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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卷-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引案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08460
- 條形碼:9787510908460 ; 978-7-5109-0846-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綜合卷-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引案例 內容簡介
《解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導案例(綜合卷)》對重要的司法解釋,每一條均加注條文要旨,準確概括法條主題,便于讀者閱讀、適用法條。應說明的是,條文要旨系編者根據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的精神所提煉,并非司法解釋本身的內容。對司法解釋被其后公布的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所變更、廢止、調整等重要情形予以說明,凡是已被明文廢止的司法解釋條文,以楷體字標明。
綜合卷-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引案例 目錄
*高人民法院關于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見(法發[2013]9號2013年9月6日)
【解讀】 解讀《關于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見》
*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法發[1999]3號1999年3月8日)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印發《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2004年3月19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2007年6月4日)
*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法發[2009]58號2009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的通知(2010年1月12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通知(2010年12月6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法官行為規范》的通知(2010年12月6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大力推廣巡回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的通知(2010年12月22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加強法律實施工作的意見》的通知(2011年8月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釋[2013126號2013年11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2013年11月21日)
第二編 審判、執行工作
*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法釋[2000129號2000年9月22日)
【解讀】解讀《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注解】
【鏈接】*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復函(2001年8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5號2002年8月12日)
【解讀】解讀《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
……
第三編 廢止文件
綜合卷-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引案例 節選
二、理解與適用 (一)起草原則 本規定的起草嚴格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則: 一 是依法解釋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授權*高人民法院對兵團法院案件管轄問題“依照法律予以規定”,這一方面體現了我國法律統一的原則,另一方面承認了兵團法院案件管轄與普通地方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的不同之處。如果兩者完全相同,則無需授權*高人民法院另行作出規定,而可以直接依據有關訴訟法的條款確定兵團法院的管轄。因此,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精神來看,全國人大常委會實際上是允許*高人民法院在法律的原則之下,根據兵團法院的特點確定兵團法院的管轄范圍等問題。 二 是充分考慮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政治地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是一個黨政軍企合一的特殊組織,自行管理內部的司法、行政事務。從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建立、撤銷、恢復、發展歷程可以看出,它在確保新疆穩定、維護國家統一、促進民族團結、發展邊疆經濟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確立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院和檢察院的法律地位,就是體現兵團重要政治地位的一個重要措施。因此,在確定兵團法院的案件管轄問題時,這一點是不可忽視的。 三 是從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際情況出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是建立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域范圍內的一個特殊組織,沒有自己獨立的行政區劃,而只有兵團開發、使用的墾區、生活區、管理區、工作區等。兵團有其獨立的組織體系,相應的管理制度也比較成熟。同時,兵團的法院體制比較特別,法官任免有其特別之處,案件數量不多,但法官隊伍力量較強,法律素質和綜合素質也比較高。這些因素都是在確定兵團法院管轄時的重要參考。 (二)確定兵團法院案件管轄權的基本標準 兵團法院案件管轄權的確定是訴訟法上的問題,但同時涉及法院組織的內容。本規定在確定管轄權時把握了以下基本標準: 一 是兵團法院與地方法院在案件管轄權方面的“同等待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兵團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的地位視同為地方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這種認同并不僅僅是審級方面的認同,而且是法律地位、管轄權限、法律適用等多方面的認同。按照這一標準,本規定**條**款明確規定:“兵團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行使地方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權。”這一規定從另一方面來說,也印證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將兵團法院作為地方法院而不是專門法院、“部門法院”的地位。 二 是兵團法院管轄“兵團范圍內的”案件。*高人民法院的“9號通知”中曾使用了“兵團范圍內”這一標準。這一標準雖然有含混之處,但考慮到各界已經對這一標準基本認同,只是其中的某些個別內容需要明確,所以本規定仍然使用了這一基本標準。在本規定之前,就民事案件而言,對于“兵團范圍內”的理解一般只包括雙方當事人均為兵團單位或個人的案件,而一方是兵團單位或個人的情況未包含在內。本規定在此基礎上有所發展,在對后一種情況加以條件限制之后,也納入“兵團范圍內”的概念之內。 三 是以法院組織中的分院制度為基礎確定兵團分院的管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是新疆高院的組成部分,屬于分院與本院之間的關系。兩者之間并非相互獨立,而是一體化的。也就是說,在新疆只有一個高級人民法院,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而兵團分院是該高院的組成部分。根據這種基本關系,兵團分院的案件管轄則有一定特殊性。在本規定中,無論是管轄爭議的解決,死刑案件的管轄,還是兵團分院一審案件的上訴,兵團分院再審案件的再審,都體現了這一標準。特別是在表述兵團分院的管轄范圍時,本規定使用了“原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兵團范圍內的**審案件、上訴案件和其他案件,其判決和裁定是新疆維吾爾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的表述,使兩者關系更為明確。 (三)兵團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權 兵團法院的刑事管轄權在過去的實踐中曾發生過一些爭議,主要是屬于兵團的單位或個人不在兵團范圍內而是在兵團范圍外犯罪由地方法院管轄還是由兵團法院管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犯罪地”作為確定法院管轄的基本標準,但由于兵團法院并不存在訴訟法中所說的“地域管轄”范圍,這就給確定兵團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管轄增加了一定困難。 本規定并沒有完全按照地域管轄的思路確定兵團法院的刑事管轄權,而是采取了一種比較技術化的劃分方法,即兵團法院管轄“兵團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審刑事案件”。由于兵團人民檢察院在確定自己的管轄權范圍時依法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刑事案件是否歸自己管轄先行作出判斷和篩選,人民法院作為刑事案件的“*后一道工序”只負責案件的審判。這樣既簡化了問題,又保證了管轄的正確性。當然,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該公訴案件確實不屬于兵團法院管轄時,也可以通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來解決。對于地方人民檢察院起訴到兵團法院的案件,兵團法院不應受理,但新疆高院指定管轄的案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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