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行政法-王名揚全集-2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220962
- 條形碼:9787301220962 ; 978-7-301-22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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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行政法-王名揚全集-2 本書特色
《王名揚全集②:法國行政法》是王名揚教授著名的“行政法三部曲”之一,也是王名揚教授一生*重要的著作,為中國行政法制建設和行政法學研究的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借鑒。行政法學起源于法國,作者早年在法國留學,對法國行政法制度了解頗為透徹,書中所用資料均為**手資料。作者從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學等基本概念入手,對行政職能以及控制行政權力且具有代表性的領域展開深入細致的論述,展現了以行政的功能和作用為主線而展開的法國行政法學的完整體系。
法國行政法-王名揚全集-2 內容簡介
《王名揚全集②:法國行政法》作者從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學這類基本概念的探討入手,對行政職能以及控制行政權力等關鍵的、具有高度代表性的領域展開深入細致的論述,所展現的是以行政的功能和作用為主線而展開的法國行政法(學)的完整體系。本書初版距今已近二十五年,其影響深遠,幾乎可以稱為行政法學研究的“概念工具百寶箱”,在我國法律制度和法學體系重構過程中也有著重要的理論啟蒙意義。王名揚也因此被稱為中國行政法學界的“普羅米修斯”。即使在今天,《法國行政法》對于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仍具有重要的基礎性地位,要學習行政法,尤其是法國行政法,此書仍是無法繞過的。
法國行政法-王名揚全集-2 目錄
**章緒論**節行政一、 行政的意義二、 法國行政職能的發展第二節行政法一、 行政法的意義二、 行政法的淵源 三、 法國行政法的主要特點四、 法國行政法的基本觀念第三節行政法學一、 法國行政法學的發展二、 行政法學和其他學科的關系三、 行政法學的體系第二章行 政 組 織**節行政組織的一般概念一、 行政主體:公法人二、 行政組織的類型三、 行政機關第二節國家行政組織(ⅰ): 中央行政機關一、 總統二、 總理三、 部長四、 咨詢機關第三節國家行政組織(ⅱ):地方國家行政機關一、 專門權限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二、 省長三、 大區行政長官第四節地方團體行政組織一、 法國地方行政組織的歷史發展二、 市鎮地方團體的行政組織三、 省地方團體的行政組織四、 大區自治行政組織五、 巴黎和法蘭西島大區的行政組織六、 國家對地方團體自治行政的監督第五節公務法人一、 公務法人的意義以及和私公益法人的區別二、 公務法人的發展三、 公務法人存在的理由四、 公務法人的組織和監督第三章行 政 行 為**節行政行為的意義和分類一、 行政行為的意義二、 行政行為的分類第二節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條例)一、 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意義和性質二、 條例和法律的關系的演變三、 條例的種類和法律制度四、 制定條例的機關和必須制定條例的情況五、 條例的法律效果第三節行政處理一、 行政處理的性質和種類二、 行政處理的成立三、 行政處理的效力四、 行政處理的撤銷、廢止和變更五、 行政處理的無效和不存在六、 行政處理的執行第四節內部行政措施一、 意義、種類和法律規定二、 通令 三、 指示四、 其他內部行政措施第五節行政合同一、 兩種不同的合同二、 識別行政合同的標準三、 行政合同的締結四、 行政合同的履行五、 行政合同的消滅第六節行政法治原則一、 行政法治的作用和意義二、 法律規范的層級結構三、 行政法治的限制四、 行政法治的保障第四章公務員制度**節行政人員的擴張第二節行政人員的構成一、 行政的合作者二、 行政人員(ⅰ):公法的行政人員和私法的行政人員 三、 行政人員(ⅱ):公務員和非公務員的公職人員第三節公務員法的淵源一、 成文法淵源二、 判例法淵源第四節公務員制度的特點和機構一、 公務員制度的特點二、 公務員的管理機構三、 咨詢機構第五節公務員的職位分類第六節公務員的錄用一、 公務員錄用的原則二、 公務員錄用的一般條件三、 競爭考試制度四、 實習和培訓五、 任命行為第七節公務員的職業狀況一、 在職二、 外調三、 離職四、 停職(停薪留職)五、 服兵役六、 撫育假第八節考核、晉升和工作調動一、 考核二、 晉升三、 工作調動 第九節公務員的物質利益一、 薪俸二、 社會保障津貼和經濟補助三、 退休金第十節公務員的公共自由一、 意見自由二、 結社自由三、 罷工自由第十一節公務員的保護一、 防止來自人民的侵害二、 防止行政機關的侵害第十二節公務員的義務一、 執行職務的義務二、 廉潔奉公義務三、 服從上級命令義務四、 遵守法制義務五、 中立義務六、 保守秘密義務七、 保持良好品格義務第十三節公務員的紀律處分一、 紀律處分的意義和性質二、 紀律處分制裁的行為三、 紀律處分制裁的手段四、 紀律處分的程序五、 不服紀律處分的救濟第十四節公務員關系的消滅第五章行政主體的財產**節公產和私產的區別一、 區別的起源和發展二、 公產和私產區別的標準笫二節公產的構成一、 海洋公產二、 河川湖泊等公產三、 空中公產四、 地面公產第三節公產的法律性質一、 行政主體對公產的所有權問題二、 公產所有權的法律性質三、 公產所有權取得的方式四、 公產的主體第四節公產的管理一、 公共使用目的的設定、廢除和變更二、 公產界線的確定三、 公產的相鄰關系四、 公產的保護第五節公產的使用一、 使用的方式和原則二、 公務公產的使用三、 共用公產的使用四、 公產使用人的法律地位五、 無權占用公產第六節行政主體的私產一、 私產的意義和成分二、 私產的法律性質 三、 私產取得所有權的方法四、 私產的管理和轉讓 五、 私產的使用六、 私產的訴訟第六章公用征收和公用征調**節公用征收的意義和立法的發展第二節公用征收的范圍一、 公用征收主體二、 公用征收對象三、 公用征收的目的 四、 公用征收的受益人第三節公用征收的程序(ⅰ):行政階段一、 公用征收的程序和1958年的改革二、 事前調查三、 批準公用目的四、 具體位置的調查五、 可以轉讓的決定第四節公用征收的程序(ⅱ): 司法階段一、 公用征收法庭 二、 移轉所有權的裁判三、 確定補償金(ⅰ):程序四、 確定補償金(ⅱ):計算的原則和標準第五節特別的公用征收程序 一、 附屬程序二、 加速程序第六節公用征收和其他強制取得財產所有權的區別一、 國有化二、 間接公用征收三、 公用征調 第七節公用征調一、 公用征調的意義二、 公用征調的種類 三、 公用征調的條件四、 公用征調的程序五、 公用征調的訴訟 第七章公 共 工 程**節公共工程的意義一、 公共工程和私工程二、 公共工程的傳統意義三、 傳統意義的擴張第二節公共工程的實施(ⅰ):承包合同以外的方式一、 行政主體直接管理施工二、 公共工程特許合同三、 公共工程捐助合同 第三節公共工程的實施(ⅱ):公共工程承包合同一、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意義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淵源三、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簽訂四、 公共工程承包人的義務五、 公共工程承包人的權利六、 行政主體的權力七、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終止八、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四節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ⅰ):行政主體的特權一、 鄰地不動產的役權二、 私人不動產所有者的財政負擔第五節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ⅱ):損害賠償一、 公共工程損害的意義二、 公共工程損害賠償責任的基礎和范圍三、 損害賠償的條件第六節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ⅲ):損害賠償的實行一、 有管轄權的法院二、 賠償責任的負擔者三、 損害賠償的方式第七節公共建筑物一、 公共建筑物的意義二、 公共建筑物的法律制度第八章行政活動的主要方式**節行政警察一、 行政警察的意義、目的和種類二、 具有行政警察權力的機構三、 警察活動的法律手段四、 警察權力行使的界限五、 警察權力的加強六、 行政警察的人員和組織第二節公務活動一、 公務的意義二、 公務的創設、廢除和組織三、 公務的類型和法律制度四、 公務的管理方式第三節援助私人的公益事業一、 援助的性質和對象二、 援助的方式三、 受援助人的義務 第九章行政活動的監督(ⅰ):行政訴訟以外的救濟手段一、 議會救濟二、 行政救濟三、 調解專員第十章行政活動的監督(ⅱ):行政訴訟**節行政審判制度的建立一、 行政審判產生的背景和法律根據二、 行政審判制度的發展階段三、 行政審判存在的理由第二節行政審判的權限(ⅰ):權限劃分的方式一、 權限爭議法庭二、 積極爭議三、 消極爭議四、 解決消極爭議的移送程序 五、 判決的沖突第三節行政審判的權限(ⅱ):權限劃分的標準一、 不屬于行政機關的行為二、 行政法院管轄的行政機關的行為:行政審判的范圍三、 普通法院管轄的行政機關的行為第四節行政審判的權限(ⅲ):附屬問題的管轄權一、 附屬問題的意義和管轄權原則二、 審判前提問題存在的條件和效果三、 普通法院對附屬問題的管轄權第五節行政審判的組織(ⅰ):行政法院概況一、 行政法院的共同性質二、 行政法院的種類第六節行政審判的組織(ⅱ):*高行政法院一、 *高行政法院發展的過程二、 *高行政法院的成員三、 *高行政法院的組織四、 *高行政法院的職權第七節行政審判的組織(ⅲ):上訴行政法院一、 創設上訴行政法院的理由二、 上訴行政法院的組織三、 上訴行政法院的權限四、 上訴行政法院的訴訟程序第八節行政審判的組織(ⅳ):行政法庭和行政爭議庭一、 行政法庭的產生和發展 二、 行政法庭成員三、 行政法庭的組織四、 行政法庭的職權五、 行政爭議庭第九節普通行政法院的訴訟程序一、 行政訴訟程序的獨立性和法律淵源二、 行政訴訟程序的特點三、 行政訴訟程序的階段四、 不服判決的申訴途徑五、 判決的效力和執行第十節行政訴訟的分類一、 傳統的分類 二、 根據訴訟標的的性質分類方法三、 越權之訴和完全管轄權之訴的不同四、 越權之訴和完全管轄權之訴的接近第十一節越權之訴一、 概述二、 越權之訴受理的條件三、 越權之訴的理由(撤銷的理由) 四、 行政法院對行政決定監督的程度五、 越權之訴的判決第十二節完全管轄權之訴一、 意義和范圍二、 訴訟的受理條件 三、 判決第十一章行政主體和公務員的賠償責任**節行政主體賠償責任的基本問題和特點一、 行政主體賠償責任的基本問題二、 法國行政主體賠償責任的特點第二節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條件一、 損害的存在二、 因果關系三、 產生損害的事實第三節一般行政賠償責任適用的限制一、 不負賠償責任的行為二、 適用私法規定的行政賠償責任 三、 立法中所規定的賠償責任 第四節損害賠償的實行一、 法院的管轄權二、 損害賠償的方法三、 計算損失的日期四、 賠償金額第五節立法職能和司法職能的損害賠償一、 立法職能的賠償責任二、 司法職能的賠償責任第六節公務員的行政賠償責任一、 意義和特點二、 現代公務員行政賠償責任原則的建立三、 公務員本人過錯的意義四、 公務員本人過錯和其他過錯行為的關系五、 公務員本人過錯的法律效果第七節公務員和行政主體兩種賠償責任的并存一、 概述二、 兩種責任關系的演變三、 兩種賠償責任并存的方式四、 兩種賠償責任并存的法律效果五、 法國行政賠償責任的評價 附錄一狄驥的實證主義社會法學一、 狄驥學說的時代背景二、 思想淵源三、 狄驥學說的主要內容 四、 評價附錄二國家行政學院入學考試主要參考資料目錄table des matières導讀:拓展和創新行政法學研究的階梯楊建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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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行政法-王名揚全集-2 相關資料
王老的著作的一個特點是中國化。他曾說過,在他編寫“行政法三部曲”時,都曾和這些國家的學者商談過,征求過意見,應該怎樣安排這些國家的行政法體例,以什么樣的方式來闡述、介紹,最后他確定按中國人的法律思維方式和思想習慣來編排和寫作,就是現在大家所看到的這種體例。所以他的著作不是簡單的翻譯和單純的述說,而是在綜合研究、融會貫通的基礎上,以中國化的思維、語言進行闡釋,使我們易讀、易懂、易接受。這才是真正的理論大家。—— 應松年王名揚著《法國行政法》是我通讀過的并形成了“這是一部力作”定論的行政法學著作,也是我一直以來推薦給學生的必讀書之一,而且該書也幾乎是所有的中國行政法學者自己學過并推薦給其學生的必讀書。《法國行政法》的出版促成了法國源流的大陸行政法(學)對中國行政法(學)的全面影響,為中國行政法制建設和行政法學研究的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借鑒。——楊建順
法國行政法-王名揚全集-2 作者簡介
王名揚(1916-2008),當代著名行政法學家,行政法學教授。1937年考入武漢大學攻讀法學學士學位;1940年考入國立中央大學(重慶);1946年考取了最后一批國民政府公派留學生,1948年前往法國巴黎大學法學院攻讀博士學位;1953年以出色的成績獲得行政法學博士學位。1958年學成回國,參加祖國建設,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1963年被調到北京外貿學院(現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法語。1983年重新回到中國政法大學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國行政法》《英國行政法》《美國行政法》《比較行政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