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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PE的法律解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8622453
- 條形碼:9787508622453 ; 978-7-5086-2245-3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PE的法律解讀 本書特色
《中國PE的法律解讀》:PE(私募股權投資)在西方被譽為“撬動經濟杠桿的投資工具”。中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時期,企業對資本的渴求與日俱增,PE因此而備受青睞,并逐漸成為推動企業改革與發展的一道亮麗風景線。中國PE在資金募集、運作管理、退出渠道等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但其發展與推進還需要相關政策與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推出此書以期填補私募法律領域的空白。此書從法律、財務、投資等與PE密切關聯的專業視角,結合會計、稅收、外匯等相關政策,并與PE設立、運作、退出等法律程序相聯系,進行全方位基礎解讀。
中國PE的法律解讀 目錄
中國PE的法律解讀 節選
《中國PE的法律解讀》從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發展入手,以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運作為重點,全面介紹了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投資、退出階段的法律操作實務,對如何規避其中的風險從法律角度給出了建議和指引。《中國PE的法律解讀》是中國**本全面從法律角度解讀私募股權基金的圖書,與系列書中的《中國PE的財稅解讀》等即將出版的書共同構成了對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全方位專業解讀,彌補了國內同類圖書的空白,是為私募股權基金的從業者和投資者服務的一本難得的專業實務書。
中國PE的法律解讀 相關資料
插圖:2.募集信息的傳播方式不同私募一般通過投資者之間的熟人關系,即以熟人推介的形式傳播募集信息,而公募可以通過公眾媒體進行公開宣傳和傳播。也就是說,私募股權基金在募集資金的過程中不能采取面向不特定對象的公開手段進行宣傳。例如,不可以在電視或報紙上做廣告,不能通過網絡做宣傳。而公募則可以公開宣傳,最典型的公募是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在這個過程中,公司在股票發行前會舉辦路演或咨詢會,公開詢價并吸引投資者。3.對投資者的要求不同私募對于投資者的要求高于公募。由于私募股權基金的募資范圍比公募狹窄,募集的宣傳只能采用非公開的形式,為了獲得足夠規模且資金結構優質的資金,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會對投資者提出較高的要求。比如,對投資者的資產總額和最低投資額作出具體規定,并要求投資者對PE的運作有較好的了解,同時要有較大的風險承受能力。4.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和接受的政府監管不同私募比公募承擔更少的信息披露義務,面臨更少的政府監管,這也是私募形式備受歡迎的主要原因。因為私募的受眾小于公募,如果私募股權基金運作不當或有違規運作行為,損害的是特定的投資者利益。而通過公募形式獲得資金的企業或組織一旦有違規行為,損害的將是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受損,直接關系到國家經濟秩序乃至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以此為監管思路和原則,政府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相對寬松;而私募投資者在寬松的政策環境下,也獲得了自由運作資本而獲益的空間和動力。第二層含義是指,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對象為未上市股權,被投資企業由于未公開上市發行股票,其募集資金的方式就是非公開募集。也就是說,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對象是企業的私募股權。
中國PE的法律解讀 作者簡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以公司化運營管理為顯著特點,以私募股權投融資法律服務為核心,以證券發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的再融資、并購重組、產權交易和“新三板”等法律服務為延伸,致力于打造資本市場法律服務領域的專業化精品所。道可特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資管理、資本運營顧問、資產管理等投行服務為核心業務,以企業戰略咨詢、管控設計、品牌管理等為配套服務。主要撰稿人劉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主任,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律師執業十余年,曾在大型國企、知名民企擔任高管,長期致力于資本市場服務領域,現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議人,朝陽區人大代表,朝陽區政府法律顧問,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中國律師》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專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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