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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法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1657268
- 條形碼:9787801657268 ; 978-7-80165-726-8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海關法學 內容簡介
我國古代海關的起源,一般認為是在西周,至今已有三千多年的歷史。其名稱幾經變遷,經歷過關、塞、關樓、津、市、市舶司、月港督餉館、鈔關、戶關、工關、榷關、常關等,直到清代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中國歷史上才**次出現了正式的、以海關命名的進出境關口。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喪失了關稅自主權和海關行政管理權。為收回海關主權,培養我國自己的海關人才,清政府于1908年在北京創辦了稅務學堂,開創了我國海關高等教育的先河。1913年,北洋政府教育部批準改名為稅務專門學校。在四十余年的辦學中,該校為中國海關培養了二千余名專業人才。
新中國的海關專業教育起步于1953年,以上海海關學校的設立為標志。1980年經國務院批準,上海海關學校升格為上海海關專科學校。1996年更名為上海海關高等專科學校。2007年3月,教育部批準在上海海關高等專科學校的基礎上設立上海海關學院。上海海關學院作為全國唯一系列設置海關類課程和專業的本科院校,承擔著傳播海關專業知識、培養海關專門人才、進行海關學術研究、開展海關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重任。
上海海關學院的發展,事關人才培養重任,事關國家的海關大業,需要我們冷靜思考,科學規劃,抓住機遇,真抓實干,在新的起點上以新的辦學思路、新的辦學舉措、新的辦學業績來適應海關和社會經濟貿易發展的變化。為此,學院確立了走專業化、精品化、特色化的發展之路,分別設置了分屬管理學、經濟學、法學和文學等學科門類的若干個本科和專科專業。為實現立足海關、服務社會、面向國際,把學院建設成為教育、培訓協調發展,具有鮮明海關特色的高等學府的辦學目標,學院將堅持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教學規律,科學界定辦學定位,努力發揮辦學優勢;逐步形成辦學特色,不斷提高教育培訓質量,全面提升學院的綜合實力和辦學水平,真正將上海海關學院辦成名副其實的海關人才培養基地。
海關法學 目錄
**章 海關法學
**節 海關法學的學科性質和研究對象
第二節 海關法學的體系
第三節 海關法學與其他法學科的關系
第四節 海關法學的研究方法
第五節 海關法學的理論基礎
第二章 海關法概論
**節 海關法的概念
第二節 海關法的淵源和體系
第三節 海關法的歷史沿革
第四節 海關法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海關法的實施
第六節 海關法律關系
第三章 海關組織法
**節 海關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海關的組織機構
第三節 海關的職能和任務
第四節 海關的權力及其限制
第二編 海關法實體論
第四章 關稅法
**節 關稅法概述
第二節 關稅實體法律制度
第三節 關稅程序法律制度
第五章 通關法
**節 通關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通關實體法
第三節 一般通關程序法
第四節 特殊的貨物通關程序法
第五節 載運進出境貨物、物品的運輸工具通關規則
第六節 進出境物品通關規則
第七節 報關法律制度
第八節 與通關相關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六章 海關促進經濟法
**節 海關促進經濟法概述
第二節 保稅倉儲法
第三節 轉關運輸法律制度
第四節 暫時(準)進出口法律制度
第五節 保稅加工法律制度
第六節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法律制度
第七章 海關邊境保護法律制度
**節 海關邊境保護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法律制度
第三節 進出口貨物的禁止、限制管制制度
第四節 廢物進境海關管理制度
第五節 瀕危物種和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制度
第六節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七節 文化財產進出境管理制度
第八節 其他特殊國家管制措施
第八章 海關事務擔保法
**節 海關事務擔保制度概述
第二節 海關事務擔保的擔保方式
第三節 海關事務擔保的范圍
第四節 海關事務擔保的責任
第三編 海關法程序論
參考文獻
海關法學 節選
《海關法學》內容簡介:我國古代海關的起源,一般認為是在西周,至今已有三千多年的歷史。其名稱幾經變遷,經歷過關、塞、關樓、津、市、市舶司、月港督餉館、鈔關、戶關、工關、榷關、常關等,直到清代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中國歷史上才**次出現了正式的、以海關命名的進出境關口。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喪失了關稅自主權和海關行政管理權。為收回海關主權,培養我國自己的海關人才,清政府于1908年在北京創辦了稅務學堂,開創了我國海關高等教育的先河。1913年,北洋政府教育部批準改名為稅務專門學校。在四十余年的辦學中,該校為中國海關培養了二千余名專業人才。新中國的海關專業教育起步于1953年,以上海海關學校的設立為標志。1980年經國務院批準,上海海關學校升格為上海海關專科學校。1996年更名為上海海關高等專科學校。2007年3月,教育部批準在上海海關高等專科學校的基礎上設立上海海關學院。上海海關學院作為全國唯一系列設置海關類課程和專業的本科院校,承擔著傳播海關專業知識、培養海關專門人才、進行海關學術研究、開展海關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重任。上海海關學院的發展,事關人才培養重任,事關國家的海關大業,需要我們冷靜思考,科學規劃,抓住機遇,真抓實干,在新的起點上以新的辦學思路、新的辦學舉措、新的辦學業績來適應海關和社會經濟貿易發展的變化。為此,學院確立了走專業化、精品化、特色化的發展之路,分別設置了分屬管理學、經濟學、法學和文學等學科門類的若干個本科和專科專業。為實現立足海關、服務社會、面向國際,把學院建設成為教育、培訓協調發展,具有鮮明海關特色的高等學府的辦學目標,學院將堅持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教學規律,科學界定辦學定位,努力發揮辦學優勢,逐步形成辦學特色,不斷提高教育培訓質量,全面提升學院的綜合實力和辦學水平,真正將上海海關學院辦成名副其實的海關人才培養基地。
海關法學 相關資料
插圖:正因為將海關法定位于行政法的一個分支——海關行政法,故其體系不外乎包括海關行政組織法、海關行政行為法、海關行政救濟法三大塊。具體論述上雖有些差異,如有的學者認為包括海關行政法學的基本理論、海關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海關行政行為、海關行政程序、海關行政責任和監督海關行政與海關行政救濟等,有的認為包括總論、實務分論、行政和法律救濟等,有的將其區分為總論、海關職權論、海關行為論、海關責任論和海關救濟論等,還有的將其劃分為海關法律概述、海關基本法律制度、海關行政復議、海關行政訴訟、海關國家賠償等,但實際上大同小異,沒有超越行政法的基本框架,仍是將海關法定位在行政法的范圍內進行研究。在我國,盡管在理論上存在一定的爭論,但對法律部門的界定主要是以該部法律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作為標準來進行劃分的,這里并沒有將法律關系的主體性質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因此,認為海關是行政機關,海關法就必定是行政法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通常認為它是經濟法中宏觀調控法的范疇,但中國人民銀行屬于國家行政機關性質,有誰據此認為《中國人民銀行法》是行政法呢?因此,區分部門法的屬性仍舊應是考察它調整的對象及調整的方法。通常認為,“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者說,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職能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根據它所調整的手段性質的不同,行政法理論上有控權論、管理論和平衡論,并形成對行政法不同的定義。控權論認為,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關系,規范和控制行政權的法律規范系統。管理論認為,行政法作為一種概念范疇就是管理法,更確切地說,就是國家管理法,是關于國家各個方面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平衡論認為,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和基于行政關系而產生的監督行政的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由此可見,在調整對象基本明確的前提下,調整手段或方法的不同產生了對行政法的不同理解。海關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海關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對國民經濟管理中形成的涉外經濟關系,這就是說,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在進出境時,海關與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涉外經濟關系。”②因此,將海關法定位于對進出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律是不夠的。海關不僅要“依法行政,為國把關”,還要“服務經濟,促進發展”,主要表現就是體現國家對涉外活動的宏觀管理和調控上。隨著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海關已從傳統的監管、征稅、緝私和統計四大任務向海關監管、海關征稅、打擊走私、海關統計、加貿保稅、海關稽查、口岸管理等七項職責轉變。而經濟的全球化,國際貿易安全和便利問題的提出,促使海關進一步向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海關邊境保護、保障供應鏈的安全與便利、口岸一體化管理等非傳統職能拓展并加強國與國之間海關事務的協調與合作。海關法調整的對象將不僅僅是海關行政監督管理的法律關系,還包括對涉外經濟活動的調控關系、海關事務國際協調關系,以及與海關事務國際協調關系相關的其他法律關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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