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811397819
- 條形碼:9787811397819 ; 978-7-81139-781-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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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 本書特色
《擾亂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
擾亂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 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為四十章,主要內容包括:妨害公務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招搖撞騙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擾亂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 目錄
**章 妨害公務罪**節 妨害公務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一、妨害公務罪的概念二、妨害公務罪的罪名淵源第二節 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一、妨害公務罪的客體二、妨害公務罪的客觀方面三、妨害公務罪的主體四、妨害公務罪的主觀方面第三節 妨害公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一、妨害公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二、認定妨害公務罪應注意的問題第四節 妨害公務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一、妨害公務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二、妨害公務罪的特殊形態認定第五節 妨害公務罪的刑事責任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第二章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節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概念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罪名淵源第二節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客體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客觀方面三、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主體四、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主觀方面第三節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第四節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特殊形態認定第五節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刑事責任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第三章 招搖撞騙罪**節 招搖撞騙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一、招搖撞騙罪的概念二、招搖撞騙罪的罪名淵源第二節 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一、招搖撞騙罪的客體二、招搖撞騙罪的客觀方面三、招搖撞騙罪的主體四、招搖撞騙罪的主觀方面第三節 招搖撞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第四節 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一、招搖撞騙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二、招搖撞騙罪的特殊形態認定第五節 招搖撞騙罪的刑事責任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第四章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節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一、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概念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罪名淵源第二節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一、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體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觀方面三、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四、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觀方面第三節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第四節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一、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與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特殊形態認定第五節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刑事責任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第五章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節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一、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概念二、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罪名淵源第二節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一、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體二、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觀方面三、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四、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觀方面……第六章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第七章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第八章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第九章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第十章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十一章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第十二章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第十三章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十四章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十五章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第十六章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十七章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第十八章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第十九章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第二十章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二十一章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第二十二章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第二十三章 聚眾斗毆罪第二十四章 尋釁滋事罪第二十五章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十六章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第二十七章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二十八章 傳授犯罪方法罪第二十九章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第三十章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第三十一章 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第三十二章 侮辱國旗、國徽罪第三十三章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第三十四章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三十五章 聚眾淫亂罪第三十六章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三十七章 盜竊、侮辱尸體罪第三十八章 賭博罪第三十九章 開設賭場罪第四十章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主要參考文獻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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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 節選
《擾亂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為其中之一的《擾亂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分冊,書中介紹了:招搖撞騙罪、尋釁滋事罪等內容。《刑法罪名系列》叢書是《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本叢書將刑法分則中的罪名按照“概念與罪名淵源”、“犯罪構成要件”、“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刑事責任”五個部分加以系統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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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占用頻率占用頻率,是指行為人違反《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不按照分配的頻率而使用未分配給本臺(站)使用的頻率或在頻率使用期滿后,沒有辦理手續而繼續使用,或者未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轉讓、出租或變相出租頻率。3.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關于“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能否作為本罪的構成要件,學界存在否定說和肯定說兩種觀點。否定說認為,本罪只需具備三個條件,即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擅自占用頻率,造成嚴重后果,即可構成本罪。因此,經有關國家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后停止與否是作為一個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而不能將其認定為構成本罪必不可少的條件。②肯定說則認為,“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是本罪成立必不可少的一個構成要件。理由是:首先,《刑法》第288條明確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規定在罪狀之中,所以應是本罪的客觀方面之一;其次,本罪是法定犯,要求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為前提,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這一特征,反映了行為人主觀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明知”的心理態度;最后,立法者這樣規定符合本罪為輕罪的這一特性,也符合刑法謙抑性的原則。我們認為,“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是構成本罪必不可少的一個要件。理由是:首先,法律條文在罪狀描述中明確規定了這個要件;其次,行為人在實踐中往往缺乏對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的理解,往往不將此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作為本罪的構成要件,反映了行為人明知故犯的主觀心理態度,這也與我國當前實際相符合;最后,本罪包括此要件有助于保護人權,限制國家的刑罰權,符合刑法的謙抑性特征。因此,行為中缺乏“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這一構成要件,行為人就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