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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5323690
- 條形碼:9787565323690 ; 978-7-5653-2369-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 本書特色
陳天本主編的《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的編寫目的是為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提供指南,內容上貼近公安工作實踐。 全書分上下編。上編分兩章,**章介紹了本次修法背景;第二章重點闡述了行政訴訟法修改對公安工作的影響,認為需要更加重視執法規范化建設,應用法治思維提升公安行政執法水平,并積極做好行政應訴工作。下編按照《行政訴訟法》的章節順序進行編排。每章內容都包括三個部分,**部分概括本章主要內容,第二部分對法條進行逐條解釋,第三部分挑選典型公安行政訴訟案例,用本章涉及的主要行政訴訟制度及其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評析。
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 內容簡介
《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的編寫目的是為公安部門適用新《行政訴訟法》提供指南,內容上貼近公安工作實踐。 全書分上下編。上編分兩章,介紹了本次修法背景;第二章重點闡述了行政訴訟法修改對公安工作的影響,認為需要更加重視執法規范化建設,應用法治思維提升公安行政執法水平,并積極做好行政應訴工作。下編按照《行政訴訟法》的章節順序進行編排。每章內容都包括三個部分,概括本章主要內容,第二部分對法條進行逐條解釋,第三部分挑選典型公安行政訴訟案例,用本章涉及的主要行政訴訟制度及其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評析。
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 目錄
**章 行政訴訟法修改概況
**節 修改行政訴訟法的背景
第二節 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內容
第二章 行政訴訟法修改對公安工作的影響
**節 重視執法規范化建設
第二節 應用法治思維提升公安行政執法水平
第三節 積極做好行政應訴工作
下編 行政訴訟法解釋與典型案例解讀
**章 總則
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三章 管轄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五章 證據
第六章 起訴與受理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審普通程序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四節 第二審程序
第五節 審判監督程序
第八章 執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則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改前后對比表
參考文獻
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 節選
《公安機關適用新行政訴訟法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 新行政訴訟法主要從如下五個方面完善了訴訟參加人制度: **,進一步明確原告資格。前文對此問題已經作了闡述,此處不再贅述。 第二,進一步明確被告資格。原《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就是說,被告應當是行政機關。對于其他組織是否能夠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法律沒有作出規定。相應的司法解釋通過行政授權理論,解決了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時的被告資格問題。新行政訴訟法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成為行政訴訟被告的,主要有如下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5)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6)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三,增加規定訴訟代表人制度。原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共同訴訟,但沒有規定訴訟代表人制度。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方便案件審理,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訴訟代表人制度。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四,細化第三人制度。原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第三人制度,但是規定得比較原則。實踐中,行政訴訟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形逐漸增多,需要對第三人制度進行進一步明確及具體化,以便有效地解決行政爭議。為此,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第五,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參加訴訟。這項修改,被稱為新行政訴訟法的一大亮點,它解決了告官不見官的問題,有利于增強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有利于增強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信任,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行政爭議。原行政訴訟法沒有具體規定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出庭參加訴訟的人員的資格問題,導致一些行政機關委派本機關的一般工作人員,甚至沒有參加過案件處理的人員參加訴訟,更有甚者,只委托律師參加訴訟。群眾告官不見官,意見比較大。2010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完善行政訴訟制度,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隨后,一些地方建立了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有的地方還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新行政訴訟法回應了實踐中的上述變化,規定了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參加訴訟制度。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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