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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機制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09758
- 條形碼:9787510209758 ; 978-7-5102-0975-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機制研究 本書特色
《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機制研究》由裴娜所著,本書是作者的博士論文,其獨到之處在于,從行政法視野考察城鄉規劃領域之公眾參與機制,包括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的價值、規則、有效性等問題,希望擺脫傳統規劃學界單純從技術角度討論的缺陷。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理論探討公眾參與城市規劃,其本質是要通過公眾對規劃制定和實施全過程的主動參與,更好地保證規劃行為的公平、公正與公開性,使規劃能切實體現廣大公眾的利益要求,并確保規劃工作的成功實施。20世紀90年代,我國在城市規劃領域中開始引入公眾參與機制,歷時十余年的發展,雖取得了顯著的進步,但我國現狀的公眾參與程度仍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運作階段,遠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參與。
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機制研究 內容簡介
處于社會發展轉型期的中國,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增強了公眾的自主意識,激發了公眾的政治參與熱情,在行政領域這一現象體現的尤為明顯。在行政活動過程中,通過允許、鼓勵私權利一方參與行政運行,提升行政活動的公開性、公正性,促使政府與社會大眾的意愿協調和良性互動,這已經成為現代行政的發展趨勢和正當性標準之一。 尤其是在城鄉規劃,這樣一種專業性、技術性、未來導向性與政治政策性并重的行政領域,公眾參與不僅僅是一種理念或期盼,更應該是一種體系構建和制度創新。城鄉規劃的長期性、專家模式、未來預設功能,更加呼喚高程度的公眾參與,它對社會、城市發展之影響是具有普遍意義的,絕不限于個體、個案。 因此,《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機制研究》從行政法視野考察城鄉規劃領域之公眾參與機制,包括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的價值、規則、有效性等問題,希望擺脫傳統規劃學界單純從技術角度討論的窠臼。 《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機制研究》**章探討公眾參與城鄉規劃之必要性,指出傳統“傳送帶”行政模式已不能適用立法概括授權、司法審查不能的行政現狀。公眾參與程序規則適應現代行政發展的需要,是解決固有頑疾的一劑良方,尤其是在城鄉規劃等新興行政領域具有獨特的價值。城鄉規劃的技術性、未來導向性、廣泛裁量性以及政治政策性,都更加需要公眾參與進行一般意義上的規制。
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機制研究 目錄
序二
緒論
一、選題意義及研究價值
二、相關概念的說明和界定
三、研究的學科現狀
四、本書寫作的思路和框架
五、創新點與不足
**章 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機制價值分析
**節 公眾參與行政過程的必要性
一、“傳送帶”模式的局限性
二、“傳送帶”模式的解決路徑
第二節 公眾參與程序基本制度及價值分析
一、程序理論分析
二、一般性程序規則
三、公眾參與行政的程序價值
第三節 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機制的價值體現
一、城鄉規劃行政活動的特殊屬性
二、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的獨特價值
第四節 城鄉規劃公眾參與負面評價之回應
一、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的負面效應分析
二、公眾參與負面效應的回應
本章小結
第二章 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機制立法分析
**節 我國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法律體系分析
一、城鄉規劃法律體系
二、法定規劃種類
第二節 城鄉規劃領域各階段公眾參與條款梳理
一、規劃編制階段
二、規劃確定階段
三、規劃實施階段
四、規劃修改階段
第三節 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法律內容評析
一、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法律規定的總體評價
二、公眾參與城鄉規劃法律條文分析
本章小結
第三章 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機制比較分析
**節 美國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制度考察
一、歷史發展
二、背景分析
三、基本模式
第二節 德國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制度考察
一、制度背景
二、公眾參與規則
第三節 美、德兩國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的比較
一、制度共性
……
第四章 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的運行狀態
第五章 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有效性探究
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
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機制研究 節選
(一)在行政過程中引入公眾參與機制 公眾參與制度在中國是具有憲法淵源的。①從國外的發展情況看,西方參與民主理論從20世紀60年代起,影響力日益擴大。“參與式民主”*初是運用于微觀治理層面的概念,如社區治理、學校治理等。進入70年代,公眾參與已從微觀逐漸向宏觀過渡,新型的“參與民主理論”誕生;1984年美國學者巴伯出版《強民主:新時代參與政治》一書,將強調擴大公民對政治的直接參與的民主形式稱為“強民主”,以區別于單純強調保障個體自由,不關心“善治”的自由主義“弱民主”形式。② 針對上文提出的新時期行政活動政治化的特點,本文認為,在行政過程中運用公眾參與可以較好地應對“立法授權模糊”等上述三個理論困境。這是因為: 1.立法機關對于專業性的行政事項已大量采用授權立法的方式進行,換言之,行政具有了某種意義上的“立法性”(表現為制定具有普遍性約束力的統一規則),而立法活動本質上是各種利害關系利益的博弈過程。因此,具有立法屬性的行政規則制定應該也必須產生“類立法”模式,參照立法活動中盡可能吸納民意的方式。更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機關本身就是民意選擇的代議機構,而行政機關是任命產生的(盡管理論上認為行政機關由立法機關產生也體現了民意的連續性和一致性),因此相比較立法活動,本身在產生過程中沒有民眾意志納入的行政活動應更加重視對公眾參與的運用和采納。 2.自由裁量權的廣泛運用給行政活動帶來了高效的同時也潛伏著濫用的風險,而自由裁量權又被事實證明是不可避免的。“在行政決定制作的過程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活動本身就包含著自由裁量的因素。”①那么,運用公眾參與至少可以增強對自由裁量權的監控。這是因為,公眾參與增強了行政權運作的透明性,公眾對權力行使的過程更多的介入和了解,意味著權力更少的濫用可能性;同時自由裁量權行使過程中吸納公眾參與,也進一步體現出現代合意行政的特點。公眾參與將更有助于自由裁量的理性化,有助于“以權利制約權力”②。 3.司法審查不能的困惑。總體來說,司法審查普遍性的喪失是由于法院對行政專家理性的尊重考慮,而如果能夠在專家理性和公眾參與之間尋求到一種平衡,則不但增強了普通民眾的專業學習能力,也使行政決定的社會適用力大大提高。而且公眾參與后使行政決定的公眾可接受度提升,客觀上也會減少訴訟的數量,使司法審查的頻率降低。 ……
城鄉規劃領域公眾參與機制研究 作者簡介
裴娜,女,1978年8月生于陜西西安。1996年考入西北政法大學法學三系,獲法學學士學位。2000年考入西北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攻讀憲法學、行政法學碩士學位。2010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并獲得憲法學、行政法學博士學位。2003年7月至今,任教于北京建筑大學法律系,主要進行城鄉規劃法學、行政法學的教學與科研工作。目前,獨立承擔省部級課題1項、其他課題6項,先后在《行政法學研究》、《法學雜志》、《人民檢察》、《思想理論導刊》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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