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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現代高等教育研究叢書:權力的表達:中國近代大學教授權力制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33447441
- 條形碼:9787533447441 ; 978-7-5334-4744-1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近現代高等教育研究叢書:權力的表達:中國近代大學教授權力制度研究 本書特色
張正峰博士《權力的表達:中國近代大學教授權力制度研究》一書,是一部研究中國近代大學教授權力問題的專著,是著者在其博士學位論文的基礎上修改完成的。
教授權力似乎可以分為性質全然不同的兩個方面,一是教授在教學過程中所具有的權力,或者稱之為教學權力,如對教學內容的選擇權,對教學進度的決定權,對學生考試成績的評分權等等。這些權力是職務內在地賦予教授個人的,雖然也有合理運用和防止濫用的問題,但其合法性基礎無庸置疑。另一是在學校管理決策方面的權力,如在學校大政方針和規章制度的制定、校院系領導人選的提名選舉或罷免、學科專業與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變更、學校經費的預算與使用等方面,教授所擁有提議權、決定權或否決權等等。這些權力可以稱之為教授的校政權力,按照本書的界定,也就是“教授擁有的對大學統治、控制和事務決策的權力”。本書所探討的,正是這后一種權力。
中國近現代高等教育研究叢書:權力的表達:中國近代大學教授權力制度研究 目錄
一、選題的理由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構想
四、研究及寫作方法
五、對權力、教授權力以及教授權力制度的一點說明
**章 近代大學教授權力制度的發展演變
**節 近代大學教授權力制度的萌發
第二節 近代大學教授權力制度的確立
第三節 近代大學教授權力制度的發展
第四節 董事會制度與教授權力的關系
第五節 小結
第二章 教授權力的運用及體現
**節 對教育總長權威的挑戰:以北大“脫離教部”事件為例
第二節 與校長權威的較量:以清華“驅吳運動”事件為例
第三節 在學校日常管理中的體現:以西南聯大校務會議和教授會會議記錄為例
第四節 小結
第三章 對近代大學教授權力制度的反思
**節 教授代表能否影響校務決策
第二節 教授代表能否代表教授
第三節 教授會能否成為實現教授權力的制度平臺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制度背后的權力爭奪
**節 清華大學內部的權力爭奪
第二節 北京大學內部關系分析
第三節 其他大學內部權力斗爭略論
第四節 小結
第五章 總結與思考
一、教授權力的獲得或教授權力制度的建立:主動斗爭或被動接受
二、教授權力的保障或教授權力制度的維護:個人權威或團體組織
三、教授權力實現的兩難問題:民主或效率
四、一點建議和希望
參考文獻
附錄
后記
中國近現代高等教育研究叢書:權力的表達:中國近代大學教授權力制度研究 節選
bsp;序
周 川
中國近現代意義上的高等教育,始于19世紀中后期,下限大約在20
世紀中葉,經歷了將近一個世紀。
這一個世紀,是中華民族內憂外患的時期,也是中國社會發生重大轉
型的時期。“半封建”與“半資本主義”、“半殖民地”與“半獨立”、新與
舊、中與西、前進與倒退、革命與反動,這些對立因素之間錯綜復雜的矛
盾和斗爭,構成了中國近現代高等教育的社會大環境,決定了中國近現代
高等教育在重大社會轉折期特有的矛盾,也決定了中國近現代高等教育特
殊的發展道路。一方面,是近現代高等教育登峰造極的種種矛盾和亂象,
例如舊北京的“八大胡同兩院一堂”,此起彼伏的校長風潮、校名風潮、
索薪風潮、“脫部”風潮,當然還有軍閥政客對高等教育的恣意摧殘和蹂
躪等等。另一方面,也正因為環境的艱險,反而映襯出近現代高等教育取
得的任何一點進步和成就的來之不易,篳路藍縷的先驅者們為當時中國高
等教育所付出的心血和努力的不同凡響。例如,為了維護大學自治和自
由,儒雅的北大校長蔡元培面對北洋政府的淫威,挺身而出向全社會宣
言:“我絕對不能再作那政府任命的校長,絕對不能再作不自由的大學校
長。”又如抗戰期間,許多大學顛沛流離,師生饑寒交迫。西南聯大像梅
貽琦、聞一多那樣的名校長、名教授也不得不靠售賣太太的女紅或是代人
刻章以維持生計。然而,在那樣的艱難困苦之中,師生們卻“同艱難、盡
笳吹”,修業樂道,弦歌不輟。難怪李約瑟盛贊,那些為避戰火而遷徙到
深山溝里的大學,簡直就是“東方的劍橋”。在李約瑟看來,如此艱難環
境中辦出如此成就的大學,不啻于教育的奇跡!總之,中國近現代高等教
育,就是在這矛盾的兩極之間艱難地孕育和發展。在那里,我們既能看到
忠君尊孔和“黨化教育”方針,又能看到“囊括大典網羅眾家”的學術綱
領;既能看到戰火延綿、政局動蕩而造成的亂象,也能看到應規蹈矩、循
序漸進的秩序井然;既能看到“封建、買辦、法西斯教育”的陰影,又能
看到馬克思主義的傳播,看到科學、民主、自由力量的生長和種種教育奇
跡的涌現。
環境動蕩艱險,道路曲折坎坷,內容豐富多彩,成敗涇渭分明,這就
是中國近現代高等教育為后人留下的一筆獨特的歷史遺產。這筆歷史遺
產,無論是“教育的奇跡”還是亂世的犧牲,無論是成功的經驗還是失敗
的教訓,它都是世界高等教育發展史上有意義的典型案例,也是中國近現
代特殊社會的真實縮影。然而,對這筆歷史的遺產,我們顯然尚未給予應
有的重視,也沒有認真系統地加以總結,因而對它的本來面目我們還所知
甚少。今天,為人們所津津樂道的,更多的是那個特殊年代大學內外的種
種“故事”和“掌故”,還有許許多多的“奇聞軼事”。故事多,軼聞多,
說明了這段歷史有豐富的內容,有流傳的價值,*起碼說明在今天看來還
是很新鮮。但是,我們顯然不能僅僅停留在“故事”的層面上來繼承這筆
歷史遺產,也不能僅僅以講故事的心態來對待它。這筆歷史遺產的珍貴意
義在于,一方面,它構成了一個內容極為豐富并且極具挑戰性的研究領
域,需要我們用科學的態度和理性的工具去爬梳整理、系統總結,并在此
基礎上,還原中國近現代高等教育的本來面目,揭示世界高等教育史上這
個特殊案例的真諦,以進一步豐富高等教育發展的理論。另一方面,近現
代中國高等教育,是當代中國高等教育的昨天,它是歷史的存在,是今人
可以對照的一面歷史明鏡。因此,對于當下中國高等教育來說,研究這一
段歷史,總結其成敗得失和經驗教訓,以弘揚優良傳統,取其精華,棄其
糟粕,也不失其現實的意義。
正是出于這樣的考慮,我們以蘇州大學“高等教育學”博士學位點和
省級重點學科為依托,組織相關方向的教師和博士研究生,撰著了這套
中國近現代高等教育研究”叢書。這套叢書肯定無力承擔系統總結中國
近現代高等教育歷史經驗教訓這樣宏大的主題,它只是選擇了這段歷史中
幾個具體的點或線作為研究對象,主要運用文獻研究的方法,旨在厘清事
實,還原真相,描繪路徑,透視背景,分析因果,評價功過,論證意義。
即便是這樣,對于大多側重于教育學背景的各位著者來說,仍然是一個充
滿了挑戰性的高難度目標。但是,我們堅信“觀今宜鑒古,無古不成今”
的古訓,堅信了解中國近現代高等教育對于當下中國高等教育的深遠意
義。同時我們也堅信,只要我們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本著以勤補拙的態
度,發揚鉆堅研微的精神,愿花大力氣,肯下笨工夫,我們所做的工作就
一定能取得鈍學累功的效果,也一定會產生積極的意義。因此,我們敢于
不揣淺陋,將這套叢書奉獻在所有關心中國近現代高等教育問題的讀者
面前。
張正峰博士《權力的表達:中國近代大學教授權力制度研究》一書,
是一部研究中國近代大學教授權力問題的專著,是著者在其博士學位論文
的基礎上修改完成的。
教授權力似乎可以分為性質全然不同的兩個方面,一是教授在教學過
程中所具有的權力,或者稱之為教學權力,如對教學內容的選擇權,對教
學進度的決定權,對學生考試成績的評分權等等。這些權力是職務內在地
賦予教授個人的,雖然也有合理運用和防止濫用的問題,但其合法性基礎
無庸置疑。另一是在學校管理決策方面的權力,如在學校大政方針和規章
制度的制定、校院系領導人選的提名選舉或罷免、學科專業與組織機構的
設置與變更、學校經費的預算與使用等方面,教授所擁有提議權、決定權
或否決權等等。這些權力可以稱之為教授的校政權力,按照本書的界定,
也就是“教授擁有的對大學統治、控制和事務決策的權力”。本書所探討
的,正是這后一種權力。
教授的校政權力,是一種復雜的權力現象,它的合法性在理論上并未
得到充分的論證。就教授的本職看,教授個人并沒有“統治、控制、管
理”大學的職責,除非他當了校長或是什么部門的領導(在這種情況下,
他的身份實際上主要已經不是教授了。這應該是另外一個課題研究的問
題)。蔣夢麟的“校長治校、教授治學”說,也不是毫無道理。然而,西
方大學經過近千年的歷史積淀,“教授治校”卻已然成為一種深入人心的
大學精神,成為一種牢不可破的辦學傳統。教授作為一個群體,它在校政
方面顯示出來的種種權力,是一個真實的存在。盡管這種權力因國家和時
代的不同而表現出很大的差別,但是,它的存在卻是不能否認的事實,而
且對這種權力可能產生的作用,也是任何人都不能小覷的。這就可能使人
們產生這樣的疑問:大學管理本應是校長、董事會,或其他什么管理機構
的職權,為什么專事教學科研的教授也能躋身其間呢?為什么政府的職
員、劇團的演員、工廠的工人等等,在本單位的管理決策方面都鮮提“權
力”,頂多只是爭取民主“權利”的問題,如“知情權”、“發言權”等等,
而獨獨大學教授卻不僅要“權利”,而且還會要求“權力”呢?說到底,
這正是大學這種機構的特殊性所在,是大學與其他機構與眾不同的地方。
因此,研究大學教授的權力問題,不僅有助于我們更好地認識和對待這種
權力本身,而且還有助于我們更加全面地理解大學這一機構的特殊性質和
大學管理活動的特殊邏輯。
中國近代大學,刻意模仿西制,教授權力也成為大學校政中的一個重
要現象,當然也常常成為一個棘手的難題。本書以民國時期的高等教育法
規、大學章程和事件記錄為基本文獻,比較深入地研究了教授權力的生成
與表達問題。全書辨析了法規文本的相關規定及其演變歷程,敘述了教授
權力在理想和現實之間的尖銳矛盾,分析了教授權力與校長權力、董事會
權力、政府權力之間復雜的關系,揭示了民國大學教授權力的具體表達方
式和運作過程,闡明了代議制組織的局限性,提出了通過全體教授意志來
表達教授權力的制度構架。著者對教授權力的群體性質是有明確的意識
的,本書雖然沒有對“教授”概念進行界定,但“教授”在書中顯然是作
為一個集合概念而不是作為一個個體概念使用的,因而“教授權力”實際
所指,也便是教授作為一個群體而不是某一個體所擁有的權力。在此前提
下,本書以評議會和教授會這兩種可以表達教授權力的組織形式作為分析
對象,通過對教授在評議會中所占的席位及其所占全校教授總體比例的分
析,以說明教授權力在校級*高權力機構中的份額和代表性。同時,通過
對教授會大多建在院級的事實及其職能的分析,以說明其局限性。這樣的
研究思路,清晰且可行,許多生動的事件案例也增加了本書的可讀性。
由于教授代表在校評議會中基本是少數,而教授會由于其職能限制也
“無法承擔起真正實現教授權力的重擔”,因此本書的一個判斷是,近代教
授的實際權力,還“不盡如人意”。這一點從本書的字里行間隱約可以讀
出。然而,著者的這一判斷,主要不是以對“盡如人意”的教授權力的界
定,而主要是以西方教授權力生成過程的某些極端情況為參照系作出的,
因此,這一判斷未必很準確。單就本書濃彩重墨描述的北大“脫部事件”
和清華“驅吳事件”而言,當時的教授權力似乎已是夠大的了,應該是很
“盡如人意”了。對于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我們似乎不應存有太高的奢
望。再說,即便是在西方,教授權力也會因國家和時代的不同而有很大的
差別,從參與*基層的學術事務,到“完全控制高等教育所有層次”,伯
頓·克拉克在其著名的比較研究中,已經為我們提供了各個層面上的典型
國別案例。因此,對于中國近代大學教授權力狀況的判斷與評價,還是應
該基于對大學教授權力性質與合理限度的界定,結合當時的社會背景和歷
史條件來進行,這樣可能會更實際、更貼切一些。這個問題需要著者在以
后的相關研究中進一步深化。
2007年4月20日
第四節董事會制度與教授權力的關系
1924年教育部頒布的《國立大學條例》規定“國立大學校得設董事
會,審議學校進行計劃及預算、決算暨其他重要事項”。那么我們現在就
來看看這被何炳松稱為“國立大學向所未有之機構”是如何發展的?以及
它在大學管理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即與教授權力的關系如何?
1874年徐壽在其擬定的《格致學院章程》中就有這樣的規定:“經理
書院各務,公舉董事八人,首先一二年,邀同捐銀之西人合辦,并于董事
中選出精曉藝術者四人,以為院師,均須自備資斧。……均系專考格致,
毫不涉其傳教,并不干預別項公事。”①其具體情況如何則語焉不詳。事
實上,在我國后來建立的一些私立學校中都建立了董事會制度,比如《民
立報》1913年1月24日就報道:“復旦公學昨由董事會長王亮疇先生召集
第二次董事會議于環球中國學生會。到會者于右任、陳英士、曹成父、虞
和甫、郭健霄諸君暨校長李登輝先生。當議決三事:(一)修改校章,由
校長起草后送交董事會長核定后,再請各董事會決。(二)認籌經費于開
學前編定預算,不足之數由各董事共同擔任,務求學科完美,不因經費竭
蹶,致有因陋就簡之弊。(三)董事會中推舉財政主任一人,凡校中出入
總項均由主任負其全責,每月按照預算定額,由校長簽字交會計員具領。
其余又議定教科分配等事不具錄。”②盡管1913年1月16日北洋政府公布
了《私立大學規程》,但沒有涉及董事會制度的條款。1924年的《國立大
學校條例》才對國立大學董事會進行了簡單的規定,但之后公布的有關大
學法規中再也沒有提及。只是到1926年10月18日才由廣東國民政府公
布了《私立學校規程》和《私立學校校董會設立規程》。《私立學校規程》
的**條就規定:“凡私人或團體設立之學校為私立學校,外國人設立及
教會設立之學校均屬之。”《私立學校校董會設立規程》**條規定:“私
立學校以校董會為其設立者之代表,負經營學校之全責。校董會之設立,
須由其設立者,開列左列各事項,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準。”第三條
就規定了校董會之職權,包括:“一、關于學校財務,校董會應負之責如
左:1.經費之籌劃;2.預算及決算之審核;3.財產之保管;4.財務之
監察;5.其他財務事項。二、關于學校行政,由校董會選任校長,完全
負責,校董會不直接參預;惟所選校長,應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認可;
如校長確有失職時,得隨時改選之。”并且規定,“因特別情形,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特準者,不在此限”。①從此可以看出,董事會主要職權在財
權和校長的任命權。但“教育行政機關于必要時,得查核校董會之事務,
及財務狀況”。②可見,即使是私立學校也同樣要接受政府的監督。對于
內部具體管理同樣要遵守政府公布的各項法規。③在《私立學校規程》中
還規定“外國人設立及教會設立之學校均屬之”,但教會大學在收回教育
權運動之前,仍是一個特殊的群體,美國人盧茨就認為,“在1920年,教
會大學在許多方面來看都是在中國國家教育系統以外的外國學校”。④從
金陵大學1927年制定的《校董會章程》①中就可以看出,它具有極大的
獨立管理權力,可以說完全無視我國已經制定的大學法規。這可能與當時
廣東政府還沒有統一中國有關,或者還有其他方面的原因。直到1931年
之后,他們才開始按照中國的法規進行辦理。1928年2月6日南京國民政
府公布了《私立學校條例》和《私立學校校董會條例》,這兩個條例是對
1926年兩個規程的強調。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再次公布了《私立學校規
程》,并于1933年、1943年、1947年重復對此進行修訂。但基本上也是
對1926年的兩個規程規定的重申,董事會的職權主要是財權和校長的任
命權,但都要受政府的監察。事實上,董事會在政府與學校之間扮演了一
個中間人的角色,政府只不過把校長的任命權交給了董事會,但并沒有因
為沒有對私立學校投資而放棄自己的權威。同樣,教授權力也沒有超出筆
者前面所論述的范圍。我們感興趣的是,當時有一些學者及高校對董事會
制度進行了維護和實踐,那么他們的目的是什么呢?也許已經超出了上面
所論述的董事會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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