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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中國法治這十年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4417586
- 條形碼:9787514417586 ; 978-7-5144-1758-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02-2012-中國法治這十年 本書特色
李林、田禾編著的《中國法治這十年(2002-2012)》對2002年至2012年的十年中中國法治發展做了系統的總結與回顧。該書內容豐富,涵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各個部分的主要內容。同時,具有法學基本理論以及比較法視野下法律實踐的思考與探索,充分體現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人員的理論功底與學術造詣,使該書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與積極的實踐意義。
2002-2012-中國法治這十年 內容簡介
法學界、法律界對于中國法治狀況的評價: 近年來,中國法學界、法律界以及社會其他各界人士,在談到法治問題時,往往有不同的評價。綜合起來看,目前國內主流媒體和法學界、法律界對于中國法治狀況的評價,大致有如下四種觀點。 一是認為近年來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法治狀況好得很。官方媒體、領導人講話和部分專家學者持這種觀點。 二是認為近年來法治建設是“進一步、退兩步”,與改革開放前20年法治建設“進兩步、退一步”的狀況相比,形成明顯反差。持這種觀點的學者,人數不多,但影響較大。 三是認為近年來法治建設明顯倒退,主要表現是司法改革倒退和某些領域“人治”現象回潮,法治狀況令人堪憂。司法界的某些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持此種觀點,法學院的部分師生也很認同。 四是認為目前中國法治建設處在一個十字路口,何去何從,思路不清,目標不明,需要盡快研究定奪。專家學者中持此種觀點者較多。 民間對于中國法治狀況的評價: 在民間,前一陣有關“段子”對中國法治現狀做出了以下調侃式的描述: 三大基本法——領導的看法、領導的想法、領導的說法; 三個訴訟規則——大案講政治、中案講影響、小案講法律; 三個法律效力原則——憲法服從國外看法、法律服從內部規定、內部規定服從領導決定; 法治基本狀況——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 執法依據原則——百分之十人大通過、百分之九十高院釋法。 盡管民間“段子”對于中國法治狀況的上述評價,頗為夸張、片面、消極,甚至捕風捉影、以偏概全,但是,為什么會出現此種評價,是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意對于中國法治狀況的某些感受和期待,需要我們正面理解和認真對待。
2002-2012-中國法治這十年 目錄
司法改革
刑事法治
刑事訴訟法治
機構改革
社會保障法治
兒童權益保護法治
農民醫療保障法治
農村承包經營土地流轉問題
證券市場法治
反壟斷法治
網絡法治
律師法治
法學教育
后記
2002-2012-中國法治這十年 節選
《中國法治這十年(2002-2012)》: 自2002年至2012年這十年間,在黨的領導下,中國司法改革經歷了持續發展的過程。在2002年,*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發布的人民法院首個五年改革綱要已為期過半,其所指出的地方保護主義、行政管理模式、法官管理體制、司法經費與裝備等問題仍困擾法院系統,其所推進的審判方式、機構人事等改革,因局限于法院系統內部,仍無法根本解決法院的地方化、行政化、經費等問題。 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從戰略高度提出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完善訴訟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2004年中共中央轉發《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提出訴訟制度、訴訟收費制度、檢察監督體制等10個方面35項改革,啟動**輪司法改革。 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中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切實貫徹,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但司法和社會治安等方面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仍然較多。為了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需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再次指出要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還指出要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為貫徹十七大的改革方針,2008年中共中央轉發《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優化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加強隊伍建設和經費保障4個方面60項任務,觸及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深層問題,啟動第二輪司法改革。 在中共中央司法改革綱領性文件和精神的指導下,十年間*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5年、2009年發布兩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高人民檢察院先后于2005年、2009年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關于深化檢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規劃》,推動司法改革的發展。 在一定程度上,這兩輪司法改革為在2013年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背景下開展第三輪司法體制改革奠定改革基礎、積累改革經驗。本文主要從以下方面解讀十年來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分析其所要解決的問題、所采取的方案及所取得的進展。 一司法機構設置改革 自2002年以來,司法機構設置改革從著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出發,任務是要解決職能交叉、機構重疊,司法行政人員占編比例過大等問題。隨后發展到改革司法管理體制問題,取得的主要成效是在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方面。 長期以來,全國鐵路法院、檢察院進行管理體制改革的目的是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200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關于印發、的通知》(中辦發[2001]9號),要求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機構改革期間,逐步理順設在鐵路、林區、農墾等部門人民法院的管理體制,統一管理。2002年發布的《*高人民法院、鐵道部關于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機構改革工作的意見》僅對鐵路運輸法院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精簡編制等進行改革。2004年《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提出改革現行鐵路等部門企業管理公檢法的體制,將其納入國家的司法管理體系。2005年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綱要表明,配合有關部門改革現行鐵路、林業、石油、農墾、礦山等部門、企業管理法院人財物的體制。2009年中央編辦下發《關于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和核定政法專項編制的通知》,2010年鐵政法發布《關于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這兩個文件實質性推進鐵路司法管理體制改革。截至2012年6月底,鐵路法院整體移交駐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黨委、高級人民法院管理。2012年*高人民法院出臺《*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劃定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除原屬其管轄的民刑事案件外,還可以被指定管轄其他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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