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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權法配套解讀與案例注釋-2-第二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65113
- 條形碼:9787509365113 ; 978-7-5093-6511-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權法配套解讀與案例注釋-2-第二版 本書特色
與物權法相關的配套法規對于主體法的理解與適用具有極為重大的意義。這是由于主體法的規定往往比較原則甚至滯后,加之修訂程序比較復雜,所以立法機關往往會通過制定配套法規的形式來解決法律規定的局限與不足。由此,配套法規與主體法之間的不同規定,哪怕是細微之處的差異,都顯得尤為重要。本書正是著眼解決這一問題,并具有以下特點: 1.【條文注釋】對重難點條文進行闡釋,注釋內容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門解讀中的精華。 2.【配套法規】收錄與主體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這些配套文件與主體法之間的關系表現為:(1)對主體法有進一步注釋說明作用的;(2)對主體法原有疏漏之處予以補充的;(3)隨著法律環境的變化,對主體法規定的不當之處予以修正的;(4)與主體法之間存在法律上的沖突以及不同配套法規之間存在沖突的。 3.【配套解讀】在全面收錄配套法規的基礎上,對主體法與配套法規之間的關系加以詳細說明,幫助讀者真正掌握主體法與配套法之間的內在關系,靈活運用于司法實踐。 4.【案例注釋】精心選取緊貼法律實務的典型糾紛,以案說法,幫助讀者將法條有效結合到實際案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權法配套解讀與案例注釋-2-第二版 內容簡介
與物權法相關的配套法規對于主體法的理解與適用具有極為重大的意義。這是由于主體法的規定往往比較原則甚至滯后,加之修訂程序比較復雜,所以立法機關往往會通過制定配套法規的形式來解決法律規定的局限與不足。由此,配套法規與主體法之間的不同規定,哪怕是細微之處的差異,都顯得尤為重要。本書正是著眼解決這一問題,并具有以下特點: 1.【條文注釋】對重難點條文進行闡釋,注釋內容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門權威解讀中的精華。 2.【配套法規】收錄與主體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這些配套文件與主體法之間的關系表現為:(1)對主體法有進一步注釋說明作用的;(2)對主體法原有疏漏之處予以補充的;(3)隨著法律環境的變化,對主體法規定的不當之處予以修正的;(4)與主體法之間存在法律上的沖突以及不同配套法規之間存在沖突的。 3.【配套解讀】在全面收錄配套法規的基礎上,對主體法與配套法規之間的關系加以詳細說明,幫助讀者真正掌握主體法與配套法之間的內在關系,靈活運用于司法實踐。 4.【案例注釋】精心選取緊貼法律實務的典型糾紛,以案說法,幫助讀者將法條有效結合到實際案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權法配套解讀與案例注釋-2-第二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編總則
**章基 本 原 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第四條【平等保護】
第五條【物權法定】
案例1:約定的優先購買權不具有物權效力
第六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七條【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案例2:違反規章養狗被判自行承擔損失
第八條【其他適用的規定】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節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及例外】加注的條文涉及配套法規解讀,以幫助讀者理解。
案例3:不動產轉讓登記才能生效
案例4:團山社區居民委員會前所居民小組與云南高原汽車
公司西山車廂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第十條【登記機構及統一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登記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登記機構的職責】
案例5:行政登記機關不履行職責被訴案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案例6:登記機構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案
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的時間】
案例7:離婚不動產分割以登記為準
第十五條【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區分】
案例8:房屋過戶手續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
案例9: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的權利人確定案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簿與權屬證書關系】
案例10:除有相反證據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優先
第十八條【查詢、復制登記資料】
第十九條【更正登記、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預告登記】
案例11:預告登記后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就失效
第二十一條【登記錯誤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登記費用】
第二節動 產 交 付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交付生效】
案例12:動產物權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條【特定動產物權的登記】
案例13:機動車交付所有權即轉移,登記只有對抗效力
第二十五條【簡易交付】
第二十六條【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條【占有改定】
第三節其 他 規 定
第二十八條【法律文書、征收導致的物權變動】
案例14:法院判決導致的物權變動,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變更
生效第二十九條【繼承、受遺贈取得物權】
第三十條【合法的事實行為導致物權變動】
案例15:未建成房屋的損失只能適當補償,不能算在征收補償款內
第三十一條【處分非依法律行為取得的不動產】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物權保護的途徑】
第三十三條【物權確認請求權】
案例16:房屋購買人與產權人不一致糾紛案
第三十四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三十五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三十六條【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請求權】
案例17:物權受侵害,所有權人有權請求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三十八條【請求權的適用、行政及刑事責任】
第二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 般 規 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權能】
案例18:租賃合同期滿被判騰房并支付租金案
第四十條【設立他物權】
第四十一條【國家專有】
第四十二條【征收】
案例19:戶口在則仍享有征收土地補償款
第四十三條【耕地保護】
第四十四條【征用】
案例20:合法集體經濟成員有權享受土地補償費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國家所有權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國有的土地范圍】
第四十八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
案例21:上訴人主張訟爭地塊屬于集體所有案
第四十九條【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五十條【無線電頻譜資源】
第五十一條【國有文物】
第五十二條【國有基礎設施】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的物權】
案例22: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案
第五十四條【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案例23:事業單位的財產,有條件地可以抵押
第五十五條【國有出資人權益的行使】
第五十六條【國家所有權保護】
第五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管】
第五十八條【集體所有權】
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權及重大事項決定程序】
案例24:居民戶口被不適當注銷仍應被發放土地補償款
第六十條【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第六十一條【城鎮集體所有權】
第六十二條【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第六十三條【集體所有權保護】
案例25: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護案
第六十四條【私人所有權范圍】
第六十五條【儲蓄、投資及其收益與繼承權】
第六十六條【私有財產保護】
第六十七條【企業出資人】
第六十八條【法人所有權】
第六十九條【社會團體所有權】
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案例26:業主對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
權益第七十一條【專有部分的權能】
案例27:業主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七十三條【建筑區劃內共有的范圍】
案例28:業主共有范圍的權利行使人為全體業主或業委會
第七十四條【車位、車庫的歸屬與使用】
第七十五條【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案例29:欠繳物業管理費不影響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七十六條【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七十七條【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條件】
案例30:住宅改經營性用房須經有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第八十條【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管理】
第八十二條【委托管理】
第八十三條【業主義務及權益維護】
第七章相 鄰 關 系
第八十四條【相鄰關系處理原則】
第八十五條【相鄰關系處理依據】
第八十六條【用水、排水】
第八十七條【通行權】
案例31:不動產權利人應為相鄰權利人提供必要的通行
便利第八十八條【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
第八十九條【通風、采光和日照】
案例32:不動產權利人不應侵犯相鄰權利人的通風、采
光權第九十條【有害物質排放】
第九十一條【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
第九十二條【相鄰權行使時的義務】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條【共有】
案例33:共有人對所有物分配的約定不得違反“一物一權”原則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條【共有物管理】
第九十七條【共有物處分】
第九十八條【管理費用等的負擔】
第九十九條【共有物分割】
**百條【分割方式】
**百零一條【優先購買權】
案例34:轉讓合伙財產未告知其他合伙人被判轉讓協
議無效案**百零二條【共有物上的債權債務】
**百零三條【共有關系性質不明時的推定】
**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份額的確定】
**百零五條【他物權的準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百零六條【善意取得】
案例35:不動產可以被善意取得
**百零七條【遺失物轉讓】
**百零八條【善意取得之動產上的原有權利】
**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
**百一十條【領取與招領】
案例36:拾得遺失物拒不返還案
**百一十一條【遺失物保管義務】
**百一十二條【保管費用、懸賞廣告】
**百一十三條【無人認領的遺失物】
**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
**百一十五條【從物隨主物轉讓】
**百一十六條【孳息】
案例37:租金應由所有權人取得
第三編用 益 物 權
第十章一 般 規 定
**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權能】
**百一十八條【國有、集體自然資源用益物權】
案例38:侵犯他人合法采砂權案
**百一十九條【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百二十條【用益物權人、所有權人義務】
**百二十一條【用益物權人因征收、征用獲得補償】
**百二十二條【海域使用權】
**百二十三條【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等】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百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體制】
**百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
**百二十六條【承包期】
**百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與登記】
**百二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案例39:承包地轉包變用于非農建設會導致轉包
合同無效**百二十九條【互換、轉讓登記】
**百三十條【承包地調整】
**百三十一條【承包地收回】
案例40:出嫁女的承包地不應被收回
**百三十二條【承包地征收補償】
**百三十三條【其他方式的承包】
**百三十四條【國有農用地承包】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百三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
**百三十六條【分層設立】
**百三十七條【設立方式】
**百三十八條【出讓合同】
**百三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
**百四十條【土地用途變更】
**百四十一條【土地出讓金】
**百四十二條【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歸屬】
**百四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案例41:未經開發直接轉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建設用地
使用權的行為被認定無效**百四十四條【流轉合同】
**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百四十六條【建筑物等隨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百四十七條【建筑物等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建筑物等一并處分】
**百四十八條【提前收回的補償】
**百四十九條【續期】
**百五十條【注銷登記】
**百五十一條【集體土地用作建設用地】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
**百五十三條【取得、行使和轉讓依據】
**百五十四條【宅基地使用權因自然災害等消滅】
**百五十五條【變更、注銷登記】
第十四章地役權
**百五十六條【地役權】
**百五十七條【地役權約定取得】
案例42:地役權可以約定取得**百五十八條【地役權登記】
**百五十九條【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
**百六十條【地役權人的義務】
**百六十一條【地役權期限】
**百六十二條【地役權法定取得】
**百六十三條【已有其他用益物權之土地地役權的設立】
**百六十四條【地役權轉讓】
**百六十五條【地役權抵押】
**百六十六條【需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
**百六十七條【供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
**百六十八條【解除地役權的情形】
**百六十九條【地役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四編擔 保 物 權
第十五章一 般 規 定
**百七十條【擔保物權】
**百七十一條【擔保物權適用范圍、反擔保】
案例43:未明確約定的擔保責任是連帶責任
**百七十二條【擔保合同】
**百七十三條【擔保范圍】
**百七十四條【擔保物上的代位性】
案例44:債權人對擔保物的代替物也享有擔保物權
**百七十五條【未經擔保人同意的債務轉移】
**百七十六條【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之關系】
案例45:債務人的物保可以優先于第三人的人保被行使
**百七十七條【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
**百七十八條【擔保法與物權法效力銜接】
第十六章抵押權**節一般抵押權
**百七十九條【抵押權】
**百八十條【抵押財產的范圍】
**百八十一條【浮動抵押】
**百八十二條【建筑物抵押】
**百八十三條【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百八十四條【不得抵押的財產】
案例46:只有合法的個人財產設立的抵押才是有效的
**百八十五條【抵押合同】
**百八十六條【禁止流押】
**百八十七條【不動產抵押】
**百八十八條【動產抵押】
**百八十九條【動產浮動抵押登記】
**百九十條【抵押權和租賃的關系】
案例47:先抵后租時,出租權不能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百九十一條【抵押財產轉讓】
**百九十二條【抵押權不得單獨轉讓或為其他債權擔保】
**百九十三條【抵押財產價值保全】
**百九十四條【抵押權、抵押權順位的放棄及抵押權變更】
案例48:行使抵押權人的自由處分權不導致對抵押權的部分放棄
**百九十五條【抵押權的實現】
**百九十六條【浮動抵押財產確定】
**百九十七條【抵押物孳息】
**百九十八條【抵押財產變現價款超過或不足債權數額】
**百九十九條【同一物上的抵押權受償順序】
第二百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特別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特別規定】
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行使期間】
第二節*高額抵押權
第二百零三條【*高額抵押的概念】
案例49:惡意抵押致*高額抵押合同無效
第二百零四條【主債權及*高額抵押權轉讓】
第二百零五條【協議變更】
第二百零六條【債權確定】
第二百零七條【*高額抵押適用依據】
第十七章質權**節動 產 質 權第二百零八條【動產質押】
第二百零九條【不得出質的動產】
第二百一十條【質押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條【禁止流質】
第二百一十二條【交付生效】
第二百一十三條【質物的孳息】
第二百一十四條【質物使用、處分的限制】
第二百一十五條【質權人的保管義務】
第二百一十六條【質物保全】
第二百一十七條【轉質】
第二百一十八條【質權放棄】
第二百一十九條【質物返還、質權實現】
第二百二十條【出質人請求及時行使質權】
第二百二十一條【質物變現價款超出或不足債權數額】
第二百二十二條【*高額質權】
第二節權 利 質 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
第二百二十四條【以票據權利等出質的權利質權的設立】
第二百二十五條【以票據權利等出質的權利質權的實現】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權利質權】
案例50:權利質權自辦理登記起設立
第二百二十七條【以知識產權出質的權利質權】
第二百二十八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權利質權】
第二百二十九條【權利質權的適用依據】
第十八章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條【留置權】
案例51:留置不當造成的損失需要賠償
第二百三十一條【可留置的動產】
第二百三十二條【不得留置的動產】
第二百三十三條【可分物的留置】
第二百三十四條【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
案例52:留置權人對因其過錯而受損的留置物負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五條【留置物的孳息】
第二百三十六條【留置權的實現】
第二百三十七條【債務人請求行使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留置物變現價款超出或不足債權數額】
第二百三十九條【留置權優先】
第二百四十條【留置權消滅】
第五編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條【有權占有】
案例53:非法占有需要合法合理的證據證明
第二百四十二條【惡意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54:惡意占有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四十三條【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
第二百四十四條【占有物毀損、滅失】
第二百四十五條【占有保護】
案例55: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附則
第二百四十六條【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實施日期】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009年8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年4月2日)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2014年11月24日)
土地登記辦法
(2007年12月30日)
房屋登記辦法
(2008年2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
題的規定
(2011年8月7日)
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2011年1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0年11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
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12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
問題的解釋(二)
(2009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12年5月10日)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認定買賣合同中機動車財
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
(2000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錄)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節錄)
(2014年7月29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2010年12月3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2011年1月21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2011年6月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
拆除問題的批復
(2013年3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
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
復
(2005年8月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19日)
物業管理條例
(2007年8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
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年7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
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年6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
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適用
和保證責任方式認定問題的批復
(2002年11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
押權人問題的批復
(1998年9月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注銷
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復
(2003年10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20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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