(第86條) 第八節 時效 一、追訴期限(第87條) 二、追訴期限的延長(第88條) 三、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第89條)第五章 其他規定 一、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的規則(第90條) 二、公共財產的含義(第91條) 三、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的含義(第92條) 四、國家工作人員的含義(第93條) 五、司法工作人員的含義(第94條) 六、重傷的含義(第95條) 七、違反國家規定的含義(第96條) 八、首要分子的含義(第97條) 九、告訴才處理的含義(第98條) 十、以上、以下、以內的含義(第99條) 十一、前科報告與報告義務的免除(第100條) 十二、總則的效力(第101條)第二篇 分則**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一、背叛國家罪(第102條) 二、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 三、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 四、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 五、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7條) 六、投敵叛變罪(第108條) 七、叛逃罪(第109條) 八、間諜罪(第110條) 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111條) 十、資敵罪(第112條)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6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19條)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0條) 四、幫助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一) 五、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第121條之二) 六、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三) 七、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第120條之四) 八、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第120條之五) 九、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第120條之六) 十、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十一、劫持船只、汽車罪(第122條) 十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123條) 十三、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 十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 十五、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第126條) 十六、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 十七、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第128條) 十八、丟失槍支不報罪(第129條) 十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條) 二十、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二十一、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二十二、交通肇事罪(第133條) 二十三、危險駕駛罪(第133條之一) 二十四、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第134條) 二十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二十六、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條之一) 二十七、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二十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二十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三十、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三十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1條) 三、生產、銷售劣藥罪(第142條) 四、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第143條) 五、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六、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145條) 七、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第146條) 八、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第147條) 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148條) 第二節 走私罪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第151條) 二、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第152條) 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153條、第154條)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一、虛報注冊資本罪(第158條)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 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 四、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條) 五、妨害清算罪(第162條) 六、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罪(第162條之一) 七、虛假破產罪(第162條之二) 八、非國家人員受賄罪(第163條) 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第164條) 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5條) 十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十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167條) 十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第168條) 十四、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第169條) 十五、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條之一)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一、偽造貨幣罪(第170條) 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171條) 三、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2條) 四、變造貨幣罪(第173條) 五、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第174條) 六、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七、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第175條之一) 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 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7條) 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條之一) 十一、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8條) 十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9條) 十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第180條) 十四、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第181條) 十五、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第182條) 十六、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第185條之一) 十七、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 十八、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第187條) 十九、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二十、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189條) 二十一、逃匯罪(第190條) 二十二、騙購外匯罪(《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二十三、洗錢罪(第191條)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一、集資詐騙罪(第192條) 二、貸款詐騙罪(第193條) 三、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第194條) 四、信用證詐騙罪(第195條) 五、信用卡詐騙罪(第196條) 六、有價證券詐騙罪(第197條) 七、保險詐騙罪(第198條)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一、逃稅罪(第201條) 二、抗稅罪(第202條) 三、逃避追繳欠稅罪(第203條) 四、騙取出口退稅罪(第204條)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5條) 六、虛開發票罪(第205條之一) 七、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6條) 八、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7條) 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8條)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第209條) 十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第210條之一)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第213條)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4條) 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第215條) 四、假冒專利罪(第216條) 五、侵犯著作權罪(第217條) 六、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第218條) 七、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19條)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221條) 二、虛假廣告罪(第222條) 三、串通投標罪(第223條) 四、合同詐騙罪(第224條) 五、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224條之一) 六、非法經營罪(第225條) 七、強迫交易罪(第226條) 八、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第227條) 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228條) 十、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229條) 十一、逃避商檢罪(第230條)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一、故意殺人罪(第232條)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條) 三、故意傷害罪(第234條) 四、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第234條之一) 五、過失致人重傷罪(第235條) 六、強奸罪(第236條) 七、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第237條) 八、非法拘禁罪(第238條) 九、綁架罪(第239條) 十、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 十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241條) 十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第242條) 十三、誣告陷害罪(第243條) 十四、強迫勞動罪(第244條) 十五、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第244條之一) 十六、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條) 十七、侮辱罪、誹謗罪(第246條) 十八、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第247條) 十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248條) 二十、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第249條) 二十一、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第250條) 二十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第251條) 二十三、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條) 二十四、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第253條) 二十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第253條之一) 二十六、報復陷害罪(第254條) 二十七、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第255條) 二十八、破壞選舉罪(第256條) 二十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條) 三十、重婚罪(第258條) 三十一、破壞軍婚罪(第259條) 三十二、虐待罪(第260條) 三十三、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第260條之一) 三十四、遺棄罪(第261條) 三十五、拐騙兒童罪(第262條) 三十六、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第262條之一) 三十七、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第262條之二)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一、搶劫罪(第263條) 二、盜竊罪(第264條) 三、詐騙罪(第266條) 四、搶奪罪(第267條) 五、聚眾哄搶罪(第268條) 六、轉化型搶劫(第269條) 七、侵占罪(第270條) 八、職務侵占罪(第271條) 九、挪用資金罪(第272條) 十、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條) 十一、敲詐勒索罪(第274條) 十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第275條) 十三、破壞生產經營罪(第276條) 十四、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第276條之一)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務罪(第277條) 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278條) 三、招搖撞騙罪(第279條) 四、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第280條) 五、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第280條之一) 六、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第281條) 七、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282條) 八、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第283條) 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第284條) 十、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第284條之一) 十一、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第285條) 十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6條) 十三、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第286條之一) 十四、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第287條之一) 十五、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第287條之二) 十六、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第288條) 十七、聚眾“打砸搶”犯罪(第289條) 十八、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第290條) 十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條) 二十、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第291條之一) 二十一、聚眾斗毆罪(第292條) 二十二、尋釁滋事罪(第293條) 二十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94條) 二十四、傳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條) 二十五、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第296條) 二十六、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第297條) 二十七、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第298條) 二十八、侮辱國旗、國徽罪(第299條) 二十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第300條) 三十、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301條) 三十一、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第302條) 三十二、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第303條) 三十三、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第304條)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一、偽證罪(第305條) 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第306條) 三、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307條) 四、虛假訴訟罪(第307條之一) 五、打擊報復證人罪(第308條) 六、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條之一) 七、擾亂法庭秩序罪(第309條) 八、窩藏、包庇罪(第310條) 九、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第311條) 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條) 十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第313條) 十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第314條) 十三、破壞監管秩序罪(第315條) 十四、脫逃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第316條) 十五、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第317條)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18條) 二、騙取出境證件罪(第319條) 三、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第320條) 四、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21條) 五、偷越國(邊)境罪(第322條) 六、破壞界碑、界樁罪、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第323條)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故意毀損文物罪、故意毀損名勝古跡罪、過失毀損文物罪(第324條) 二、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第325條) 三、倒賣文物罪(第326條) 四、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第327條) 五、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第328條) 六、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第329條)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330條) 二、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第331條) 三、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第332條) 四、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第333條) 五、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4條) 六、醫療事故罪(第335條) 七、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第336條) 八、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第337條)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一、污染環境罪(第338條) 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第339條) 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340條) 四、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第341條) 五、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第342條) 六、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第343條) 七、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第344條) 八、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第345條)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347條)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 四、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五、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六、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七、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八、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5條) 十、毒品再犯(第356條) 十一、毒品的定義及數量計算(第357條)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一、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第358條)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第359條) 三、傳播性病罪(第360條) 四、特定行業單位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犯罪(第361條) 五、特定行業單位人員包庇犯罪(第362條)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第363條) 二、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第364條) 三、組織淫穢表演罪(第365條) 四、淫穢物品的定義(第367條)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一、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阻礙軍事行動罪(第368條) 二、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備、軍事通信罪、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備、軍事通信罪(第369條) 三、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 四、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第371條) 五、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第372條) 六、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73條) 七、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第374條) 八、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第375條) 九、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第376條) 十、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第377條) 十一、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第378條) 十二、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79條) 十三、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第380條) 十四、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第381條)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一、貪污罪(第382條、第383條) 二、挪用公款罪(第384條) 三、受賄罪(第385條、第386條) 四、單位受賄罪(第387條) 五、斡旋受賄(第388條) 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第388條之一) 七、行賄罪(第389條、第390條) 八、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第390條之一) 九、對單位行賄罪(第391條) 十、介紹賄賂罪(第392條) 十一、單位行賄罪(第393條) 十二、公務、外交活動中的貪污(第394條) 十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第395條) 十四、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第396條)第九章 瀆職罪 一、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397條) 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三、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第399條) 四、枉法仲裁罪(第399條之一) 五、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第400條) 六、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第401條) 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條) 八、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第403條) 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第404條) 十、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第405條) 十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406條) 十二、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第407條) 十三、環境監管失職罪(第408條) 十四、食品監管瀆職罪(第408條之一) 十五、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第409條) 十六、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第410條) 十七、放縱走私罪(第411條) 十八、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第412條) 十九、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413條) 二十、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第414條) 二十一、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罪(第415條) 二十二、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第416條) 二十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417條) 二十四、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條) 二十五、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第419條)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一、軍人違反職責罪(第420條) 二、戰時違抗命令罪(第421條) 三、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第422條) 四、投降罪(第423條) 五、戰時臨陣脫逃罪(第424條) 六、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第425條) 七、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第426條) 八、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第427條) 九、違令作戰消極罪(第428條) 十、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第429條) 十一、軍人叛逃罪(第430條) 十二、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第431條) 十三、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第432條) 十四、戰時造謠惑眾罪(第433條) 十五、戰時自傷罪(第434條) 十六、逃離部隊罪(第435條) 十七、武器裝備肇事罪(第436條) 十八、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第437條) 十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第438條) 二十、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第439條) 二十一、遺棄武器裝備罪(第440條) 二十二、遺失武器裝備罪(第441條) 二十三、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第442條) 二十四、虐待部屬罪(第443條) 二十五、遺棄傷病軍人罪(第444條) 二十六、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第445條) 二十七、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第446條) 二十八、私放俘虜罪(第447條) 二十九、虐待俘虜罪(第448條) 三十、戰時緩刑辦法(第449條) 三十一、本章適用范圍(第450條) 三十二、戰時的含義(第451條)附則 本法的施行日期及相關法律的廢止與保留(第452條)附件一附件二參考書目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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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刑法的立法源流與展望 作者簡介
利子平,南昌大學法學院教授,江西省高校“十一五”重點學科刑法學學科帶頭人,江西省高校中青年學科帶頭人。兼任中國法學會個人會員、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江西省立法研究會副會長、江西省法學會常務理事、江西省檢察學會常務理事、江西省檢察官協會特約理事、江西省青年社會科學工作者協會常務理事以及江西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法律顧問、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立法顧問、中共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重大疑難案件協調會議成員、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員會公正執法監督員、南昌仲裁委員會委員、華東政法大學兼職教授等職。蔣帛婷,南昌大學法學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