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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中的責任 版權信息
- ISBN:7100057837
- 條形碼:9787100057837 ; 978-7-100-05783-7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與道德中的責任 內容簡介
在《民事侵權法解析》一書里,我提出用個人責任的理念和原則的概念來了解民事侵權。西蒙·迪金和巴茲爾·馬克森尼斯在論及這本書時寫道,雖然課責險和替帶課責的發展意味著個人很少支付侵權賠償,人們仍然可以看到侵權律師愿意引用道德規則來證明侵權法律的規則(《民事侵權法》第四版(牛津,1999),第6頁)。在這本書里,我更詳細地探討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我在這個過程中也仔細考慮了法律推理與道德推理之間的關系,以及作為學科的哲學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在討論替代課責的性質以及法律課責險對侵權法和侵權體系的影響時,我簡單地假定以個人責任來審視侵權法(以及刑法、合同法、行政法等等)是有益的,更能夠揭示一些非常復雜的法律和社會機制的真相。我必然要拒絕隱含在迪金和馬克森尼斯的注解里的觀點,即“管制非個人的法律實體或者無辜的缺席者可能遭受的法律課責”的法律規則不具備“道德”的意義。我的關于法律的道德性的*初假設是否能夠幸免于迪金和馬克森尼斯的懷疑主義,讀者必須自己作出判斷。
本書從一個獨特的法律的角度來闡述責任。主要探討了責任與法律課責之間的區別以及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區別兩個問題。因此,作者的基本關注點所在乃是一個與受到制裁的觀念緊密相關(但又有所區別)的責任概念。《法律與道德中的責任》是一本法律著作,但不是哲學著作。雖然它不對法律的任何特定領域或任何法域的法律做詳盡闡述,但它涉及的是法律的一些特定領域(責任理念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以及實存法律制度中的特定法律。它不是關于一般意義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或者是“法律的理念”,甚或是“法律責任的理念”。
法律與道德中的責任 目錄
**章 道德與法律責任
1.1 內容說明
1.2 法律與道德的制度
1.3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1.4 道德推理與法律推理
1.5 總結
第二章 責任的性質和功能
2.1 責任的種類
2.2 責任和制裁
2.3 責任、證據和證明
2.4 作為人際現象的責任
2.5 責任實踐的功能
2.6 責任、課責和法律的功能
2.7 結論
第三章 責任和應責性(culpability)
3.1 責任、課責和應責性
3.2 責任和運氣
3.3 法律課責的標準
3.4 基于過錯的嚴格課責的發生率
3.5 責任的法律標準的性質和功能
3.6 責任、過錯和應責性
3.7 總結
第四章 責任和因果關系
4.1 因果關系、結果(consequences)和后果(outcomes)
4.2 法律中因果關系的性質
4.3 事實因果關系
4.4 歸屬的(attributive)因果關系
4.5 法律和道德中的因果關系
4.6 結論
第五章 責任和人格
5.1 人格和責任的三個問題
5.2 處理人格與責任之間關系的進路
5.3 法律人格與法人
5.4 團體責任的法律原則
5.5 團體責任和勞動分工
5.6 團體責任的范圍和功能
5.7 團體的法律與道德責任
5.8 修正的人文主義進路
5.9 分裂的精神(Divided Minds)
5.10 共同責任(Shared Responsibility)
5.11 總結
第六章 責任的基礎和范圍
6.1 基本論點和內容說明
6.2 責任、被保護的利益及法律的功能
6.3 責任、分配正義和法律的功能
6.4 受保護的利益、禁止的行為及分配正義
6.5 法律責任的基礎
6.6 法律責任的范圍
6.7 結論
第七章 實現責任
7.1 “書中的法律”和“行動中的法律”
7.2 和解
7.3 選擇性的執行
7.4 法律責任的分擔
7.5 結論
第八章 公法的責任
8.1 公法的范式
8.2 公法的制度框架
8.3 公法的范圍
8.4 公法責任的基礎
8.5 公法責任的界限
8.6 公法責任與“臟手的問題(the problem of dirty hands)”
8.7 結論
第九章 思考責任
參考文獻
索引
譯后記
法律與道德中的責任 節選
第二章 責任的性質和功能
第1章討論了研究法律責任的概念和實踐可以有助于我們更廣泛地理解責任。本章通過思考關于法律中的責任的性質和功能的一些一般問題來研究法律責任。
2.1 責任的種類
2.1.1 哈特的分類法
*著名的責任分類法是赫伯特·哈特在其《懲罰與責任》一書中提出的。哈特把責任分為五類。職務責任是指兩個相關的責任概念:比方說,一個是“主管有責任為參賽者做旅行安排”;另一個是“她是一個負責任的主管”,意思是“她認真對待她作為主管者的責任”。因果責任不僅可以歸屬于人,而且也可以歸屬于動物、事件等等,事實上可以指任何有因果關系的有效因素。法律課責責任(liability responsibility)指法律課責的以責任為基礎的前提,比如賠償、歸還、監禁或繳納罰款。道德課責責任與法律課責責任相似,二者之間的區別在于引發的條件有所不同。能力責任指負道德或法律課責責任所必須具有的*低的精神或身體能力。哈特的觀點是課責責任是責任的“主要意義”,它對指控或控訴作出回答或反駁,這些指控或控訴一旦成立,就會產生承擔懲罰、譴責或其它不利后果的課責。
就本書的目標而言,哈特的說法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其中有幾個原因。首先,它關于法律責任的討論主要著重刑法,忽視了民法(合同法、侵權法:賠償法等等)和公法(尤其是行政法)。第二,他沒有把職務責任、因果責任和能力責任的概念與法律課責責任和道德課責責任結合在一起,或者解釋這些類型的責任之間的關系。從這個角度,庫爾特·拜爾的說法更好,因為他從展示向人們問責的動態實踐中各類責任所扮演的角色出發來著手。對于拜爾來說,能力(他稱之為“有責任性(accountability)”)和職務責任(他稱之為“任務責任”)是課責的“預設(presupposition)”,而“應負責任性(answerability)”(這是有責任性的一項應變物,也是強制性社會要求的落空)提出了課責的“推定”(presumption)。“應責性(culpability)”則是課責的“充分條件”,它在一個人“沒有足夠的免責事由”而需負責任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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