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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1534397
- 條形碼:9787561534397 ; 978-7-5615-3439-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訴訟法 本書特色
《刑事訴訟法》共分二十一章,每章均由引例、正文、思考題和司法考試真題鏈接四部分組成。每章正文前精心選擇一個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以達到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每章的正文中都插入了“案例分析”,目的是使“學與用相結合”的教學方式貫穿于課堂,使學生及時掌握相關知識點;章后設置了有針對性的思考題,可幫助和啟發學生消化思索;“司法考試真題鏈接”選取的是近年司法考試試題,特將與現行法律不符的內容剔出,可更方便學生把握考試的方向,進一步加深對該課程的理解。本教材由劉本燕任主編。
刑事訴訟法 內容簡介
《江西省法學教材系列:刑事訴訟法》共分二十一章,每章均由引例、正文、思考題和司法考試真題鏈接四部分組成。每章正文前精心選擇一個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以達到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每章的正文中都插入了“案例分析”,目的是使“學與用相結合”的教學方式貫穿于課堂,使學生及時掌握相關知識點;章后設置了有針對性的思考題,可幫助和啟發學生消化思索;“司法考試真題鏈接”選取的是近年司法考試試題,特將與現行法律不符的內容剔出,可更方便學生把握考試的方向,進一步加深對該課程的理解。
刑事訴訟法 目錄
**節 刑事訴訟概述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
第三節 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務
第四節 刑事訴訟法與憲法及相鄰部門法的關系
第五節 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和完善
第六節 刑事訴訟的基本范疇
第二章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節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第二節 訴訟參與人
第三章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節 概述
第二節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
第三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第四節 依靠群眾原則
第五節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六節 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第七節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第八節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第九節 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第十節 審判公開原則
第十一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十二節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第十三節 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原則
第十四節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
第十五節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
第四章 管轄
**節 概述
第二節 立案管轄
第三節 審判管轄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節 回避制度概述
第二節 回避的種類、理由和人員范圍
第三節 回避的程序
第六章 辯護與代理
**節 辯護制度概述
第二節 辯護制度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刑事代理
第四節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第七章 刑事證據與證明
**節 刑事證據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二節 刑事證據的種類
第三節 刑事證據的分類
第四節 刑事訴訟證明
第五節 證據規則
第六節 證據的審查判斷
第八章 強制措施
**節 概述
第二節 拘傳
第三節 取保候審
第四節 監視居住
第五節 拘留
第六節 逮捕
第七節 強制措施的變更、撤銷、解除和救濟
第九章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
第三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第四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
第十章 期間與送達
**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十一章 刑事訴訟的中止與終止
**節 刑事訴訟的中止
第二節 刑事訴訟的終止
第十二章 立案
**節 立案的概述、材料來源和條件
第二節 立案的程序與立案監督
第十三章 偵查
**節 偵查概述
第二節 偵查行為
第三節 偵查終結
第四節 補充偵查
第五節 偵查監督
第十四章 起訴
**節 起訴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提起公訴的程序
第三節 提起自訴的程序
第十五章 **審程序
**節 刑事審判概述
第二節 公訴案件的**審程序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四節 自訴案件**審程序
第五節 判決、裁定和決定
第十六章 第二審程序
**節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第三節 上訴、抗訴案件
第四節 上訴不加刑原則
第五節 對扣押和凍結財物的處理
第十七章 死刑復核程序
**節 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第三節 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第十八章 審判監督程序
**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特征和意義
第二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第三節 再審審判程序
第十九章 執行
**節 執行概述
第二節 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
第三節 執行的變更程序
第四節 對新罪、漏罪和申訴的處理
第五節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章 特別程序
**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節 刑事案件和解程序
第三節 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節 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與司法協助制度
**節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
第二節 司法協助制度
刑事訴訟法 節選
《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1款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也就是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也就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這就是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原則的法律依據。該原則包括三層含義: 1.只有公安司法機關才有權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偵查權是偵查機關進行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有關強制性措施,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和查獲犯罪分子的權力,其主要表現在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等方面;檢察權是檢察機關對法律的遵守與執行進行專門監督的權力,主要表現在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以及對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和對部分刑事案件自行立案偵查等方面;審判權是對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的權力。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通過立法將這些權力分別賦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非常明確。它規定除國家專門機關行使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所謂其他任何機關,就是國家專門機關以外的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包括中央的和地方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等。所謂其他任何團體,就是國家專門機關以外的任何組織,包括政黨、群眾組織,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所謂其他任何個人,就是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國家領導人到普通公民的一切個人。公安司法機關以外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擅自拘捕他人、私設公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都是違法或者構成犯罪的行為。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須分別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不能混淆和互相取代。公、檢、法三機關在黨和國家的統一領導和監督下,依法行使自己的職權,不能互相推諉,也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由某一專門機關全部包辦。 我國的偵查機關除主要是公安機關外,還有人民檢察院。*高人民檢察院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偵查的范圍。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0條的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監獄對罪犯在監獄內部犯罪的案件進行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
刑事訴訟法 作者簡介
劉本燕,女,1964年11月出生,江西南昌人。現任教于南昌大學法學院,為法學教授、刑事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導師,江西省高等學校中青年骨干教師。長期從事刑事訴訟法教學和研究工作,曾獲江西省教學成果二等獎,所主講的“刑事訴訟法”為江西省優質課程。主持參與省部級研究課題10余項,出版專著一部,并在《政治與法律》《河北法學》《南昌大學學報》《甘肅政法學院學報》《江西社會科學》《求索》等雜志發表論文20余篇,其中兩篇在人大復印資料上全文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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