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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學 內容簡介
本書根據*新的法律、法規編寫而成。全書共分六編二十八章,內容包括商法總論、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其中對商法學的*新成就和商事法律的*新制度進行了系統的介紹,語言簡練,內容直觀,化繁為簡,實用性強。
本書主要適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職業教育,以及供社會相關人員參考。
商法學 目錄
**章 商法導論
**節 商法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商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商法的地位
第四節 民商立法體制
第二章 商事主體
**節 商事主體概述
第二節 商個人
第三節 商合伙
第四節 商法人
第三章 商行為
**節 商行為概述
第二節 商事代理行為
第四章 商號與商事登記
**節 商號的意義
第二節 商號的選定與登記
第三節 商號權
第四節 商事登記概述
第五節 商事登記的對象與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章 商事賬簿
**節 商事賬簿概述
第二節 商事賬簿的制作、披露與信息質量保障
第二編 公司法
第六章 公司與公司法
**節 公司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公司法概述
第三節 公司的種類
第四節 公司的資本
第五節 公司人格
第七章 有限責任公司
**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定義與特征
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四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八章 股份有限公司
**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定義與特征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五節 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九章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規定
**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二節 股東訴訟制度
第三節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節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五節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六節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編 證券法
第十章 證券法概述
**節 證券概述
第二節 證券法概述
第十一章 證券發行
**節 證券發行概述
第二節 證券發行規則
第三節 證券的承銷與保薦
第十二章 證券交易
**節 證券交易概述
第二節 證券上市
第三節 持續信息公開
第四節 證券欺詐及其他禁止交易行為
第十三章 上市公司收購
**節 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第二節 要約收購
第三節 協議收購
第四節 上市公司收購后事項的處理
第十四章 證券交易所
**節 證券交易所概述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三節 證券交易所職責
第十五章 證券中介機構
**節 證券公司
第二節 證券登記結算與交易服務機構
第十六章 證券監督管理
**節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節 證券業協會
第四編 破產法
第十七章 破產法概述
**節 破產與破產法
第二節 我國破產立法概況
第十八章 破產一般程序
**節 破產申請的提出與受理
第二節 債務人的財產管理
第三節 債權申報
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與債權人委員會
第十九章 重整與和解
**節 重整概述
第二節 重整計劃
第三節 重整程序的終止
第四節 和解
第二十章 破產清算
**節 破產宣告
第二節 別除權
第三節 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
第四節 破產程序的終結
第五節 法律責任
第五編 票據法
第二十一章 票據法概述
**節 票據與票據法
第二節 票據法律關系
第三節 瑕疵票據與空白票據
第四節 票據的抗辯
第五節 票據的喪失與補救
第六節 票據時效
第二十二章 匯票
**節 匯票概述
第二節 出票
第三節 背書
第四節 承兌
第五節 匯票保證
第六節 付款
第七節 追索權
第二十三章 本票與支票
**節 本票
第二節 支票
第六編 保險法
第二十四章 保險與保險法
**節 保險概述
第二節 保險法概述
第三節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十五章 保險公司
**節 保險公司概述
第二節 保險經營規則
第二十六章 保險合同總論
**節 保險合同概述
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
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內容
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七章 財產保險合同
**節 財產保險合同概述
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財產保險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 財產保險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五節 保險代位求償權
第二十八章 人身保險合同
**節 人身保險合同概述
第二節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參考文獻
商法學 節選
**編 商法總論
**章 商法導論
主要內容:
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中商人及其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本章主要闡述商法的概念、特征、法律淵源、商法發展史等關于商法的基礎內容;同時通過對商法與民法、經濟法關系的界定,進一步明確商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節 商法的概念與特征
作為規范市場行為的法律規范之一的商法,了解其概念、調整對象和特征是掌握商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前提,也是區別商法和其他相近法律部門的關鍵。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調整商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商法不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有關商事的法律、法規之中,故商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商法僅指商法典及其附屬法規。廣義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門。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商事關系的存在,必須有對其進行調整的商法。因此,一個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可能沒有商法典,但必然有關于商事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總和就是商法。
二、商法的調整對象
由于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因此,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商事關系。
所謂商事關系是指商事主體基于營利性目的而與他人形成的社會關系。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有以下特征:
1.商事關系是一種財產關系
商事關系是商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這種關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有償性。雖然所有的商主體均享有一定范圍的人身權,如名譽權等,但商事主體的人身權卻不由商法調整,而由民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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