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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犯罪偵查謀略與技巧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1858757
- 條形碼:9787801858757 ; 978-7-80185-875-7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貪污賄賂犯罪偵查謀略與技巧 節選
nbsp; 言
官員腐敗確實是一種令人痛恨的社會現象。但是在數千
年的人類文明史中,官員腐敗幾乎從未絕跡,盡管時猖時
隱,有起有伏。當然,腐敗與反腐敗是對立伴生的事物,有
腐敗,就會有反腐敗。縱觀古今,橫瞰中外,有人在前赴后
繼地走上腐敗的道路,有人在不屈不撓地進行著反腐敗的斗
爭。當世人剛剛為掃除一時腐敗之后的清明世界而歡呼雀躍
的時候,腐敗卻又如死灰般復燃,如沉渣般泛起。腐敗一反
腐敗一再腐敗,這似乎成為了人類社會的一種怪圈現象。它
確實讓人煩惱,令人沮喪,但也促人反思,發人深省。
筆者對于腐敗問題的思考起始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
基于在國內生活中的所見所聞以及在美國留學和香港訪學的
感受,我創作了一部以反腐敗為主題的小說——《人生怪
圈:神秘的古畫》。在那部小說中,我借主人公之口并借一
幅明朝古畫的寓意闡述了“腐敗乃人生怪圈”之主題。這
些年來,我也寫過一些反腐敗的文章,包括自己謔稱的
“反.腐敗六小理論”和反腐敗的“怪夢”系列文章。然而,
有一個問題一直在困擾我的心靈:為什么會有這么多的官員
前赴后繼地走上腐敗的道路?
按照經濟學的觀點,人們在選擇行為路徑和方式時,往
往首先要考慮行為的成本和效益。特別是在選擇帶有一定風
險的行為時,人們會認真地評估該行為的“風險成本”并
與可能獲得的效益進行比較。所謂“風險成本”,是指人們
采取某種行為的危險程度和可能付出的代價。如果某種行為
的風險成本很低,而可能得到的效益很高,那就會有很多人
選擇這種行為。由此可見,風險成本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人們的行為路
徑與方式。 .
由于貪污賄賂等腐敗行為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犯罪,所以它對于行為人來說
都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或者說,貪污賄賂行為屬于風險行為。根據上述“成
本一效益一行為選擇”的原理,在一個社會中,貪污賄賂犯罪的多少與該種
行為的“風險成本”有密切關系。具體來說,“風險成本”與貪污賄賂犯罪率
成反比:“風險成本”越高,貪污賄賂犯罪率就越低;“風險成本”越低,貪
污賄賂犯罪率就越高。由此可見,提高貪污賄賂犯罪行為在我國社會中的
“風險成本”是減少貪污賄賂犯罪的有效途徑。 ,
貪污賄賂犯罪的“風險成本”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貪污賄賂犯罪
的“風險成本”表現為貪污賄賂行為人被查到之后所受懲罰的嚴厲程度。如
果懲罰很輕,那么,即使貪污賄賂行為人被查辦的概率很高,也不足以形成對
潛在貪污賄賂行為人的有效威懾。只有讓被抓出來的貪污賄賂行為人受到較為
嚴重的刑罰,或者說付出較高的代價,那些潛在的貪污賄賂行為人才會選擇其
他的行為路徑和方式。另一方面,貪污賄賂犯罪的“風險成本”表現為某人
實施貪污賄賂行為之后被查辦的可能性。毋庸諱言,目前在我國,貪污賄賂犯
罪人被查辦的比例是很低的。如果貪污賄賂犯罪的偵查工作效率很低,或者
說,犯罪者被抓住并懲罰的概率很低,那么就會降低貪污賄賂犯罪的“風險
成本”,以至于越來越多的人走上這條犯罪道路。因此,我們必須提高檢察機
關貪污賄賂犯罪偵查工作的效率,而提高效率的重要途徑之一就是提高貪污賄
賂犯罪偵查人員的專業能力,特別是在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偵查中運用偵查謀略
和偵查技巧的能力。
吳克利先生長期在檢察機關中從事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積累了
豐富的實踐經驗,而且他堅持理論學習,喜歡思考問題,是一位學者型的實務
專家。數年前,他撰寫了一部實用性極強的《審訊心理學》,出版后頗受偵查
人員的歡迎。這次,他撰寫的《貪污賄賂犯罪偵查謀略與技巧》又是一部面
向實務的專著。本書圍繞貪污賄賂犯罪偵查工作,詳細闡述了貪污賄賂犯罪偵
查謀略和偵查技巧的含義與作用,初查的謀略與技巧,適用強制措施的謀略與
技巧,使用各種偵查措施的謀略與技巧以及審訊的謀略與技巧等。本書不僅內
容豐富實用,而且語言生動有趣。我相信,本書一定會成為貪污賄賂犯罪偵查
人員的良師益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證據學研究所所長何家弘
2008年初春寫于北京世紀城癡醒齋
第三節 提取再生犯罪證據的技巧
一、提取再生犯罪證據的重要意義
再生犯罪證據是經過滋發、培養而出現的再生的能夠證明犯罪的線索,即
再生的犯罪線索,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在犯罪行為實施完畢后,為掩
蓋罪行,逃避懲罰所進行的一系列反偵查活動的過程中所形成的,能夠證明案
件真實情況的犯罪線索。這樣的犯罪線索是派生出來的,也就是我們說的再生
的犯罪線索。再生的犯罪線索的主體為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產生的緣
由為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進行的反偵查活動。再生的
犯罪線索的來源,是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以掩蓋犯罪行為目的進行反偵查活動
而形成的。犯罪嫌疑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所實施的反偵查活動,針對的是偵查
機關可能啟動或正在進行的偵查活動,也就是說再生的犯罪線索形成于案發
后,在案發前或案發中不可能有再生的犯罪線索。由此,再生的犯罪線索對案
件事實的證明便具有逆向性(或稱反證性)和間接性,即要通過與原生證據
的配合使用才能“復原”和“重現”既往的犯罪事實,從證明犯罪的情況來
看,它具有逆向證明與推定的作用。
在偵查活動中,12小時并不是都能達到理想的效果,甚至在12小時之內
完全沒有效果。有的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種種情況堅持抗過了
12小時沒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在12小時訊問之后就要放人,這樣不僅強
化了犯罪嫌疑人的對抗心理,更重要的是他們有了自由串供的空間,給偵查活
動增加了難度。為了解決12小時之后的問題,轉移12小時的控制空間,放棄
對犯罪嫌疑人的12小時的人身自由的限制,給犯罪嫌疑人大量的自由活動的
空間,使之自發的進行反偵查活動,從而產生再生的犯罪線索。針對這種情
況,我們檢察人員必須強化案件動態監控,及時掌握案件動態,注意收集串
供,轉贓等再生證據,發現并返正律師介入后出現的翻供翻證及其他不正常
情況。
例如,檢察機關接到群眾的舉報:某分管城市建設的副市長,利用職務之
便收取開發商的賄賂40萬元,并且將市區的黃金地段的土地低價賣給了這位
開發商用于房地產開發,在群眾中造成了惡劣的影響,請檢察機關嚴懲。檢察
機關在對舉報信進行初查時發現這位副市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據某一開發商
交代自己在開發房地產的過程中曾經送過一次20萬元給這位副市長,但是在
檢察機關**次找這位副市長詢問的時候,他堅持絕對沒有收別人的錢。因為
這種類型的案件大多都是“一對一”,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該副市長初次詢問
整整對抗了12個小時沒有交代。因為沒有證據不能立案,同時這位犯罪嫌疑
人又是領導干部,辦這類案件就得非常謹慎,所以在到了12小時之后就只有
放人。但是從他有重大的犯罪嫌疑的情況分析,他是肯定是要進行串供或者從
事一些反偵查活動來逃避懲罰的。果不其然,在剛剛把這位副市長放回去不
久,他就悄悄地走進公用的電話亭向外面打了一個電話,不久那位行賄的開發
商拿著自己的手機來到檢察院,把電話的錄音交給了辦案人員。來電話的就是
那位副市長:今天檢察院找我了,就是關于那個錢的事,我沒有承認,你看那
個錢你還是拿回去吧,你晚上七點鐘在百貨公司門口等我,如果檢察院找你千
萬不能說給我錢了,那我這一輩子就完了,請你無論如何要幫幫我。好!晚上
不見不散。晚上七點鐘百貨公司的門口人流穿梭,七點還沒有到這位副市長手
里拎著一個提包出現在辦案人員的攝像機的屏幕上,在他看見了那位開發商以
后,確定周圍沒有人注視他們的時候,他將提包交給了開發商。此后這位副市
長和這位開發商都被請進了檢察院,在鐵的事實面前這位副市長只得束手就
擒,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再生的犯罪線索在反偵查活動中的重要表現:串供、訂立攻守同盟;隱
藏、毀滅罪證,轉移贓款贓物;賄買、威脅證人以及阻礙偵查、探聽案情等。
犯罪嫌疑人由于實施了犯罪行為而“心虛”,在偵查機關進行外圍初查時,常
常聞風而動,不動聲色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是制造工作程序上的“正當”
借口,阻礙、延緩調查進程;或是巧妙地移花接木,應付調查,為偵查機關提
供無關緊要的材料,企圖蒙混過關。尤其是行受賄案件,一般情況下都是
“一對一”的秘密“交易”,犯罪嫌疑人一旦聞聽自己的行徑暴露,總是要千
方百計地與關系人聯系、溝通,共同編造虛假事實,訂立攻守同盟,期望以此
掩蓋犯罪事實。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的過程中,常會動用各種社會關系四
處打探消息,通過有關的人進行上下“打點”。這樣便形成了再生的犯罪
線索。
二、再生證據產生的基礎與作用
再生證據的產生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自動型的,一種是觸動型的。
自動型再生證據的產生,是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的行為之后,權衡自己行為
的后果,基于趨利避害的生理本能,為逃避司法機關的偵查,在恐懼壓力的驅
使下,為掩蓋犯罪對抗偵查所進行的反偵查活動。這種反偵查活動,是以剝離
犯罪事實與自己行為之間的聯系為中心,采取訂立攻守同盟、轉移財產、隱瞞
事實、銷毀罪證等活動所形成的行為記錄,即再生證據。觸動型再生證據的產
生,是承辦案件的偵查部門,為了提取偵查對象的犯罪證據和證明犯罪的間接
證據,有意識地把案件的偵查信息故意泄露給犯罪嫌疑人,讓犯罪嫌疑人圍繞
著自己的犯罪事實行動起來,進行反偵查活動,他們的這種反偵查活動是在偵
查部門嚴密的監控的情景下進行的,偵查部門提取收錄的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
的活動情況,能夠有效地證明直接證據的存在,同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反
偵查活動與犯罪存在的關系,以及能夠說明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的本質,其重
要的依據就是反偵查的活動行為,這些行為被記錄被再現,用于證明這些關系
和內在的本質的聯系,再生證據也就產生了。
再生證據產生的基礎是再生的犯罪情景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同時又必須通
過與直接證據的配合使用才能“再現”既往的犯罪事實,再生證據是以犯罪
事實存在和證明犯罪事實的直接證據存在為前提,再生證據不具有獨立性。如
果沒有直接證據的存在,就不可能有再生證據的存在。再生證據對案件事實的
證明便具有逆向性,因為,沒有貪污賄賂案件的發生,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關
系人就沒有必要采取相關的反偵查活動,再生證據也就無從產生。例如,原阜
陽市某領導的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紀委請去了解其
違紀情況時,其愛人認為是查經濟犯罪的問題,開始了轉移財產的行動,并且
將1700余萬元的銀行存款兌換成現金準備轉移出去,就在其取款的過程中,
被有關知情人發現通知了紀委,紀委及時的通知銀行暫緩提取,本來還是不容
易暴露的目標,經過這一行動被暴露了,因為當時該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不是實
名,而是用其他人的名字存的,如果不是犯罪嫌疑人的愛人拿著存款單去銀行
兌換現金,偵查部門無論如何也不能夠證明這些錢就是犯罪嫌疑人存的。這里
犯罪嫌疑人愛人轉移財產的行為成了再生的證據,這個再生證據存在的基礎是
犯罪嫌疑人的受賄犯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犯罪,直接證據就是這1700余
萬元的銀行存款。如果這1700余萬元的銀行存款不是非法所得,那么犯罪嫌
疑人的愛人又何需轉移呢?正當的錢財也不存在轉移的問題,更不會成為再生
證據。
再生證據是犯罪嫌疑人在偵查與反偵查的活動中產生的,也是犯罪的主體
及其利害關系人共同創建產生的,產生的原因和根據是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法
律追究所進行的反偵查活動。從概念上來看再生證據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關
系人在犯罪行為實施完畢后,為掩蓋罪行,逃避法律懲罰所進行的一系列反偵
查活動,他們的這些反偵查活動,針對的是偵查機關可能啟動或正在進行的偵
查活動,也就是說再生證據只形成于案發后,形成于案發前或案發中的證據,
不是再生證據,再生證據的產生就是這些反偵查活動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事實材
貪污賄賂犯罪偵查謀略與技巧 作者簡介
p>總主編簡介
袁其國,中國檢察出版社社長、總編輯。
1982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學院,同年參加檢察工作。
曾供職于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研究室、最高
人民檢察院研究室,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日
報》社副總編、《人民檢察》雜志主編等職。2000
年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分冊作者簡介
吳克利,男,1957年出生,安徽省明光市
人,大學本科學歷,國家四級高級檢察官,安徽公
安職業學院兼職教授,安徽師范大學訴訟法學研究
所研究員。作者于20世紀80年代調入檢察機關以來,
參加過許多重大疑難案件的偵查審訊,成功的總結
出了一套較為實用的偵查審訊方法,所撰寫的《貪
污、賄賂案件的審訊技巧》獲得了第二屆全國檢察
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金鼎獎”三等獎; 《審訊心理
攻略》獲得了第四屆全國檢察機關精神文明建設“
金鼎獎”一等獎、安徽優秀科研成果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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