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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一本通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206621
- 條形碼:9787516206621 ; 978-7-5162-0662-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訴訟一本通 本書特色
2014年10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將通過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這是行政訴訟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來首次進行大修,意味著法律界呼吁多年的行政訴訟法大修終于進入實質階段。
行政訴訟一本通 內容簡介
2014年10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將通過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這是行政訴訟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來首次進行大修,意味著法律界呼吁多年的行政訴訟法大修終于進入實質階段。
行政訴訟一本通 目錄
2.此次行政訴訟法修改的立法過程情況如何?修改的主要考慮及意義是什么?
3.行政訴訟法為什么把“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作為首要的立法目的?
4.此次修改行政訴訟法,為什么要增加解決行政爭議這一立法目的?
5.行政訴訟法為什么要著力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6.此次修改行政訴訟法為什么將原來法中規定的“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這一立法目的改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7.行政訴訟法的立法依據是什么?
8.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為什么將“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包括哪些行為?
9.什么是起訴權利?為什么要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
10.人民法院應當如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
11.行政機關在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方面要承擔什么責任?
12.行政訴訟法為什么要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
13.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具有什么意義?
14.為什么要確立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
15.人民法院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原則的內涵是什么?
16.行政訴訟法為什么要規定人民法院設立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17.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18.行政訴訟合法性審查原則的含義是什么?
19.為什么要確立行政訴訟合法性審查原則?
20.什么是行政訴訟的合議制原則?合議庭應當如何組成?
21.什么是回避制度?在行政訴訟中應當如何提出回避申請?
22.實行回避制度有什么意義?
23.什么是公開審判制度?實行這一制度的意義是什么?
24.行政訴訟為什么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25.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嗎?
26.少數民族公民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嗎?
27.為什么要保障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辯論權?
28.依法維護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辯論權,應當注意什么?
29.人民檢察院通過何種方式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30.為什么行政訴訟法對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沒有作出規定?
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哪些合法權益受行政行為侵犯可以提起訴訟?
32.為什么要采取列舉的方式規定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
3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哪些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
3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哪些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35.**審行政案件應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36.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審行政案件有哪些弊端?
37.這次修改行政訴訟法對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作了哪些調整?
38.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哪些**審行政案件?
39.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哪些**審行政案件?
40.*高人民法院管轄哪些**審行政案件?
41.行政案件的~般地域管轄規則是什么?
42.經復議的行政案件由誰管轄?
43.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是怎么規定的?
……
行政訴訟一本通 節選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對特定的事實提供相關的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若不能提供證據,將在訴訟中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甚至可能敗訴。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也是行政訴訟區別于其他訴訟的特有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公訴案件的主要證明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但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特殊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自訴案件應由自訴人負有證明責任。在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 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主要是出于以下考慮:(1)貫徹公平原則。被告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處于支配者的地位,其實施行政行為一般無須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意;而原告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處在被支配者的地位,相對而言是弱者。在舉證責任分配的制度設計上,要求被告在舉證責任負擔上比原告承擔的責任更大,有利于側重保護原告一方的利益,也能真正體現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的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從而保證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2)當事人舉證能力的差異性。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如行政處罰法第36條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代表國家實施行政行為,有國家強制力的保障以及國家財政的支持,在收集掌握證據方面有優勢。而原告由于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其取證手段有限,取證較為困難。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既符合行政執法的一般規律,也有利于平衡原、被告雙方在舉證能力上的差異。(3)有利于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防止濫用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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