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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論 內容簡介
《刑法分論》既可以供法學專業本、專科生、自學考試者學習《刑法學》,也可以供準備參加研究生考試和司法考試的讀者學習研究之用。
全書結構清晰。作者首先介紹了刑法分論的基本理論問題,然后按照《刑法》分則的順序,分十章對十類犯罪逐類進行介紹、分析和研討,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和“瀆職罪”等。既符合《刑法》的邏輯體系,也有利于讀者由淺入深,逐步領會、掌握各罪的基本內容。
全書分析細致。作者在對上述每一類罪進行研析時,一般都以兩個部分展開。**部分是對每一類罪的概述,包括該類罪的概念和特征、該類罪的種類;第二部分是對該類罪中的每一個具體犯罪進行詳盡、深入的分析。通過**部分的介紹,可以使讀者理解該類罪的基本情況,對該類罪的共同特征有宏觀的認識。通過第二部分的分析,可以使讀者對每一個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有清楚而準確的把握。
全書研討深入。作者在對每一個具體罪名進行研析時,以四部分展開:**部分是《刑法》原文;第二部分是該具體罪名的概念和特征;第三部分是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第四部分是對該罪的處罰。既完整了罪、責,刑、罰的體系,又給讀者的學習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刑法分論 目錄
**節 刑法分論與刑法總論的關系
第二節 刑法分則的體系
第三節 刑法分則的條文結構
第四節 法條競合
**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具體犯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節 危害交通運輸、公用設施、設備安全的犯罪
第四節 實施恐怖危險活動的犯罪
第五節 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核材料管理規定的犯罪
第六節 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節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三節 走私罪
第四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
第五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六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七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八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九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
第二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具體犯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節 侵犯財產罪概述
第二節 侵犯財產罪的具體犯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節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司法罪
第四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五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七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八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九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十節 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的具體犯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節 貪污賄賂罪概述
第二節 貪污賄賂罪的具體犯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節 瀆職罪概述
第二節 瀆職罪的具體犯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節 軍人違反職責罪概述
第二節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具體犯罪
刑法分論 節選
**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具體而言,即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統一,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本類罪的構成特征如下:
(一)犯罪客體
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是指國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政治基礎和物質基礎的安全。具體是指國家的獨立、國家的團結統一、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基本制度及國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是指我國的主權獨立、團結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穩固及其他國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總和。我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及其安全,是國家生存和發展*重要的基礎和*根本的保證,是國家的*大利益,是黨領導人民進行長期奮斗所贏得的勝利果實,集中體現著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關系到國家興衰存亡的命運。因此,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是一切犯罪中*嚴重的犯罪。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機構、個人或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但總的來說就是《刑法》第102條至113條所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本類罪無論在客觀上采取的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方式,均不影響本類罪的成立。本類罪在客觀上并不要求有實際的物質性的危害結果的產生,即只要實施了刑法所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主權、破壞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或者侵害國家的其他基本利益,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如果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思想而無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者實施的不是刑法所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均不構成本類罪。
(三)犯罪主體
本類犯罪的主體是自然人犯罪主體,且多為一般犯罪主體。對于大多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來說,不論是中國公民、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只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年滿16周歲,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但某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其主體范圍有著嚴格的限制。如背叛國家罪、資敵罪的主體只限于中國公民;叛逃罪的主體只限于中國公民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危害國家安全這一類犯罪,實際承擔刑事責任而被刑罰處罰的只能是自然人。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故意,即行為人必須具有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實踐中,行為人直接追求的具體危害結果可能是不同的,但危害國家安全的實質是相同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動機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但動機不影響本類罪的成立。在大多數情形下,只需確認行為人所直接追求的具體危害結果內容,便足以認定其當然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目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種類
我國《刑法》從第102條至113條對危害國家安全罪作了全面的規定,共有12個具體罪名。刑法理論一般將危害國家安全罪分為以下三類:
(一)危害國家、顛覆政權的犯罪
具體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罪。共7個罪名。
(二)叛變、叛逃的犯罪
具體包括:投敵叛變罪,叛逃罪。共2個罪名。
(三)間諜、資敵的犯罪
具體包括:間諜罪,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戰時資敵罪。共3個罪名。
第二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具體犯罪
一、背叛國冢菲
**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百零三條第二款、**百零五條、**百零七條、**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一)背叛國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1.背叛國家罪的概念
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2.背叛國家罪的基本特征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權力,是國家固有的在國內的*高權力和在國際上的獨立權力。領土是構成國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國家賴以存在的物質條件。“領土完整”,是指國家領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占。國家安全是國家存在的基本條件,也是國家穩定發展的基本條件。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勾結外國”,是指與敵視我國的外國政府、政黨、政治集團、社會勢力(包括非政府組織、機構和個人)暗中接觸、秘密聯系或密謀策劃,聯絡方式沒有限制。“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是指與大陸境外的非國家性機構、組織、個人秘密聯絡。“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指就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事項與外國政府等共同密謀策劃或通謀,或者與外國政府等相勾結,直接實施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而且主要是那些竊據黨和國家重要權力或有一定社會地位及影響的人。普通中國公民一般難以直接實施上述行為,但可能與上述人員共同實施本罪。
(4)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
(二)對背叛國家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102條、第113條、第5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二、分裂國家罪
**百零三條**款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百零六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百零三條、**百零四條、**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分裂國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1.分裂國家罪的概念
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2.分裂國家罪的基本特征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統一。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具體包括:①組織、策劃、實施各種破壞民族團結統一,分裂我國民族大家庭的行為;②組織、策劃、實施各種妄圖使我國某個區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中分離出去,脫離中央政府的領導,另立偽政、府,制造地方“獨立”的割據局面的行為。“組織”,包括通過招募、雇傭、糾集、強迫、引誘等各種手段,控制多人參加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一般是指召集若干人或眾人為達到某一共同目的或目標而開展活動,這里的組織者就是行為者。“策劃”,是指出主意、定辦法。主要是指為達到某一目的或實施某項活動而進行謀算,如訂計劃、訂方案等。雖然“策劃”是著手實施具體犯罪以前的預備行為,但它是有預謀犯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實施”,是指親自實行,即是將策劃的內容付諸行動。上述三種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就構成本罪。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自然人主體。從司法實踐來看,行為人多屬于在一定地域或民族中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地方分裂分子或民族分裂分子。根據行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刑法將此罪的主體分為三個層次:一是“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首要分子是指在這種犯罪的集團中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并在犯罪活動中也起到重要作用,罪行比較嚴重;二是“積極參加的”,即參加的態度比較積極或者參加活動較多;三是“其他參加的”,在這些一般參加者當中,程度也是不同的,特別是在一些聚眾性的犯罪中,人員眾多混雜,有的一開始是圍觀看熱鬧,后來也參加一塊起哄,從聚眾犯罪的整體性來看,這些人是參加者,但是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可不以犯罪論處。如果參加者的行為確實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有必要適用刑罰給予處罰的,應屬“其他參加者”之列。
(4)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分裂、破壞國家統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直接故意。
(二)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認定本罪應當注意與背叛國家罪的區別。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二,客觀方面的具體要求不同。前者主要是脫離國家搞獨立或者割據,破壞國家的統一;后者主要是將國家的主權、領土出賣給外國,出賣國家民族利益,危害國家安全。第二,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同。前者是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即脫離國家整體的故意;后者是勾結外國,出賣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故意。第三,犯罪主體不同。前者可以是中國公民、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后者只能是中國公民。
……
刑法分論 作者簡介
黃立,男,1962年12月出生,湖南長沙人,博士,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廣東省刑法研究會副會長。
先后在湘潭大學、廣州大學、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從事刑法、犯罪學、刑事偵查等學科的教學、科研和研究生指導,并擔任教務處處長、科研處處長等職務;在公安系統工作12年,被公安部授予三級警監警銜;主持、參加“警察執法與人權保護”、“刑事訴訟法修改”、“刑事司法公正與人權保障”等重大國際國內科研項目。
在人民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中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及實證研究》、《刑罰的倫理審視》、《有組織犯罪研究》、《刑偵百案精評》等著作;在《中國法學》、《中國刑事法雜志》等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刑罰價值的倫理反思”、“有組織犯罪類型研究”等70多篇論文,其中多篇被《新華文摘》、《人大復印資料》轉載;多次獲省部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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