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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告罪原論:以刑事一體化為視角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00861
- 條形碼:9787510200861 ; 978-7-5102-0086-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親告罪原論:以刑事一體化為視角 本書特色
親告罪屬于法定的犯罪二元分類之一種,其作為犯罪獨立存在的依據究竟是什么,何以在工業文明發達的西方國家設置較多而我國立法寥寥,擴大親告罪的立法范圍是否可以還擊“渺無人跡的現代刑法”的質疑,在犯罪態勢呈兩極分化的今天,親告罪可以成為向非犯罪化的過渡手段嗎 有學者指出,只有在理論刑法學、立法刑法學和司法刑法學三個既相區別又相聯系的子系統的基礎上建構刑法學體系,才能使刑法學具有批判意識和理性精神,才能為刑法學的發展開辟道路。 因此,本文力圖從理論、立法、司法層面建立親告罪研究的理論體系和框架并且圍繞親告罪的本原問題、犯罪論問題、司法改革問題、價值論問題、制度論問題五大方面闡述。本文運用法理分析法、實證分析法、比較分析法以及歷史分析法,通過對構建親告罪制度相關內容的論述,從理論上較為宏觀地確立了親告罪研究的理論體系。
親告罪原論:以刑事一體化為視角 內容簡介
本書從理論、立法、司法層面建立親告罪研究的理論體系和框架并且圍繞親告罪的本原問題、犯罪論問題、司法改革問題、價值論問題、制度論問題五大方面闡述。
親告罪原論:以刑事一體化為視角 目錄
第1章 親告罪本體論
1.1 親告罪溯源
1.1.1 初民社會刑事紛爭
1.1.2 犯罪內涵的明確
1.1.3 公法私法分野
1.1.4 公法私法化與被害人權利的復歸
1.2 刑事紛爭之解決范式
1.2.1 私力救濟與國家追訴
1.2.2 刑事紛爭解決與刑罰制度變革
1.2.3 紛爭解決方式變革與告訴乃論
1.2.4 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及發展
第2章 親告罪的犯罪論問題
2.1 被害人告訴與違法阻卻
2.1.1 親告罪立法的理論基礎~
2.1.2 被害人不告訴與被害人承諾(允諾)
2.1.3 被害人不告訴與被害人諒解(寬宥)
2.2 被害人告訴與可罰性
2.2.1 可罰性在犯罪論中的地位
2.2.2 被害人告訴與可罰性阻卻事由
2.2.3 告訴權行使與刑罰消滅事由
2.3 被害人告訴的刑法意義
2.3.1 親告罪與犯罪阻卻
2.3.2 親告罪與刑事責任
2.3.3 告訴乃論與事實上的非犯罪化事由
第3章 親告罪的非刑罰化處理
3.1 非刑罰化的理論基礎
3.1.1 刑罰的正當性質疑
3.1.2 報應刑與目的刑檢討
3.1.3 非刑罰化趨勢探析
3.2 恢復正義理念及司法
3.2.1 以被告人為中心的傳統司法觀念的追溯:報應正檢討
3.2.2 以被害人為中心的現代司法觀念的發展:恢復正緣起
3.2.3 以親告罪為主體的輕微犯罪解決范式:恢復式正義探討
3.3 替代刑罰思想——刑事和解
3.3.1 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
3.3.2 刑事和解理論的緣起
3.3.3 在親告罪中構建刑事和解
第4章 親告罪的價值探尋
4.1 親告罪的法理價值:自由
4.1.1 刑法規范的自由價值的解讀
4.1.2 刑法規范與自由價值的實現
4.1.3 親告罪立法——刑法規范自由價值的彰顯
4.2 親告罪的刑法價值:謙抑
4.2.1 刑法的謙抑性內涵
4.2.2 刑法的謙抑價值實現是法治的內在要求
4.2.3 刑法的謙抑性價值在親告罪中的體現
4.3 親告罪的刑事政策價值
4.3.1 輕罪刑事政策的適用
4.3.2 親告罪的“輕輕”價值
4.3.3 親告罪的“事實上的非犯罪化”價值
第5章 親告罪的制度論
5.1 親告罪立法比較
5.1.1 國外親告罪立法技術概況
5.1.2 部分國家與地區親告罪立法內容:罪名與種類
5.1.3 部分國家與地區有關告訴權的立法:告訴權與告訴權人
5.2 親告罪的立法設計
5.2.1 親告罪范圍的劃定
5.2.2 有關親告罪告訴權的完善
5.2.3 親告罪中被害人補償機制
5.3 親告罪司法實踐中的幾個問題
5.3.1 《刑法》第98條的立法完善
5.3.2 侵占罪的告訴才處理問題
5.3.3 親屬相盜的可罰性與親告罪關系
5.3.4 關于親告罪的首服(自首)問題
參考文獻
拈一朵微笑的花(后記)
親告罪原論:以刑事一體化為視角 節選
其次,將一些案情復雜、情節嚴重的、不易舉證的親告罪規定為公訴親告罪,由被害人的告訴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從理論上看,對于公訴親告罪,一些復雜的親告罪案件被害人仍可通過公訴的方式依靠追訴機關進行權利救濟,對于被害人而言,啟動公訴程序追訴犯罪,可以節制檢察官濫用不起訴,使案件順利進入審判程序,被告人能直接交付審判,及強化被害人在審判中參與訴訟進行的影響,較之自訴制度,更能維護被害人借由訴訟程序滿足正義需求。從實踐上看,對于刑事公訴案件與刑事自訴案件的劃分,被害人的舉證能力大小也是標準之一,基本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劃入了刑事自訴案件范圍內。因此,對親告罪的追訴方式應區別對待,將案情復雜、被害人舉證困難的親告罪納人公訴親告罪是符合司法實際的。當然,這種立法模式雖然有利于被害人法律訴求的實現,避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處于一種不利地位,但從根本上講,這種立法卻有悖于親告罪立法的要旨,即基于加害方與被害方兩方面的利益平衡,賦予被害人刑罰發動與否的決定權。如果親告罪適用公訴程序。公安機關立案后,為了偵查的方便,往往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使當事人失去和解的機會,并且,如果被害人追訴被告人的意愿發生改變,要求撤訴也無從實現。 因此,我們認為,解決方案有兩個:一是嚴格控制公訴親告罪范圍。一方面將極少數案情復雜、情節嚴重的、被害人不易舉證的親告罪納入公訴親告罪,并規定對于公訴親告案件采取公訴自訴并行制,如果被害人不愿意走公訴程序告訴也可選擇自訴程序告訴;反之,如果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后,在舉證不力或告訴受限時,被害人也可以再向公訴機關控告,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另一方面將部分案情簡單、舉證難度不大,且涉及被害人的隱私權、名譽權,追訴機關不便介入的親告罪納入自訴親告罪,但屬于自訴親告罪則被害人絕對不能采用公訴程序告訴。 ……
親告罪原論:以刑事一體化為視角 作者簡介
羅欣,女,生于七十年代,祖籍湖南。先后獲武漢大學哲學學士、刑法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學位,現為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現就職于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日報社。在全國性報刊、雜志上發表各類文章近二百篇,其中在《法學評論》、《人民檢察》等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十余篇,參加編撰圖書多部,曾獲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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