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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經營體制發展趨勢探索-銀行混業經營的發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6810267
- 條形碼:9787566810267 ; 978-7-5668-1026-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我國金融經營體制發展趨勢探索-銀行混業經營的發展 本書特色
《我國金融經營體制發展趨勢探索:銀行混業經營的發展》是在筆者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由于當前的國內、國際政治經濟形勢與撰寫博士論文的時期相比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金融業的變革尤為劇烈和重大。因此,《我國金融經營體制發展趨勢探索:銀行混業經營的發展》在成書過程當中,對原來博士論文的內容進行了較多的修改。主要修改的內容有: 重新確立主線:將原來以國有銀行改革為主線的論述修改為以整個銀行業的發展變化應對混業經營趨勢的舉措為論述中心。 調整框架:由于國有銀行改革已經走過一個階段,目前所有國有大銀行都已經改制成股份制銀行并上市,所以原來有關銀行改革的內容已經過時。書中已經刪除相關內容。根據新形勢的發展,增加了一些新內容,譬如新型銀行業務的發展、影子銀行等。 更新數據:文中的重要圖表和數據替換為*新數據。 更新文獻資料:根據當前金融業發展情況添加了新內容,文獻資料也相應更新,以保持研究的前沿性。
我國金融經營體制發展趨勢探索-銀行混業經營的發展 內容簡介
《我國金融經營體制發展趨勢探索:銀行混業經營的發展》是在筆者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由于當前的國內、國際政治經濟形勢與撰寫博士論文的時期相比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金融業的變革尤為劇烈和重大。因此,《我國金融經營體制發展趨勢探索:銀行混業經營的發展》在成書過程當中,對原來博士論文的內容進行了較多的修改。主要修改的內容有: 重新確立主線:將原來以國有銀行改革為主線的論述修改為以整個銀行業的發展變化應對混業經營趨勢的舉措為論述中心。 調整框架:由于國有銀行改革已經走過一個階段,目前所有國有大銀行都已經改制成股份制銀行并上市,所以原來有關銀行改革的內容已經過時。書中已經刪除相關內容。根據新形勢的發展,增加了一些新內容,譬如新型銀行業務的發展、影子銀行等。 更新數據:文中的重要圖表和數據替換為*新數據。 更新文獻資料:根據當前金融業發展情況添加了新內容,文獻資料也相應更新,以保持研究的前沿性。
我國金融經營體制發展趨勢探索-銀行混業經營的發展 目錄
導論
一、研究背景與目的
二、研究方法
三、思路和框架
四、幾點說明
**章 混業經營的內涵
**節 金融經營體制的類型
一、金融經營體制
二、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
第二節 混業經營的類型
一、銀行的業務劃分
二、混業經營的類型
第三節 不同混業經營類型的風險特性
一、從業務的交叉程度考察
二、從道德風險等角度考察
第二章 金融經營體制發展變化的二維視角
**節 國際金融業的發展變化
一、金融發展的內在動力
二、銀行并購及其經濟學分析
三、全能銀行網絡化
第二節 金融經營體制發展變化的歷史視角
一、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理論的新發展
一、金融創新理論與實踐
三、金融自由化漸進深入
第三節 金融經營體制演變的橫向比較
一、美國等國家:混業經營的回歸
一、德國等國家:混業經營的新內涵
三、發展中國家: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
第三章 混業經營條件的一般分析
**節 混業經營的微觀環境
一、產權明晰
一、內部控制機制有效
第二節 混業經營的宏觀環境
一、市場競爭機制完善
一、法治完善
三、外部監督有效
第三節 金融經營體制選擇的監管約束
一、金融監管理論的現狀與發展
一、金融監管有效性
三、金融經營體制選擇的監管約束
第四節 混業經營與金融脆弱性
一、金融脆弱性
一、混業經營對金融系統脆弱性的影響
第四章 我國銀行業的現狀
**節 回顧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不同見解
一、產權論
一、產權無關論
三、資產結構論
四、政府的改革措施選擇
……
第五章 混業經營:我國金融經營體制的發展方向
參考文獻
我國金融經營體制發展趨勢探索-銀行混業經營的發展 節選
第二節 混業經營的類型 一、銀行的業務劃分 在當今世界范圍內,金融創新使得金融各業務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銀行并購浪潮使得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區別也顯得不再重要。“銀行”曾經是一類金融業務經營者的主體,但是發展到今天,它的含義已經大大擴展了,它只是繼承了傳統意義上的銀行的名稱,其所經營的業務類別已經不局限于傳統銀行業務,而是擴展到金融領域的各個方面,成為多樣化金融經營企業(diversified finanCe,或者financial services)。冠名“銀行”的機構不一定只經營銀行業務,它還經營其他的種類繁多的金融業務,如投資銀行業務、保險業務、信托業務等。 由于分業、混業討論主要關注的是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的分合問題,因此,研究金融業的分業、混業*好是從商業銀行的角度出發。 理論上,所有的金融業務都可以納入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商業銀行不僅理論上、而且事實上已經開展所有金融業務,如德國。商業銀行的經營性業務可以分為三大類:資產業務、負債業務、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二者歸為一類)。銀行業務也可按照服務對象的不同分為個人銀行業務(即零售銀行業務,主要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和企業銀行業務(即批發銀行業務,主要為企業提供各種融資和其他金融服務)。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也是基本業務,資產業務主要包括貸款、債券投資、股票投資、不動產投資等業務,負債業務主要包括存款、借款等業務。 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是不同的兩類業務還是一類業務的不同稱謂,看法并不統一。按照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中間業務是指在分業經營的原則下,“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分類,表外業務(Off Balance Sheet,簡稱OBS)共有四類。**類是銀行提供的各類擔保,包括匯票承兌、貸款償還擔保、追索權的償還轉讓、備用信用證等。第二類是貸款或投資的承諾業務,包括可撤銷的承諾業務,如貸款限額與透支限額;不可撤銷的承諾業務,如循環貸款承諾、回售與回購協議、票據發行便利、循環包銷便利和發行商業票據等。第三類是外匯買賣與投資業務,包括互換(貨幣與利率互換)、遠期合同與期權、遠期利率協議、組織辛迪加貸款等。第四類是利用銀行現有的人力與技術設備等資源為客戶提供中介服務與勞務,①包括信托與咨詢服務、支付與結算、代理人服務、與貸款有關的服務以及進出口服務等。其巾,**、二、三類屬于或有債權/債務型業務,第四類屬于金融服務型業務。顯然,以上關于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的概念有交叉。巴塞爾委員會的分類當中表外業務包含了一般意義上的巾間業務。而我國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比較籠統,似乎包含了所有的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但是,《商業銀行法》又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代理股票買賣業務,因此,我國對中間業務的定義并不包含所有的巾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只包含其中的一部分。 因此,對于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的關系存在爭議。**種觀點認為,表外業務與中問業務沒有區別,銀行在從事這些業務時處于中間人的位置,都不以債權方或債務方的身份出現,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是同一概念。第二種觀點認為,表外業務與中間業務在范圍上互為交叉,同時又有區別,這種觀點堅持從業務分類上處理它們的關系。第三種觀點認為,中間業務包含表外業務,表外業務是中間業務的一部分,可以說表外業務是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中間業務既包括傳統的結算、代理、融資租賃等業務,也包括近三四十年發展起來的信用擔保、貿易融通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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